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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適度開放民間信仰的建議

  

關于適度開放民間信仰的建議

  

釋永信

  

  改革開放迄今已叁十年,我國的經濟建設取得巨大成就,人民群衆的物質生活亦不斷提高,人的精神生活也應當得到相應的提升,這其中當然也包括社會主義的精神生活、中國優秀的傳統精神生活和中華民族帶有精神生活的傳統習俗等,來滿足不同層次人的精神需求。古今中外,不管是什麼形態的社會,人首先是求溫飽,爾後是求精神慰藉。不管是社會哪個層次的人,以精神生活平衡生活壓力,從精神信仰上撫慰心理都是相同的。在當今社會變革,矛盾突顯階段尤爲突出。

  

  黨的十一屆叁中全會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逐步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但在經濟大發展的同時,也會伴生一些社會問題,這些問題既有物質的,也有觀念的,需要我們去做適當的引導。

  

  當今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的價值觀、道德觀是有層次差異、有不同追求目標的,因而人的精神生活也應當豐富多彩。物質充裕並不能說明精神富足,人們通過改革開放的經濟大潮活動,視野是一下開闊了,價值觀、道德觀也隨之變化,原有的思想觀念有的已經不適應社會的發展,精神領域容易出現空白。與此同時,一些以西方反華勢力爲背景的非法宗教組織,也在加緊對我國進行宗教滲透,妄想摧毀我們中華民族幾千年的傳統文化體系,其危害性相當于挖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祖墳。而傳統的宗教信仰可以爲解決一部分人的精神迷惑起到有益的補充作用,這也是製定黨的宗教政策理論在現實社會的立足點,是黨的全面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最好體現,同時傳統的宗教信仰也能有效地抵禦西方反華勢力爲背景的非法宗教組織滲透,保護民族傳統文化。

  

  貫徹執行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可以使信仰各種宗教的人在一個共同目標的召喚下和諧相處——如果說維系中國社會安定團結是所有中國人向往的共同目標,那麼宗教和諧則是和諧社會的重要的因素,宗教提倡就是“抑惡揚善”,鼓勵人們擁有充實的精神生活,有鑒于此,我們建議:爲進一步貫徹落實黨的全面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應當適度開放民間信仰,以充分滿足基層群衆的精神訴求。

  

  信仰是一種心理現象,反映了人們的心理活動。民間信仰是流傳在廣大民衆中間,與已經具有嚴格製度的製度化的五大宗教在表現形式上有所不同的一個信仰形態,其信仰需求也是祈求保佑平安,得到神靈的護佑,得到現世的回報等。民間信仰所崇拜的神靈,既有從製度化的宗教中接受而來的神祗,如佛道教的佛、觀音、玉皇大帝等等,也有當地流傳的一些神祗,如媽祖、仙姑等等。可以說,凡是民間認爲有用的神靈都被納入其中。民間信仰具有明顯的地方文化特點,尤其以俗文化爲其表征,這些信仰往往與當地的民間禁忌、文化節日或廟會聯系在一起,以家庭焚香禱告和廟會結社祭拜爲基本形式,使之不僅成爲一種宗教的活動,也是世俗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在當地産生非常重要的影響。民間信仰流傳曠久,信仰人口基數大,有它自身活動的地盤和相對固定的信衆,有宗族社會的基礎,當今依然活躍。

  

  中國的宗教除了正統的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和伊斯蘭教五大宗教以外,民間信仰也一直是五大宗教之外影響很大的宗教力量。中國人不像西方人那樣只信仰一種宗教,更多的中國人接受了非常實用的觀點,有事進廟,逢神就拜,不去考慮過多的信仰傾向。民間信仰的空間很大,可以接納諸多的神靈,大多數中國人的宗教教育都是在對民間信仰認識的過程中來完成的。特別是在正統的宗教出現之前,中國曆史上一直流傳著各種以神靈崇拜、圖騰崇拜、名人崇拜、祖先崇拜和自然物崇拜爲特點的民間信仰,而到了明清時代以後,以吸收各種宗教爲內容的民間信仰又成爲中國宗教信仰中最有影響的宗教之一,讀孔孟的書,向往神仙生活,慈悲爲懷、行善去惡,祭祀祖先,尊奉土地神、財神等等,都是中國人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現象,山神、土地廟、龍王、娘娘廟、關公廟、財神廟遍布中華大地。近一百年來,在科學社會主義與“五四”運動的影響下,破除迷信已經取得了巨大的進展,但是諸如祖宗信仰和求神發財等具有民間信仰特點的觀念至今還是牢牢地紮根在人們的心中,有些隨著當前社會的轉型反而得到了強化,民間信仰實際上已經呈現出強勁的發展勢頭,一些地方的小廟、祠堂正在大批地恢複,成爲“濫建寺廟”的源頭,如果不加以管理,納入政府的宗教工作之內,這些寺院就會給宗教工作帶來諸多的麻煩。

  

  既然民間信仰有久遠的曆史傳承,即使它沒有成熟的、完整的教義,它的那些抑惡揚善、祈求福祉、敬畏自然、消災減難、膜拜祖先、尊重師長的好觀念,也都是與社會安定團結的目標有相互補充的,代表了一部分甚至大部分人的最基本的精神需求,影響了一方水土和特定地域的一些人的思想。特別是在當今市場經濟多元化的情況下,文化多元發展也成爲一個趨勢,宗教的多元也已經形成局面,民間信仰也屬于宗教生態平衡的一個重要的力量,開放民間信仰,讓本就存在的民間信仰處于合法地位,使各級宗教部門在對民間宗教的管理上能夠有法可依,爲廣大群衆提供一個正面的精神選擇,積極抵禦境外的一些宗教組織的滲透,無疑是有積極意義的。

  

  我們認爲,開放民間信仰的具體措施,應當契合創建和諧社會和促進經濟發展的主旋律,尊重信仰規律,深入研究曆史文化資源,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結合當地具體情況,有步驟、有重點地引導與發展。具體建議如下:

  

  1、由各地各級人大牽頭,結合政府主管部門,如宗教、文化、民政、旅遊、教育、社會科學院所、相關學會或協會,以及民俗文化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專題調研組,奔赴基層,深入調研本地區民間信仰的傳承曆史與現狀,盡快製定認定民間宗教的辦法。

  

  2、政府需要研究明確對民間信仰場所管理組織建立的事宜和民間信仰場所注冊登記等管理辦法。

  

  3、凡在當地登記注冊的民間信仰開展活動,應當在事前向民政、公安部門備案,大型社區(集市)活動還應與交通、工商、城管等部門溝通,以確保安全。

  

  4、凡民間信仰活動中衍生的商品(紀念品)交易,免征一切稅費。

  

  5、政府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容許以家庭、家族成員爲主體的民間信仰活動(如祭祖、祭神廟等)。對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勸說、教育。凡觸犯刑法的,要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6、鼓勵民間信仰向傳統宗教靠攏,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適時地將其歸到某類宗教。

  

  總之,適度開放民間信仰,有利于滿足普通百姓的精神訴求,有利于抗拒本土滋生的邪教侵害,有利于家庭鄰裏間的和睦,有利于創建基層社區的和諧環境,有利于宗教部門更好地對民間信仰進行規範管理,有利于促進本地區文化經濟的繁榮發展,有利于構築中華民族傳統的多元文化格局,有利于抵禦西方反華勢力爲背景的非法宗教組織滲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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