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法
梵語ru^pa-dharma。廣義言之,乃總稱物質之存在。泛指有質礙之物,即占有一定之空間,具有自他互相障礙,及會變壞之性質者。
一切法可分爲色法、心法、心所法、心不相應行法、無爲法等五位,其中色法在五蘊分類中稱爲色蘊,心法稱爲識蘊。
在小乘俱舍五位七十五法和大乘法相宗五位百法中均將色法分爲叁類十一種:
(一)五根(眼、耳、鼻、舌、身),
(二)五境(色、聲、香、味、觸),
(叁)無表色。
在五位七十五法中,色法在心法之前,因其能引起貪欲愛樂等染法,被視爲最重要之對治對象;而五位百法中,色法則在心法、心所法之後,乃因其不能獨立生起,而僅爲前二者之變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