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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我與輪回▪P2

  ..續本文上一頁、大小之別,但都一致承認諸法無我。但是近代學者,特別是一些西方學者,如英國的羅斯-戴維茲夫人,日本的中村元博士等對此無我之說曾提出不同的看法。他們認爲,原始佛教的無我觀念是從倫理學的立場上講的。它的提出,並不是爲了反對奧義書中的形上實體的理論,而是爲了挽救日趨墮落的道德水准,因此,與其說原始佛教否認有我,倒不如說它是在某一層次上積極地承認一個我。因爲談論道德實踐就必須預設一個行爲的主體,否則誰實踐?誰解脫?誰輪回?人生善惡行爲的升降當然要有一個作者和受者,而且必須是一個統一的作者和受者。正如A.B.柯特所說:“我們不能否認佛陀主張因果報應,如果承認了這一點,從邏輯上說,我們就無法相信,正如巴利經典中所說,佛陀主張無我的觀點。”在他們看來,無我與輪回之間有一不可逾越的矛盾。

  其實,生死輪回、業力果報的承受並不需要一個常住不變之我的存在。佛教不認爲行爲之外有一行爲的造作者,思想之外有一思想者,意念的背後有一作意者。意念或心力本身就是造作者,感受本身就是業報的承受者,“思惟本身即是思惟者。”

  業是一切有善惡意念活動總稱。“諸比丘,我說行(Cetana)爲業。衆生通過意念,由身口意作業。”每一衆生在善惡業力的牽引下輪回不斷,此業由遷流不息的意識之流運載。意識在貯藏舊業的同時,接納新造之業,並使其深深烙印其中。所作之業在因緣成熟時産生果報。業報有四,現時果報,異時果報,非限時果報和非效應果報。一段生命的結束並不意味著意識之流的終結。在死亡意識現前的刹那間,有形的身體因失去賦有生命力的意識之流而喪失活力,但是,意識之流再次找到自己相應的色法因緣,繼續不斷地遷流下去,其運行的動力來自內部,並非外力。如同一只滾動的球與另一只相同靜止的球碰撞後,靜止的球則承接前一只球的動力向前滾動,兩球之間只有能量的傳遞。同樣的,在因與果、生死輪回之間無須一恒常不變、主宰一切的自我。因此,佛教的輪回是業力的輪回,而不是靈魂的輪回。

  因此,無我之說非但不是否定因果輪回的斷見,而是更進一步說明有情衆生完全可以改變自己的命運,去惡行善,轉凡成聖。業的造作者和果報的承受者是同一生命流中的兩個不同階段,他們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別。也就是說,承受者不完全是作者。正如同一個有情中兩個不同的時期。例如,一個小孩長成成年人,後者既不是完全相同于前者,因爲細胞等已發生徹底的改變,但又並非完全不同,因爲同屬一生命之流,而這生命之流又無時不在遷流變化中。就成年而言,他要爲自己在孩童時代的行爲承擔後果。又如,一個人前生中爲A,而在此生中爲B,隨著A的死亡,業力的外在表現形式——即物質的軀體不複存在,隨著B的誕生,新的物質軀體又産生了。它們雖有明顯的物質變化,但無形的生命之流(Cittasantati)並沒有受到死亡因素的破壞,而是帶著它從感官支流接受過來的一切印象(業),繼續遷流下去。因爲這種印象有增有減,不可能一成不變,所以並沒有一永恒之實體從此生轉到下一生。

  每一有情必須對自己的行爲負責。善惡自造,苦樂自招。法句經雲:“惡實由己作,汙染亦由己;由己不作惡,清淨亦由己。淨不淨依己,他何能淨他。”在《彌蘭陀所問經》中,那先尊者以燈火之喻,向彌蘭陀王講述了輪回無我的道理。彌蘭陀王問:

  “尊者,再生是否有一物轉生。”

  “沒有,大王。再生無有一物轉生。”

  “請舉一例說明,尊者。”

  “如一人從一燈點燃另一燈,第一盞燈的光亮會轉生到另一盞燈上去嗎?”

  “不會。”

  但是,第二盞燈是由于第一盞燈的緣故而亮,這是一個事實。第一盞燈與第二盞燈之間必然存在著一種內在聯系。接著,彌蘭陀王問:

  “那麼,何爲再生?”

