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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觀四百論講記(六十叁)▪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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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難詞釋義

  色等:指八事中的色、香、味、觸。

  色體:指色、香、味、觸之體。

  風等:指地、水、火、風四大。

  頌文直解

  離開了色等八事,就沒有絲毫的瓶體;同樣,離開了風等四大種,也就沒有它們積聚的色等之體。

  釋義

  本頌前兩句複述了前頌所講無有瓶體之義,並以此爲喻,在後兩句證明了色體也不存在。

  凡夫以爲色等能聚集成瓶子等法,四大種又能聚集成色等,但在前頌中,已經否定了色等聚集成瓶子等法的可能性,那麼與此相同,四大種也不可能聚集成色等。原因也完全一樣,如果地、水、火、風都有自性的話,那麼它們就不可能失去固有的自性。

  接下來以火大爲例,進一步闡述能造色的四大種也不可能積聚成色等之體。

  癸二、察因色積聚而破能燒所燒

  四大分爲能造色的真四大,與粗大的假四大。本科第一個偈頌從假四大開始分析,後兩個偈頌分析的是真四大。

  

暖即是火性,非暖如何燒,

  

故薪體爲無,離此火非有。

  難詞釋義

  暖:即火的熱性。

  頌文直解

  薪柴本屬于堅固的地大,是所燒,但是在遇到火而燃燒後,薪柴已變成了火性的暖熱,成了能燒的火大。反過來說,如果薪柴上沒有暖熱,火又怎麼能燒起來呢?所以,沒有所謂所燒的薪體。而沒有了薪柴,當然也就沒有能燒的火體。

  釋義

  本頌第一句分析薪柴燃燒後成暖熱,即與能燒之火一體,第二句分析薪柴與火異體,無法被燃燒,第叁句得出無薪柴之體的結論,第四句進而得出無火的結論。

  首先要知道什麼是所燒與能燒。世親菩薩在《俱舍論自釋》中對此有明確的定義:“諸不炎熾所然(燃)之物名所燒薪,諸有光明極熱炎熾能然(燃)之物名能燒火。”所燒的薪柴就是柴火、煤炭、天然氣等燃料,它們被能燒之火點燃後,可以用來做燒水、煮飯等事。

  大家仔細想一下,薪柴被點燃之後,它是否具有了暖熱,也發出了大量熱量?如果是的話,那麼“暖即是火性”,暖熱是火的世俗自性,凡是暖的部分,都歸屬于火。這樣薪柴與火一體,應變成能燒之火,而不是被燃燒的所燒之物了。

  反過來,如果說薪柴自性並不是暖熱,與火是異體,這樣薪柴就永遠不可能發熱,那怎麼可能燃燒呢?所以說:“非暖如何燒?”

  這樣,既沒有與火一體的薪柴,也沒有與火異體的薪柴,這就意味著不可能有薪柴,所以說:“故薪體爲無。”

  而薪柴與火,是所燒與能燒的觀待關系,缺少了所燒的薪柴,能燒的火又怎麼能獨立存在呢?所以說:“離此火非有。”

  有人想:在燃燒的薪柴上的暖熱是火大形成的火,暖熱之外的木柴是其余叁大形成的薪柴。它們是相雜而依存的關系,這樣就不存在上面的非一非異的問題。但這也不應理。

  

余暖雜成故,如何不成火,

  

若余不成暖,不可說彼有。

  (唐譯:

  

余暖雜故成,如何不成火,

  

若余不成暖,由火法應無。)

  難詞釋義

  余:指薪柴上除火之外,由地、水、風叁大組成的部分。

  雜:混雜。

  頌文直解

  如果承許薪柴與火相雜而成暖熱之體,則薪柴爲何不成火?要麼承許薪柴雖與火相雜,但沒有暖熱,這樣就不可說薪柴上有火。

  (唐譯:如果地大等相雜了火大,因此成爲暖熱,則地大應成爲火大,因爲已被暖觸所攝,就如實際的火大一樣。如果相雜了火大而不成爲暖熱,則如米飯等經由火的燒煮而成的法也應成無有。)

  釋義

  本頌前兩句否定了薪柴能轉成暖熱,後兩句否定了薪柴不能轉成暖熱。

  “余暖雜成故”,是說火大之外的地、水、風叁大,因爲與火大相雜,而轉變成暖熱。這樣的話,就導致“如何不成火”,也就是其余叁大也都應變成火大了,因爲已經轉變成了火大的自性。

  “若余不成暖”,是說其余叁大雖然與火大相雜,但是這叁大並沒有轉變成暖熱,這樣就“不可說彼有”。意思是不能說其余叁大上有火大。

  這樣就把四大相互依存的這種情況也破掉了。

  

若火微無薪,應離薪有火,

  

火微有薪者,則無一極微。

  (唐譯:

  

若火微無薪,應離薪有火,

  

火微有薪者,應無火極微。)

  頌文直解

  如是,若許火極微無有薪柴,則應成離薪柴有火,這墮于無因,因此不成立。若許火極微中有薪柴,則應成無有火極微之自體。

  (唐譯:如果火極微存在于薪柴之外,則粗火不應從薪上燃起,這樣的火,沒有燒煮的作用,就如地、水、風叁大。這違背了世間共識。反之,如果火極微與薪柴相合,則應如粗火,失去極微自性,根本沒有火極微的存在。)

  釋義

  本頌前兩句否定火極微與薪柴異體,後兩句否定火極微與薪柴一體。

  “若火微無薪”,這是說火極微與粗大的薪柴是異體的話,那麼顯然“應離薪有火”,也就是火沒有了薪柴也能一直燒下去,或者說,能看到薪柴放在爐膛裏,火卻燒在爐膛外的地方。這顯然都違背了世間共見。

  那麼反過來看,就是“火微有薪者”,即火極微與薪柴合爲一體,這樣就“則無一極微”。原因是,薪柴是粗大的法,火極微如果能與粗大的薪柴相合,它必定是粗法,這說明所謂的火極微,實際並不存在。

  這一科舉的是火大的例子,其他叁大都可以同理推知。這樣大家知道了,所謂的能造色的四大種,根本不能聚合,沒有能造色的功能。這樣四大種所造成的器世界與有情的身體又是什麼呢?大家好好去思考一下。

  中觀師所說的這些道理,不管是在證悟者前,還是在迷亂衆生前,都平等地存在。只要大家聞思好這些觀察的善妙方便,不斷進行觀察,就能一步步地看破實有、放下執著。

  

《中觀四百論講記(六十叁)》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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