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理經》簡讀之二十
4.2.1 通過對過失的根源的正確認識可以消滅我慢。
當我們認識到過失的本質時,我慢就消滅了。爲什麼要消滅我慢,主要因爲我慢是癡。
4.2.2 當顔色等物體成爲願望的目標時,它們就成了引起過失的原因。
過失是怎麼産生的呢?它的本質是什麼?就是把境當成了快樂的源泉,認爲擁有的東西越多,通過這些東西我就可以得到快樂。經文中的“顔色等物體”就是指境。
4.2.3 錯誤地當成整體是過失的原因。
這個就是佛教說的不淨觀、白骨觀。這是指男女的貪戀,要是你把對方當成部分的時候,就不會生貪愛了,但你要是把對方當成整體的話,貪愛就生起了。當成部分就是指把對方看成毛發、肉、骨、血、體液堆在一起,你想,誰會去給一堆骨肉談戀愛呢?肯定不會。把對方看成整體,就是指把對方當成一個俊男一個美女,這就有了美、醜的區分,這就會産生愛戀。
說到了整體,就看第二節,部分和全體。
4.2.4 由于理解和不理解都有(真、假)兩重性,所以這個問題有疑問。
理解和不理解都有真、假的不同。就是說,理解有真實的理解和錯誤的理解,就是說,有理解對的和理解錯的。比如說我的茶杯裏的茶水,這我是認識得清楚的,我知道它的真的茶水,這是正確的理解、真實的理解。再比如說我在沙漠中走,幹渴之極,這時看見前邊兒出現了一片草地,有一片湖水,我就往它奔去,誰知道原來這是海市蜃樓。這裏看到的水就不是真實的,這理解就是錯誤的。
關于不理解也是有真實的與不真實的兩類。真實的不理解比如說龜毛兔角,我確實不知道龜毛兔角什麼樣兒;不真實的不理解比如說虛空。
因爲理解與不理解都是有真假的不同,就是說既可能這樣,也可能那樣,所以說我就想問問,到底部分之外是不是真的有整體的存在呢?這就是一個問題。
4.2.5 關于它(整體)沒有什麼疑問,理由已在前面講清楚了(見2.1.33等等)。
正理派就說了,關于整體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前邊兒已經說得很清楚了。就是第二章第四節。在那兒討論過全體。
4.2.6 (有人說)沒有(整體)存在的證據,所以無疑(它不存在)。
這句經文說:我們現在拿不出全體存在的證據,我們就不能下結論說全體是存在的。我們不能說整體是存在的,因爲我們只能認識到部分,整體是不可能存在于部分之中的。可能大家要問了,部分是不是存在于整體之中呢?我們根本就拿不出整體存在的證據,不能肯定整體存在,所以,也就不能說部分存在于整體之中。
有沒有把你們胡弄住?你們不知道~~那這就說明已經胡弄住你們了!你們是已經被胡弄住了,可我要告訴你們,這實際上是一個詭辯,是什麼詭辯呢?是把“整體”這個概念作曲意理解。什麼叫整體?就是各部分之和,它是一個抽象的概念。這句經文中說有一個實在的東西叫整體。我舉個例子,比如自然數1、2、3、4、5、6、7……它們只有數學意義,在現實中根本不存在1、2、3、4、5……存在的只是一個人、兩只手、……十根指頭等等。
4.2.7 (有人說)整體不存在于整體之中,也不存在于(整體的)部分之中,所以各部分的整體是不存在的。
這句經文從字面上看是很簡單的。整體不存在于整體之中,也不存在于部分之中。整體能不能存在于整體之中?如果說整體能夠存在于整體之中,則前一個“整體”的所指肯定小于後一個“整體”的所指,“整體”能分出來大小嗎?若能分出來大小,則這“整體”根本就不是真“整體”,而是個冒牌的“整體”。我們只能說“整體”是“整體”自己,而不能說“整體”在“整體”之中。兩個集合完全重合,你能說一個在另一個之中嗎?不能!也就是說,整體不是存在于整體之中。整體不存在于部分之中當然是大家都可以知道的。
姚衛群先生對于這句經文的理解是:部分不能總地占有整體,因爲部分比整體小。部分也不能部分地占有整體,因爲部分既不能存在于自身之中,也不能存在于其他部分之中。他的理解中的“部分不能存在于自身之中”,給咱們剛才說的“整體不存在于整體之中”是一樣的道理。
4.2.8 (那人接著說)也不存在于各部分之中,所以整體不存在。
整體不存在于各部分之中,這是因爲整體與部分的大小不同。
4.2.9 (他接著說)在部分之外沒有整體。
整體包容部分,但我們在整體裏邊兒挖出一塊兒,把挖出來的這一塊兒叫作部分,則整體除去被挖出來的那一部分之後剩余下來的,只能叫另一部分,而不能叫整體。這一句經文就是說:除去被挖掉的那一部分後剩下的也不是整體。
