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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悟之路》第叁十章 道德責任

  善惡淨染,自作自受;

  自我輪回,自我解脫。

   ——《法句經》

  是業的造作者,還是另外一有情在下一生中接受因果報應

  (1)

  有人說,業的造作者絕對就是業的受報之人,這是一個極端;有人說,造作者完全不是受報者,這又是另一個極端。佛陀沒有認同這兩個極端,而是在因果關系上,闡述了中道學說。覺音尊者在《清淨道論》中寫道:“非一非二”(Na ka so na ka anno)。在這裏,我們可以引用蝴蝶的蛻變更生爲例說明。

  蝴蝶的最初形式是一卵,然後轉化爲小毛蟲,稍後,它又成爲一只蝶蛹,最後成長爲一只蝴蝶。這種變化過程發生在一生之中。蝴蝶既不相等于,又非截然不同于毛蟲。在這裏,也有生命流轉,或繼續。

  那先尊者以一盞點燃了一夜的油燈爲例,說明了這一點。第一夜時分的火苗並不等同于最後一夜時分的火苗,但是,火苗依靠同一盞燈而燃燒了整個夜晚。對火苗來說,存有一種生命的延續,每後一個生命階段,依托于其前者。

  如果沒有靈魂.將還會有什麼道德責任嗎

  (2)

  那是肯定的。因爲在此發展過程中.有其延續性或共同性,它取代了同一不變的自我。

  例如,一個小孩,長大成爲一成年人。後者既不完全相同于前者,因爲細胞已經徹底的變化;但是,又不完全不同,因爲共爲同一生命之流。不過,就一個人來說,成年人應對他在孩童時代所做的一切承擔責任。無論生命之流是由此而終止,再生其它有情道中,還是繼續生存于同一生命之中,最爲重要的因素是這一延續性。假如說,一個人在前一生中爲A,而在此生中又爲B,隨著A的死亡,業力的外在表現形式,即物質的軀體不複存在了。隨著B的誕生,新的物質身體又産生了。它們雖有明顯的物質變化,但無形的意識之流(cittasantati)並沒有受到死亡的破壞,而是帶著它從感官支流接受過來的一切印象,繼續遷流下去。從傳統習慣上來看,難道說B不必對其前者A的業行承擔責任嗎

  有人也許要提出反對,認爲若如此,由于死亡的緣故,記憶不複存在。

  但是,在衡量道德責任方面,同一性,或記憶是否絕對必不可少呢?

  嚴格來說,二者都不重要。

  假如一個人正欲犯罪時突然喪失了記憶力,並且忘記了這件事,難道他就不該對他的行爲負責嗎

  他的健忘並不會免除他對所作罪行的責任。對此,有些人或許會問:“他本人並沒有意識到他要因其罪行受到懲罰,那懲罰又有什麼意義呢

  這哪裏還有什麼公道

  ”

  如果說,我們的生死被上帝所主宰,那當然就沒有意義了。

  佛教徒相信,公正,理性的業力,自行其事。佛教徒說的是因果,而不是恩賜和懲罰。

  比丘尼奢羅車羅說:“如果一個人在睡眠中夢遊,下了床,漫步于走廊邊緣,跌倒後掉到下面的路上,很有可能,他會摔斷胳膊或腿。但是,這件事的發生,完全不是對其夢遊者的懲罰,僅僅是其後果而已。其本人記不住走出走廊,但這並不會對其跌倒及折斷骨頭的形狀産生任何細微的不同。所以,佛教徒,無論是在睡覺中,或是覺醒時,警醒自己不行走于走廊,或其它危險之地。這樣,他就避免傷害自己,或掉在其他人身上而傷害他人。”

  一個人不記得他前生所作所爲,並不妨礙一個對業律活動的理智理解。在此娑婆世界的人生中,正是由于對業果絕對存在的理解,幫助鑄造了佛教徒的品質。

  [注]

  (1)《那爛陀所問經》,第一品,第111頁;《佛教與科學》,達哈克博士著,第64頁。

  (2)參見A.D.賈雅輪達羅,《無我與道德責任》,摩诃菩提雜志,第41期,第9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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