  “大王,心法和色法再生。”

  “是不是與此生一樣的心法和色法再生?”

  “不是與此生一樣的心法和色法再生至下一生,但是依現在生的心法和色法,一人行善作惡,由于這些行爲,另外一種(相續)心法和色法在下一生中再生”。

  最後,彌蘭陀王問:“如果不是與此生相同的心法和色法再生至下一生,一個人不是就不受其惡業的果報了嗎?”

  “如果一個人不再生至下一生,他將從惡業中獲得解脫。但是,正因爲一個人再生至下一生,所以他沒有從惡業中獲得解脫。如一人從一棵樹上摘走一個芒果,果樹的主人當場把他抓住,並把他帶到國王面前,控告說:“國王,此人偷了我的芒果。”但偷芒果的人卻說:“大王,我沒有偷他的芒果。這個人種下的芒果與我摘走的芒果不同。我不應受到懲罰。”那麼,大王,此偷芒果之人會不會受到懲罰?”

  “尊者,他肯定會受到懲罰。?

  “爲什麼?”

  “無論此人怎樣狡辯,他都要受到懲罰。因爲他偷走的芒果是樹主人所種芒果而生。”

  “同樣的,大王,以此心法色法,一人作業,或善,或惡,由此業故,另一心法和色法再生于下一生。因此,此人不能從惡業中逃脫。”

  《雜阿含》第335經雲:“眼生時無有來處,滅時無有去處,如是眼不實而生,生已盡滅,有業報而無作者。此陰滅已,異陰相續,除俗數法。俗數法者,謂此有故彼有,此起故彼起。”

  業有善惡之分,但無造作善惡之業的我;果有順逆之別,但沒有善惡承受之靈魂。《雜阿含》第1202經雲:“唯有空陰聚,無是衆生者”。所以說佛教肯定了因果輪回,但否定了因果輪回中的常我。

  從有情因緣業報相續而言,不要以爲佛說無我就無個性,須知在因果系統相續不斷的流變中,此生與彼生之間有其相對的獨立性。各個生命的特性,不但有,而且是被堅定的保留下來。因果相續,無常一主宰之我。

  佛教的無我,是指諸法無有恒常主宰之實體,而不是否認一切,更不是否認因果規律。因此,佛教從真谛上講諸法無我,從俗谛上說六道輪回。這就是無我與輪回的對立統一。無我思想貫穿了整個叁藏經典,但是,佛法真俗圓融,正行中道,所以無我並不妨礙輪回。在這裏要強調的是,無我不等于斷滅。佛陀並沒有完全否認有情衆生的存在,而是說存在的有情衆生沒有一個固定不變、常一主宰之我的存在。一方面,說無我是爲了去除貪執,破除常見;另一方面,說業果輪回是爲了去除愚癡邪見,破除斷見。不落常斷二邊才是佛陀講述諸法無我的本懷。

  明白了佛陀講說無我的目的是爲了去除我執,我們就不會誤解佛經。在許多經典中,我們也可以發現佛陀對我有不同用法。例如,佛陀在臨涅槃時,囑咐弟子們說:“以自己爲燈,以自己爲皈依”,“諸惡莫作,衆善奉行,自淨其意,是諸佛教。”在這裏,自己或自我不能被解釋爲本體,或恒常不變之自體,而應看成是人稱代詞,代表由五蘊構成的有情衆生。佛陀講法,恒順衆生,善巧方便,否則無法演說正法。所以,佛教並沒有否認傳統習慣意義上的我或自我。就世俗谛而言,五蘊和合而成的有情衆生還是存在的。又如,當一群青年在森林裏尋找一逃跑的青年女子時,佛陀對他們說:“尋找自我不是更好嗎?”在這裏,自我當然不是指所謂的靈魂、上帝或梵天,尋找自我意爲真正明白有關自我的真理,即五蘊無我。有我見則有喜厭之別,則有貪執和 恚之心,有恐懼失落。故法句經雲:“從貪執生愛,從貪執生怖;離貪執無愛,何處有恐怖?”若人能真正了達無我之理,無有自私欲念,則能無所畏懼,慈悲一切衆生,所作無礙,了脫生死輪回,成就無上菩提。

  

《無我與輪回》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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