4.2.10 (他還說)部分不是整體。
這一句又翻過來說。我們在整體裏邊兒挖出一塊兒,我們現在不說挖出來的這一塊兒,我們說剩下來的。在4.2.9中咱們說了,說剩下來的不叫整體,在這4.2.10中就是說,被挖出來的那一塊兒只能叫部分,絕對不能叫整體。
4.2.11 由于一中沒有多,“多”這一詞用得不對,所以(整體是全部存在于部分還是部分地存在于組成部分不能成爲問題。)
“一”就是整體、完全,“多”就是部分,這句經文說了,說“多”這個詞用在這兒是不合適的,怎麼說呢?整體就是指幾個事物全部合起來,一個也沒有剩下;部分則是指幾個事物中有一些被剩下。也就是說,當我們說整體、部分的時候應該是指好幾個事物,當我們在談一個事物的時候,絕對不能用整體、部分這樣的詞語表述。
4.2.12 即使整體部分地存在于(整體的)另一個部分,它也不存在于組成部分中,所以還是不對。
就是說,如果說整體存在于部分之外的話,也不能說它存在于組成部分之中。就是說,我們在一個整體中挖一塊兒出來,我們如果把剩余的稱之爲整體的話,它也是不存在于被挖掉的那一部分之中。
在4.2.9中說整體不存在于剩下的那一部分中,這一句經文說整體也不存在于被挖掉的那一塊兒中。
4.2.13 (反對者說)對整體的認識就象一個眼花的人看得見一團頭發一樣,(同樣,盡管我們看不到單個的原子,卻能看得見原子組成的物體)。
這句經文就是說:比如說一個人眼睛有毛病,他根本看不清單根的頭發而只能看見滿頭的頭發,我們也是這樣,我們看不見單個的極微,只能看見極微的組成物,比如說桌子、瓶子等。
4.2.14 盡管對物體的認識(能力)有銳鈍之分(如眼花、不花,耳朵好使和不好使)但是由于感官不能認識到它們各自對象以外的東西(如眼不能聽聲),同樣,當存在物不是感知的對象時就不能顯現(原子就不是我們的感官所能感知的)。
根與境是一一對應的,眼對色、耳對聲、鼻對香……這是不能亂套的,但根的銳鈍是不一樣的,有的人的眼是1.5的,有的人的眼是0.7的,這不一樣就是銳鈍的不同。但不管根是銳還是鈍,眼只能見色,銳的話對色的認識清晰一些,鈍的話對色的認識就模糊一些,不管是清晰還是模糊,都是對色的認識的清晰、模糊,而不能是對色以外的境的認識。如果是色以外的境,不管眼是銳還是鈍都不能認識。
這主要是說啥哩?主要是說極微的,說:極微根本不是五根所對境,正理派五根是眼、耳、鼻、舌、皮,五根所對境是色、聲、香、味、觸,沒有哪一根是把極微作爲自己所對境的,所以極微就不該被覺察。可是,我們卻覺察到了極微的組成物,極微是部分,組成物是整體,可見整體與部分是絕對不同的,要是相同的話,不可感知的東西所組成的整體也應該是不可感知的。
4.2.15 (有人說)整體與部分的關系一直追溯到事物的消亡都是如此。
這是外人的說法,說:根本就沒有整體,因爲如果有整體的話,它就應該是由部分組成,部分是由更小的部分組成,這樣一直推下去,則就一直推到消亡。
4.2.16 不對,沒有事物的消亡,因爲有原子存在。
正理派說,怎麼能推出消亡呢~~放心,絕對不會的,爲什麼不會呢?因爲有極微存在。極微就是小得不能再小,小到不可分割的實體單位。把整體分成部分,部分還可分成更小的部分,一直分分分的,但分到極微的時候就分不成了,所以,絕對不會推出消亡。
4.2.17 或者說是比truti更小的東西(即原子)。
外人說,整體分成部分,部分再分成更小的部分,一直分呀分的,最後分成消亡。正理派就說:不對,整體分成部分,部分分成更小的部分,分分分的一直往下分,最後分到truti,再由truti分成極微,到極微就爲止了。這個truti就是極微的上一層,比極微大一丁點,把truti再分一次就到極微了。也就是說,極微是超越可分性的。
第叁節就談極微不可再分。
4.2.18 (有人說)原子不可能存在,因爲充滿著虛空。
這是中觀派說的話,說,極微是不存在的。因爲虛空要占據這地方,如果地方被極微占住了虛空就沒有地方可去了。虛空遍布各處,現在我造了一個桌子出來,桌子也要占據一塊兒空間,則虛空所占的地方就由原來占據的地方減去桌子所占據的地方,也就是說,虛空所占據的地方縮小了一點兒。我們說虛空遍滿各處,就是說沒有別的東西占據空間。
4.2.19 (他接著說)否則,虛空就不是彌漫于一切的。
我們都說是虛空遍布各處,如果是極微遍布各處的話,虛空就不能遍布各處了。
4.2.20 由于裏和外都是對所作性的物質自身以外的質料因來說,對非所作性的東西則內外是不存在的。
