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部分組成的就說這不是瓶子,而是組成部分。這樣的話,就說不成景了。我說請幫我拿一下瓶子,這時候你不能說瓶子不存在,只存在瓶子的組成部分。一般說這一句還是正理派的說法,但說到“駁”,就不大好,因爲4.1.34是佛教徒說的,接著的4.1.35是正理派說的,若說“駁”的話,按次序應該是佛教來駁了。但如果說是佛教徒來駁的話,就又不對了,因爲這一節就叁句話,可這經是《正理經》,《正理經》是正理派來宣揚自己的理論的,怎麼可能讓佛教徒駁後不說話了呢?再看教理,也應該是正理派的話。姚衛群先生是譯爲了“(我們的觀點)確實不容否定,因爲(一種存在中的許多)德是(可以)確定的”。這樣就好看點兒。
劉金亮先生在此有一個說明,在4.1.35和4.1.36這兩句話中,梵文中有一個lak
a
a,這個詞劉金亮先生在這兩句話中給譯的不一樣,前一句譯爲表征,這一句譯爲了名稱,他說,恒河主在4.1.35句中把lak
a
a說成名稱,劉金亮先生覺得不妥,他說,“不能說“不同的名稱組成了一個整體”,lak
a
a的表征包括名稱。在4.1.36句中,解釋成名稱是恰當的”。劉金亮先生說明莊嚴是在兩句中都說成表征,說在4.1.35句中解釋得通,但在4.1.36句中,明莊嚴的解釋不通。劉先生說,爲了使兩句都講通,他自己在兩句中采用了不同的譯法。其實在一般情況下,lak
a
a是譯爲相。
下邊兒是第十節,這第十節是批判佛教中觀派的“一切皆空”。
4.1.37 (有人說)一切皆非存在,因爲即使存在的東西,相對于其它東西來說也是不存在(意思是,雖然牛存在,但是“牛不是馬”", 即在牛中是不存在馬的)。
這話呢,是比較死筀(筀讀作gui,河南方言,不順暢的意思)的,什麼意思呢?就是說,比如說馬與牛,它們是不同的事物,在這不同的事物之中,它們是互相的非存在。怎麼說呢?就是說,牛的非存在居于馬中,牛不是馬呀~~而馬的非存在則居于牛中。其實簡單點兒說,就是兩種事物互相否定,牛沒有馬的特性,所以牛不是馬,馬又沒有牛的特性,所以馬不是牛。再舉個例子。現在咱們的面前桌子上只有書本和鋼筆,咱們在說書本的時候不說書本而說“不是鋼筆”,咱說鋼筆的時候不說鋼筆而說“不是書本”,因爲咱們面前只有書本和鋼筆兩種東西,所以你說“不是鋼筆”我就知道是書本,你說“不是書本”我就知道是說的鋼筆。這句話就是這個意思,別扭吧~~是很別扭。
4.1.38 不對,因爲從存在中可確立自身的存在,(雖然牛不是馬,但牛是牛,牛中不存在馬,但牛本身還是存在的)。
事物的存在不存在是靠自身的特性的,所以你佛教的說法就是不對的。你不能因爲馬不是牛就說不存在,馬不是牛,只能說牛不存在,但馬還是存在的,其實馬的存在不存在與牛根本就沒有關系,憑牛不存在來否定馬的存在是不對的。 4.1.39 (有人說)(一切皆)無自性,因爲都是靠相對關系確定的。
佛教說,事物是沒有自性的,任何事物都是相對的,你說長,那是因爲有一個事物與它比較,它顯得長,若沒有事物與它比較的話,說“長”就是根本沒有意義的。
4.1.40 不對,因爲自相矛盾。
正理派說,相對又怎麼了,概念的相對並沒有改變事物本身!相對性只是給我們提供比照,有比照也好,沒比照也罷,對事物的各自存在毫無影響。富差耶那的說法比較麻煩,他說,長是相對于短而說的,短是相對于誰說的呢?當然是相對于長而說的,也就是說,二者的相對性是相互的,所以,如果否定了長,則短也就被否定了,反過來,如果否定了短,長也就被否定了。二者既然都被否定了,你否定本身也就沒有意義了。如果二者都不能單獨存在的話,相互的關系怎麼確立?這是一個沒法解決的矛盾。當然,要是按唯識來說的話就很明白很簡單。
