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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觀四百論講記(四十五)▪P2

  ..續本文上一頁存在,僅僅是依于五蘊假立的。

  這裏對于我見的所緣與它的施設基的關系要區分清楚,不能混淆。我見的所緣是我,我的施設基是五蘊。我與我見也不能誤解爲是一個,我是所緣,我見是心的執著狀態。

  庚二、別破有我之能立

  能立是外道安立常我、實我的理由。破了理由,那麼所安立的我也就破了。

  

  

我即同于身,生生有變易,

  

故離身有我,常住理不然。

  頌文直解

  如果我是輪回、涅槃的所依,那麼在生生世世中,我應該隨著苦樂等身受的改變而改變,這樣我就像身一樣,應該是無常性。因此,離開身還有一個常住的我,這並不應理。

  釋義

  對方就說:你看我們現在在生死裏頭流轉,由往昔我先造種種善、惡、不動之行業,後面才領受種種果報,而換了一個又一個的身體,我們有時候做人,有時候做天,有時候做鬼,有的時候是苦,有的時候是樂,我們在流轉。那麼同時我們修解脫道的時候會得到還滅,可以證果,可以得到涅槃。那麼這裏頭就一定是我在做爲主體的,如果沒有我,那是誰在流轉,是誰在還滅呢?正是由于存在有實我,這些事才有可能。所以對方認爲說,有流轉和還滅的緣故,是有一個我存在的,這就是他的理由。

  其實呢,正是由于這麼多的流轉等,刹那刹那都不一樣,不斷的在變動的緣故,所以根本沒有常我,那你們怎麼還執著有一個常有、不變的我呢?

  具體來說,偈頌中前面兩句是能破的一個因,後面是結論。“我即同于身,生生有變易”,這個身就是五蘊,不能單指一個肉身。就是說,五蘊身一世不同一世,在生生世世中很多的變動。那麼既然身是如此的話,我不也就如此嗎?比如前一世是一頭豬,再前一世做一個天人,再前一世又做一個餓鬼,再後一世又變成一個天人,又變成一個聲緣羅漢、菩薩等等。這裏頭變動就很多的。那麼你自己就承許說:身是在不斷地變動,不然就不能說有流轉和還滅。流轉和還滅本來就是一個變動的相,這流轉就是前面是這樣後面是那樣,這才叫流轉,都一模一樣怎麼能叫流轉?

  這五蘊都是在變動的。你的色——你這個長相,身體的這種相狀也在變;你的感受肯定也都在變,前面有一點苦後面有點樂,後面又不苦不樂;同樣想,你這取相,你取不同不同的相,不斷地在變;你這個行,有心所在造作的時候,也是不斷不斷在變;識在了別,也是不斷不斷的在變動的相。

  把這些五蘊集合起來,你會說:啊,這是豬,這是天人,這是人。那人裏面又是前面命運不好,後面命運變好了等等,各種各樣的變化都有。如果都不變動的話,有一個不變的我的話,那麼假使某個衆生前一世是豬,這一世是人,後一世是天人,那個做豬的我、做人的我、做天人的我,這叁個你說能相同嗎?要是相同的話,那前生做豬的那個我到今生還是做豬,到下一世還是做豬,那做豬的我就永遠都是做豬,爲什麼做豬的我會變成做人的我、做天的我呢?這已經說明“我”的內容根本不一樣了,根本不一樣還能說是一嗎?不能說是一。所以你既然說身是在不斷不斷地變異,那這個我不也就在不斷不斷地變動嗎?既然這個我是不斷不斷地變動的話,你說離開這個身有一個常住不變的我,就根本不能承許的,畢竟不應理。

  其實我是依蘊假立的,就是對于這個蘊安上一個叫做“我”的假名,除此之外,再也沒有什麼其它的我。就這個五蘊,爲了容易稱呼、容易辨別,大家就都取名叫“我”。說話的時候,所提到的“我”、“他”、“張叁”、“李四”、“王五”,這都是安立起來的名字,不安名字就不好辨別。其實除了這個名字之外,決定再沒有一丁點的東西。所以你們說離開身有常住的我,這個是決定不可能的。

  爲避免我失去常性,但是又要讓我發揮作用,勝論師就讓我退居幕後,提出身體有屈伸、行走等等的種種動作,就必定有一個驅動者——這就是我,這就像司機能讓車開起來一樣。對此,聖天菩薩說:

  

  

若法無觸對,則無有動搖,

  

是故身作業,非命者能造。

  難詞釋義

  觸對:觸是接觸,對是對礙、質礙,觸對就是能接觸、有質礙的意思。

  命者:勝論師說命是身、我、意叁者的和合。

  頌文直解

  如果常我沒有觸對,就不會使身體産生屈伸等動搖的作業。是故無常的身體動搖等作業,是常性的命或者我根本不能造的。

  釋義

  如果我直接參與造業,就會失去常性,那麼它間接發揮作用,就可以保住常性了嗎?這就要來觀察它是如何間接發揮作用的。偈頌的前兩句是說明一個法要發揮作用要具備的條件,但是我卻不具備這樣的條件,因此在後兩句破我能驅動身體造業。

  破的關鍵是無觸對。既然我是一個無觸對的法,那就不可能引起另外一個法的動搖。譬如說我們的手去推一個車子的話,我們的手有觸對,我接觸這個車子往哪個方向推,就有觸對,就造成車子的動搖。如果我的這個手就跟車從來都沒有任何的接觸、沒有任何的對,決定不可能造成車的動搖。如果沒有任何觸對都能産生動搖的話,那就虛空也能成爲能動者,可以推動車子了。

  前兩句說,一個法要驅動對方,發揮作用,必須要與對方相合,不相合又怎麼能把作用傳遞到對方呢?而要相合則兩個法都必須要有觸對,要有觸對,就必須有方分。但是所執的我,是一體的,根本沒有方分,這樣就沒有觸對,也就無法去與所依身相合,因此就無法發揮驅動的作用。

  後兩句是說,身體能造業,並不是我的作用。因爲我縱使存在,縱然有強大的力量,也根本無法與身體發生任何的連接,所以不能動身體的一毫,所以說身體所造之業,根本不是我發揮的作用。這句同時也包含這樣的意思:我既然不是造業者,當然也無法受果,所以一切的果報,也不是我在承受。

  

《中觀四百論講記(四十五)》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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