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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誓受戒

  自誓受戒

  即未請叁師七證,由自誓而得具足戒。爲十種得戒之一。又作自誓得戒、自誓得、自誓受。自誓之時,身、口之律儀須森然具足,方可得戒。  

  關于小乘具足戒自誓受之起源,依據毗尼母經卷一所載,大迦葉于多子塔邊聞佛說法,經七日思惟,滅盡諸煩惱,證得阿羅漢果。佛乃謂迦葉于其所說法中之種種譬喻已深悟無生之理,得阿羅漢,是亦同于已受具足戒。又據十誦律卷五十六、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二等載,大迦葉自誓而得具足戒。  

  有關大乘之自誓受戒,依據菩薩璎珞本業經卷下大衆受學品、梵網經卷下第二十叁憍慢僻說戒所載,若佛子于佛陀滅度後,欲以好心受菩薩戒,得于菩薩形像前自誓受戒。據占察善惡業報經卷上載,未來世諸衆生之欲出家者及已出家者,若未得善好之戒師及清淨僧衆,自身須發無上道心,令身、口、意清淨,其中,未出家者得剃須發,著法衣,隨即立願,以自誓得受菩薩律儀之叁種戒聚。  

  據梁高僧傳卷二昙無谶傳載,我國之自誓法,始于北涼(397~440)沙門道進。日本則始于弘仁二年(811),最澄依梵網經製定四條式,唱導自誓受戒。

  〔十誦律卷五十六、大毗婆沙論卷一二四、瑜伽師地論卷四十一、順正理論卷叁十七、菩薩戒義疏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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