第十一節是批判數的絕對化。
4.1.41 無論有無證明手段,事物的絕對數目都不存在。
數字絕對化就是指世間事物的分類,有人說一類,有人說兩類,有人說叁類,有人說四類等。正理派反對這種作法,要求得突破這種分法。
把事物分一類的,就是說事物都是上帝創造的。當然了,在古印度說是梵創造的;把事物分成兩類的,就是指一類是常的,一類是無常的;也有人把世間的事物分成叁類:認識者、認識和認識對象;有的人說世間事物有四類:認識者、認識對象、認識手段、認識活動等等。這是明莊嚴的說法。而烏地阿塔克拉對于只有一類的說是存在,他沒有說是梵。恒河主則說:數論派把事物分成我(靈魂)和原生質兩類;佛教把事物分成色、受、想、行、識五類,就是五蘊;Pa
upata派把事物分成衆生、衆生之縛、除縛和梵四類。Pā
upata派就是獸主派,不大常見。在窺基法師的《成唯識論述記》中說到獸主派,“謂有外道,名播輸缽多,翻爲獸主……”你們可以查一下《佛光大詞典》,在電腦上有,電腦上有十四部佛教詞典,關于這獸主外道的,還是只這《佛光大詞典》上有。
問:爲什麼叫獸?是不是什麼動物崇拜之類?
不是的,獸就是自我、指個人我;獸主就是濕婆,個人我被濕婆主宰,所以稱濕婆爲獸主。
這句經文中的“有無證明手段”就是指有沒有論據來做證明,要是有論據作證明了就是有證明手段,要是沒有論據作證明就是沒有證明手段。4.1.41這句經文是說,不管你有沒有論據證明,你們把世間萬物分成這麼絕對的幾類都是不行的,當然,意思是說,這麼絕對化是不行的,可不是說分類是不行的。也就是說,你得容忍別人的、另外的分法,你把自己的分法當成絕對的,說別人的都錯這態度不足取。
你要是有論據來作證明,說自己的這種分法是絕對正確的,則你所舉出來的論據一定是在你的論點之外,則在你的論點之外就又得立一種論據,比如說佛教,你立了五類,你的論接就不能夠被包括在五類之中,則你的論據就成了五類之外的又一類,這就成了六類,所以你的絕對數字――五,就被突破,成了六!其他的也是這樣。這是有論據證明的。你要是沒有論接證明的話,則你的觀點兒根本就不能成立,因爲沒有論據的觀點兒是不能被人們接受的。
4.1.42 (有人說)不對,因爲原因是存在的一部分(即數目分類中包括了原因或論據)。
上一句經文呢,正理派樹敵太多,這一句經文到底是誰說的,不知道,反正是正理派外的其他派別的代表,可以代表其他的所有派。
你正理派說的不對,爲什麼呢?比如佛教的五蘊分法,不錯,我佛教是把世間萬物分成了五類――色、受、想、行、識,但是我用來證明自己這觀點的論據本身就是這五類裏邊兒的內容呀~~我的論據就是識裏邊兒的、受裏邊兒的……也就是說,我在論證我的觀點兒時提出的理由本身就說明了數有部分性,理由本身就是數的一個部分。
4.1.43 上述說法沒有道理,因爲沒有部分。
正理派說了,說:不對,爲什麼呢?在還沒有論證的時候你的觀點兒就還沒有得到確定,觀點沒有得到確定就是說你佛教把萬物分成五類還不知道對不對,所以你說理由本身就是五類中的一個部分這就說不過去了,因爲五類還不確定,五類中的一個部分怎麼能確定呢?劉金亮先生有一個解釋,說:你把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絕對化,說成是1或2等等,那麼就沒有剩下的的“部分”可以作爲依據。他這麼解釋不大通。姚衛群先生也有一個注,說:用本身無部分的數未定的理由來論證數的部分性(固定性)是荒謬的。姚衛群先生的話可以琢磨琢磨。
