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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叢林觀 第一章 叢林清規 第四節 叢林製度 九、肅衆

  九、肅衆

  即對僧衆違犯清規的處分。古規,清衆中生事違規者由維那檢舉,抽下挂搭衣物,擯令出院,以安清衆。或有所犯,即以拄杖杖之,集衆燒衣缽道具,遣逐從偏門出,以示恥辱(見《景德傳燈錄》卷六末附《禅門規式》)。後世遵此,對于叁業不善不可共住的禅僧也以香板相責,並遷單擯出。在《清規》中還明定肅衆辦法,除刑名重罪例屬官廳處置外,若僧中自相幹犯,都以清規律之,隨事懲戒,重則集衆捶擯,輕則罰錢、罰香、罰油,而榜示之。又擯出犯規者,還要將擯條實貼山門,鳴大鼓叁通,以杖攻出(見《清規證義記》卷五)。《敕修百丈清規》也載有:有或假號竊邢混于清衆,別致喧撓之事,即當維那撿舉,抽下本位挂搭,擯令出院,貴安清衆也;或彼有所犯,即以拄杖杖之,集衆燒衣缽道具,遣逐偏門而出者,示恥辱也。

  肅衆一般是對違犯清規戒律比較嚴重的出家人的處罰,對違犯輕微的人,多以罰錢、罰油等視之。當代寺院已廢止了體罰的做法。犯了輕戒,可采取不同的仟悔法;犯了重戒,可逐出本寺院或開除僧籍;若幹犯國法,則由國家司法部門處理。

  在佛門中,執行肅衆的懲罰有四種利益:

  (一) 不汙清衆,生恭敬故。

  (二) 不毀僧形,循佛製故。

  (叁) 不擾公門,省獄訟故。

  (四)不泄於外,護宗綱故。

  “肅衆四益”爲百丈創規,折衷佛律“五篇七聚”,《百丈清規》中雲:“弘範叁界,梵檀擯治,自恣舉過,以肅其衆。國朝累聖,戒饬僧徒,嚴遵佛製,除刑名重罪,例屬有司外,若僧人自相幹犯,當以清規律之:(一)若鬥诤犯分;(二)若汙行縱逸;(叁)若侵漁常住;(四)若私竊錢物,宜從家訓,毋揚外醜。何以故?蓋悉稱釋氏,准俗同親,恪守祖規,隨事懲戒,重則集衆棰擯,輕則罰錢罰香罰油,而榜示之,如關系錢物則責狀追賠,惟平惟允使自悔艾。”

  《古規繩頌》雲:“盜財並鬥诤,酒色汙僧倫,速遣離清衆,容留即敗群。”

  又雲:“犯重焚衣缽,應當集衆人,山藤聊示恥,驅擯出偏門。”大惠禅師住育王時,榜示堂司:“僧爭無明決非好僧,有理無理並皆出院,或議有理而亦擯。

  何以故?蓋僧當忍辱,若執有理而爭者,即是無明故,同擯之,息诤於未萌也。”

  肅衆是保持僧團純潔,僧衆安和的一種重要懲罰措施。從古至今,雖然肅衆的名稱不同,方法各異,但這種警醒大衆的方法一直流傳了下來,並將繼續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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