這是正理派的話,說:裏和外這樣的詞都是指所作性的物質自身以外的質料因的,對非所作性的東西就不能用裏、外這樣的詞了。所謂所作性物質就是指造作出來的東西,象桌子、瓶子等這些。非所作性物質就是指極微、虛空等東西。這句話就是說,裏、外這些詞只能用在所作性物上,而不能用在非所作性物上,也就是說,你說虛空遍布各處,桌子、瓶子等都在虛空之中包圍著這樣的話就是沒有意義的。你說書桌抽屜裏有本《哲學大綱》是可以的,但你說虛空裏邊兒有極微就是不行的。你說電視機外邊兒罩了個罩子是可以的,但你說極微之外有什麼什麼東西這是不可以的。
就是說,對于極微這樣的常住性東西你說裏、外都是沒有意義的。
4.2.21 虛空是彌漫于一切的,因爲與聲的聯系有遍在性。
因爲聲在各處都可以産生,聲與空是不可分離的,所以虛空也是存在于各處的。
4.2.22 虛空的特性是不變形、不妨礙、無處不在。
這是正理派的一個陳述。
4.2.23 (有人說)(原子)也是有部分的,有形狀的東西就有(各部分間的)排列。
劉金亮先生說,這個人是把原子當成球形的了,說既然有形狀,那就應該有部分。
4.2.24 (他接著說)(原子)一定有部分,因爲它能(與其它原子)結合。
極微要與極微一起結合,而後構成東西,所以極微一定得有部分,不然的話它就不能結合了。
4.2.25 (我們說)那會導致無限分割,而無限分割是不對的,故不能駁倒我們。
正理派說,如果那樣的話,豈不是導致極微無限分割了嗎?若無限分割的話,極微還是極微嗎?我們的定義是極微不能再分割了,它是最小的單位。你把我們的定義改了怎麼成?若討論一個問題,我們是不能半道兒把定義給改掉的。
關于這一個其實可以參考世親的《唯識二十頌》的說法。《正理經》的介紹顯得簡單了些,有點兒單薄。
接著說外界。
4.2.26 (有人說)當我們用覺(思維)去分析事物時,(可發現)它們的自性不存在,就象布被除去線之後,布就不存在一樣,事物也不存在。
這一句是中觀派的說法。事物皆無自性可言。但按明莊嚴的說法,這句話又可以解釋成唯識的說法,如果解釋成唯識的說法的話,這句話的意思就該理解成:事物不可能離開認識作用,一離開認識,事物就不存在了。就是說,把事物和覺分離,則事物的真實性就感覺不到了。不管怎麼說,我們只按中觀來說,不提唯識。因爲若按唯識來說的話,《正理經》的成書時間呀等等一系列的問題都出來了,很羅嗦。
4.2.27 沒有道理,因爲不能自圓其說。
正理派說,你說一切事物沒有自性,那麼你的觀點有自性沒有?要是有的話,說明了並不是一切事物都無自性,至少你的觀點是有自性的;要是你的觀點兒也沒有自性的話,你怎麼能夠拿它來反駁我的觀點兒呢?
其實關于外界這一段討論是很令我頭疼的,因爲劉金亮先生的譯文與姚衛群先生的譯文對不上號,按劉金亮先生的譯文,是偏向于中觀的說法,而姚衛群先生的譯文則是偏向于唯識的說法,但是,他們兩個人的譯本所用的底本都是明莊嚴的本子。按姚衛群先生的說法的話,則這一句經文就該解釋成:如果事物能夠和我們的覺相分離的話,那麼就不能說事物無實在性;如果事物無實在性,一定不能與覺相分離。
4.2.28 不能分開去把握整體和部分,因爲整體存在于部分中。
這是說,整體與部分是分不開的。部分與整體,一個是依賴者一個是所依者,比如說布與線,布是線的所依物,對布的認識就包含了對線的認識,你不能說你現在認識了布而沒有認識線,也不能說認識了線而沒有認識布。同樣的,整體與部分也是這道理。我們說,覺是外物的所依物,所以我們也不能把覺與外物分開。
4.2.29 而且事物的存在是有證據的(根據現量等)。
事物的存在是我們的現量證知的,怎麼能否定呢?
4.2.30 而事物的不存在既不能由量來證明,也不能由無量來證明,(因爲沒有量證明就是沒有根據,沒有根據的論點是不能接受的)。
要證明一個事物存在,可以由現量等證明,要證明不存在,現量等就不行了,就是說憑現量證明不了事物的不存在,憑現量只能證明事物的存在。不憑量行不行呢?也不行!因爲只有量可憑,要沒有量的話,則就沒有根據了,沒有根據的論點兒就是廢話。
你們是不是會說,不憑現量憑比量也可以。比如說在《正理滴點論》中,法稱論師就提出了不可得因、自性因和果法因,這不都是比量麼?在這裏正理派是說,比量也是以現量爲基礎的,要沒有現量,比量就沒有了存在基礎。
《《正理經》簡讀之二十》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