因爲咱們是佛教徒,所以用佛教的五類分法來舉例了。其實呢,佛教並沒有把這五類分法絕對化,五蘊這是一種分法,五位百法也是分法,十八界也是分法等等,佛教中有這麼多,並沒有絕對化。當然,五位百法的分法比《正理經》晚。這是正理派對佛教的歪曲,對佛教如此,對別派也有這現象。其實這是正常的,佛教在辯破別派時也有這個現象,比如龍樹的《中論》。也就是說,我們都會關起門來稱老大,這是人性的弱點兒。我們在辯破人家,其實是對人家的理論有誤解,我們是在給我們心目中的人家辯論而不是給實際的人家辯論。
另外一個,關于宗教悲情,這是一個很奇怪的東西,如果沒有了宗教悲情的話,對古印度教典的理解就會出現歧義。比如劉金亮先生對這句經文的說明,就說明了他對宗教悲情一點兒也沒有了解。
第十二節討論果。
4.1.44 關于結果是立即出現還是過很長時間再出現,這一點上有疑問。
這是先提出一個問題,結果是啥時候出現的呢?佛教中間就是說因果同時,有人說不是的,這就討論起來了。姚衛群先生說是因爲當時有人對祭祀得果的時間有疑惑,所以提出了這問題。
4.1.45a (我們說)結果不立即出現,因爲在很長時間後才享受到它。
正理派是認爲結果是在過一段時間後才會出現的。比如因爲祭祀而升天,不是現在祭祀現在就升天,而是現在祭祀在我(靈魂)離開身體時才升天的。
4.1.45 (有人說結果)不在很長時間之後産生,因爲原因已滅。
這一句經文常舉的例子就是祭祀,說在祭祀時是要燒火的,就是聖火,就象咱們佛教做佛事時要立個壇場,點好蠟燭,擺好供品一樣。這裏主要是說聖火,祭祀以後聖火就滅了,祭祀時有聖火可我沒有升天,到我升天的時候又不祭祀、沒有聖火,那麼升天到底是不是因爲祭祀點聖火呢?你們說祭祀是升天之因,可升天時升天之因――祭祀、聖火已經滅了呀~~這能說得通嗎?這是一個例子,就是說,結果一定不能是在因滅了之後,這說不通。因滅了之後就沒有因了,沒有因卻有果?!這能對嗎?
4.1.46 (我們說)結果産生之前就象樹結果一樣。
玉米結穗是在種子種下去之後很久,但不能認爲原因已消失,因爲種子這一原因要經過一系列過程才能轉化爲果實。
4.1.47 (有人說)結果在出現之前即非存在,也非不存在,也非既存在又不存在,因爲存在和不存在是矛盾的。
這一句很明顯是佛教的說法,而且是中觀派的說法。咱們佛教徒對這是很熟悉的。 4.1.48 (我們說)(結果在出現之前是不存在的),因爲我們可以見到它的産生和消滅。
正理派說,事物在結果之前當然是沒果的,因爲事物的産生、毀滅的過程我們都能看得清清楚楚。清清楚楚地覺察到果還沒結出來,當然不能說有果了。
4.1.49 它(在産生前)不存在,這是有我們眼見爲證的。
這還是與上一句一樣。我親眼所見的事兒怎麼能不承認呢?它要是在産生前就存在的話,我們就不應該看到它産生的過程。也只有在産生前不存在我們才好理解,我知道布原本是不存在的,但可以用線把布織出來,要是沒有織就有布的話,我何必去織布呢?也就是說,我已經感知到它不存在了。
4.1.50 “象樹和果實”的說法不恰當,因爲承受者不同。
劉金亮先生說,澆水是樹結果子的一個原因,但是在澆水以後很久才能結果子,不是剛澆下去水就可以結果子,但不能說澆水這個原因消失了,而要說澆水這一原因經過了一系列過程轉化才結了果子。剛才我是說種種子是結果的原因,這是佛教的說法,我開始時還是說要忘掉咱們是佛教徒,可老是不由自主地受影響。
按劉金亮先生的說法,澆水是原因、收獲果實是結果,這其中的承受者都是樹,澆水是給樹澆水,結果子的還是這棵樹。而進行祭祀呢?舉行祭祀活動的是這個身體,但升天的卻不是這個身體,這就是說果報的承受者不是同一個。所以說你正理派舉樹結果子的例子是不恰當的。
《《正理經》簡讀之十八》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