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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海回狂白話解第二卷 受持篇 居官門

  居官門

  (共十節,合計七十五條,多屬治理國家應需注意的事項。)

  世界上種種的罪惡,以邪淫最爲惡劣。何況身居要職,所作所爲對民衆的影響非同尋常。身爲君王的輔佐,應當經常向上進獻良言。作爲人民的父母官,必須重視社會風氣的教化。我謹把自己粗淺的見解呈獻給您,希望能身體力行,充實完善。

  翼贊皇猷第一

  要盡力促使君王保持心地清淨,減少欲念。常向君王講解行善得福、淫逸招禍的道理。

  不向君王進獻淫書,不進獻美女。

  常勸告君王應少置妃嫔。

  請求君王在國內下令禁止編寫各種淫書;限製戲班演出及教習活動,以減少情愛風氣的傳播;印刷發行儒、釋、道叁教的經典書籍。

  (以上八條,初成就君王的德行,次盡爲臣的職責,次爲宮中婦女謀福,次將恩德普施天下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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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翼贊皇猷,指輔佐君王。翼贊,輔佐。皇猷,帝王治國的功業。

  鼓勵風俗第二

  增編節婦、義夫的傳記。向義夫、節婦頒贈匾額,以表彰其善行,但不得置辦酒席慶祝。印刷發行善書。嚴格執行在服喪期間禁止娶妻生子的律令。

  禁止養置妓女、優伶;禁止編寫淫穢書籍;禁止出售描寫男女情愛的小說;禁止繪製春宮圖;禁止製造泥塑美人;禁止買賣淫藥及淫樂用具;禁止賭博;禁止販賣男女;禁止鼓樂迎神遊街的賽會活動;男女無故不得進入尼姑的寺院;婦女不得豔裝出遊。

  妾不穿絲綢衣服;婢女不用油脂潤發;賣酒征稅。

  (以上十八條,初崇尚禮教,次禁止淫靡風氣,次崇尚節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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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鼓勵風俗,指任職期間大力提倡和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約束軍士第叁

  嚴禁奸淫搶劫。

  不許混入出家尼衆的寺院。

  (以上二條,初爲普通禁令,次爲特別禁令。)

  不輕准呈狀第四

  使夫婦離異;牽連到尼姑、寡婦。

  男女奸情查無實據;涉案者年齡尚小。

  (以上四條,初意存忠厚,次諒情寬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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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輕准,輕易批准。呈狀,即訴狀。

  勿逮婦人第五

  未犯大逆之罪;犯罪日期在天下大赦之前;有丈夫、兒子可以代受罪責。

  正要出嫁的女子;剛結婚的新婦;臨産的孕婦。

  自己要因事遠行,無法參與對案情的後期審理;自己在醉中或在動怒。

  (以上八條,初就事而論,次體諒人情,後審視自身以免誤斷。)

  勿輕逮婦人第六

  良辰吉日,節慶之時;酷暑嚴寒之時;事情尚可推遲。

  路途遙遠,需隔日才能到達。

  可以調解;有權勢者提起的訴訟;當事人一時沖動,未經叁思。

  出家尼姑;多年守寡;良家婦女;懷孕婦女;剛遭受火災、被盜等不幸。

  (以上十二條,初考慮時節,次考慮路途,次考查案件本身,次考慮涉案人的實際情況。)

  謹防物議第七

  不以進獻美女、幼童的手段結交權貴;不縱容幕僚及自己的子弟、親戚、仆人、隨從等遊逛妓院;不在任職的地方納妾聯姻。

  不賞花玩月;不接受助淫的藥品;不接受舞女、歌童;不參加有優伶、妓女陪酒的宴席。

  (以上七條,初恐有損名節,次恐有損威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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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物議,衆人的非議。

  用刑仁術第八

  學府中的儒生犯法,應由教官責罰。僧人、道士犯法,要先換下僧衣、道袍再施刑。

  婦女因罪而受杖刑時,應穿著衣服受刑;重罪女犯應單獨關押,不與男犯相混。

  (以上四條,初體現貴賤差異,次體現男女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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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用刑仁術,指用刑時也要注意遵守仁愛的原則。

  毋置妾第九

  已經有了兒子;年紀老邁;已有很多姬妾;造過邪淫的罪業。

  家中妻子凶悍;家中有俊秀的男仆;想盡辦法生子卻無效。

  自己地位顯赫,妻子卻仍在故鄉。

  (以上八條,初就理而論,次考慮自身實際狀況,次體察妻子的感受。 以下各條也同時適用于讀書人和普通百姓。)

  不敢作妾第十

  與自己同姓的女子;讀書人家的女兒;尼姑或寡婦的女兒。

  祖父、父親的婢女。

  (以上四條,初爲外人,次言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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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不敢作妾,指不敢娶爲妾的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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