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曾且不打算接受密法灌頂者,請不要閱讀下文。 《叁戒論》所說十四條根本戒 索達吉 譯並講授 內心誹謗或欺侮,以及擾心叁上師, 諸罪門中此最重,是故彼者初宣說。 善逝教言明取舍,上師已說自了知, 若其輕毀行逆品,則成違教二條也。 若嗔總遠近內友,恨嫉欺侮等叁條。 若思衆生離諸樂,內心舍慈四條也。 非時若以染汙心,故意泄精于衆生, 舍發菩提心五條,若謗尋道外道宗, 以及入道聲緣宗,大道大乘宗六條。 非器非圓非儀軌,失毀畏深五者前, 若密傳說違七條,欺侮诋毀使生苦, 五蘊五佛第八條。基道果性本清淨, 生疑牽引即九條。雖然降伏十怨力, 不伏仁慈即十條。分別衡量有無事, 離名等義十一條。不利引誘不護心, 具叁信衆十二條。資具受用誓言物, 應時不依十叁條。稱快正後面譏毀。 總分智女十四條。 《叁戒論》爲甯瑪派大德班瑪汪各加布著,其中包括別解脫戒、菩薩戒、 密乘戒和灌頂儀軌。其中十四條根本戒是所有經灌頂而入密乘的瑜珈士必須受持的。 1、所嗔謗的對象是上師,自身也應具密乘戒。自從內心起嗔,誹謗、行爲不恭敬、欺诳、汙辱、打罵或以各種方式將上師的心擾亂使生嗔,界限爲上師不承認弟子,弟子也對上師生嗔而分離,失去師徒關系,弟子不忏悔,上師也不接受(非指輕微者及忏悔者)。因爲密乘證悟全靠金剛上師的加持,而且金剛上師與佛無別,所以這是衆多罪中最嚴重的,故首先宣說此條。(叁恩師指對自己灌頂的、傳密法的或傳竅訣的叁種上師。其中叁者具足的爲叁恩德上師,缺一或缺二的爲二或一恩德上師。) 2、違背佛和上師言教:釋迦牟尼佛有叁藏十二部,密教有四續六續中已明確地開示了取舍,上師對你已講,你已了知,反而違犯這些言教,一邊輕毀一邊相反而行,如說隨他怎幺說,我殺生墮地獄就墮地獄,或指上師已說此事能否作或上師讓你作何事,你覺得上師有什幺了不起,這樣一邊輕毀一邊相反而行,爲破戒。若行輕毀並反行逆品,二具則成違此條。若無輕毀不爲全犯。如果佛和上師雖然已說而你卻不知或因你愚癡未知佛和上師的本意而違犯,並非完全破戒,但也有一些過失。 3、違金剛道友:如果嗔恨總的金剛道友(指所有衆生都是菩提的道友)、遠的金剛道友(指一切入了佛門的衆生)、近的金剛道友(指入了密宗的,不分內外續)、內的金剛道友(指同一壇城中一個上師灌頂傳法的叫密乘金剛道友,若是同得四灌者更重),這裏真正指對內友生嗔,似報仇之心,思維看他怎幺樣,嫉妒、誹謗或汙辱等爲犯。 4、如果不論敵友,對任一衆生起心他遠離安樂很好,內心舍慈悲心爲犯。 5、非時以染汙心故意泄露明點(有的解釋還要輕毀)和對衆生舍願行菩提心。 6、外道指尋道者,尋白法者,即尋找比較好的道,他們也有善法,因爲四乘最後都要變成密乘,故究竟對他們也有解脫的果,所以也不應以嗔心誹謗他們( 也有的解釋這裏包括一切外道)。以及誹謗已入佛門的聲緣宗派和入大乘道者。 7、對非器(指存邪見不信因果、非法器的)非圓(指灌頂未圓滿的)非儀軌(指沒有作過儀軌的)失毀(指入了密乘已破叁味耶戒的)畏深(指畏懼甚深法的)這五種根基的衆生傳密法的儀、器、行爲和法的意義,犯第七條。 8、上師在灌頂時已介紹五蘊實際本性上是五佛,是本來清淨的,而你入密乘後不但不相信反而輕毀這種密法之理,並以各種行爲汙辱自身,使五蘊生苦(斷肢、燃身等),或以語言诋毀自身爲不淨等犯第八條。 9、基道果所攝的一切諸法本性本來是清淨的,每一衆生都有光明如來藏,以不離不毀的方式存在。若對此生疑,或認爲這是不了義的說法,是爲了引證某些根基的衆生而講的,究竟上是不清淨的吧,就違第九條。 10、雖然已具足降伏十怨敵的能力, 不但不降伏反而生一平凡的大悲心對其攝受,即違第十條。一般人無此能力,但也不能給他傳密法,也不能用慈悲心攝受這類人,若有能力就應對他降伏,免其造業。 11、以一般因明的說法,用一般的分別念來衡量不可思議的法界,將勝義谛來清淨執爲如同柱子等的有事或同石女兒一樣的空性的無事,或反執爲口可言心可思的法,則犯此條。法界實爲不可言思,以分別念不可衡量的,這是佛的各別自證智,若表達的話,只有以不可言思,不可思議而說。 12、具有進心、意樂心和不退心這叁種信心的衆生本爲法器,應當攝受。如果你有能力卻不利他,不救度他,引誘欺騙他(如其求某法你卻傳另一法或以其它方式欺騙),不護他的信心,犯十二條。(但是否足叁信心需經五、六年長時觀察) 13、對于密乘可以使用的資具(如金剛鈴、杵、紮馬日(上)阿(下)、手鼓、佛像等)、受用的物品(如五肉五甘露)、誓言物(如會供、唱金剛歌、跳金剛舞等)應當用時而不享用,違此條。對此應分別根本,若根基不具足,則非應時,當以別解脫戒爲主,對五肉五甘露不能受用,僅可觀想,修行很高者需用。應看哪種方式可對治煩惱。 14、稱快指心裏很不滿意地在當面或背後譏毀誹謗總的或分的(某個)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