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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觀四百論講記(六十六)▪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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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了中觀後,關鍵是要提起正知正念,運用中觀正理,要看破、放下,如是照見萬法的真實性,照見世俗的虛幻相。就是說,見到了生滅的假相,不能産生執著,並不能以爲有真的東西存在。

  大家現在安住不了二谛不二的境界,那麼在分開二谛的時候,不要太著相于世俗有法上,世俗有法的勝義本性才是它的實相。

  這以上已經闡明了因無相的真實性,接下來要闡述的是體無相的真實性。

  庚二、明體無相之真實性

  這裏的“體”是指法的本體,“相”是指法的生、住、滅等能相。通過闡明體沒有能相,就能明了體無有自性。

  有人想:有爲法以自性有,因爲有生、住、滅叁種能相故。聖天菩薩對此指出,生、住、滅叁種能相本身是自相矛盾的,不可能真實成立。

  

生住滅叁相,同時有不成,

  

前後亦爲無,如何當有生。

  (唐譯:

  

生住滅叁相,同時有不成,

  

前後亦爲無,如何執爲有。)

  頌文直解

  被稱爲有爲法能相的生、住、滅叁相,因爲彼此相違,所以不成立同時有。而有爲刹那法的能相,也不是前後次第而生。這樣能相又怎麼能生所相呢?

  (唐譯:生、住、滅叁相,不可能同時在一個法上有,也不可能具有前後次第,因此如何能執著爲有?)

  釋義

  本頌前兩句遮破了生、住、滅叁相同時有,第叁句遮破了前後有,第四句總結沒有真實的叁相。

  “生住滅叁相,同時有不成。”生、住、滅叁相彼此相違,相違的法不可能同時出現在同一體上。也就是說,一個法不可能同時又是生,又是住,又是滅。

  “前後亦爲無”:如果能相有前後,那麼法體生起時還沒有住與滅,法體至住、滅位時,生相又已經消失,由此可見所相並不是一,這與所相是一相違。這就說明了能相不可能有前後。

  “如何當有生”:生等相無論是同時,還是異時,都不成立,因此可以得出結論,生等叁相並不成立。

  接下來聖天菩薩指出,諸多能相同時生起不合理。

  

若生等諸相,複有一切相,

  

故滅應如生,住亦應如滅。

  (唐譯:

  

若生等諸相,複有別生等,

  

應住滅如生,或生住如滅。)

  頌文直解

  若觀察的話,生等能相也是有爲法的緣故,又需要有生生等其他一切相作輔助。這樣,滅應如生,住也應如滅故,由此將互相錯亂。

  (唐譯:假若生等諸相,複又依靠生生等相,則住、滅應如生,或者生、住應如滅。)

  釋義

  本頌前兩句指出生與其他的相同時生起,後兩句指出這種安立具有互相錯亂的過失。

  “若生等諸相,複有一切相。”這是小乘的觀點。以瓶子爲例,瓶子被稱爲本法,它在生起時,需要同時有生、住、滅叁個本相進行輔助,否則就無法生起。但是這叁個本相又不能自己生起,分別需要生生、住住、滅滅這叁個隨相進行輔助,才能生起。也就是,生需要生之生來輔助,住需要住之住來輔助,滅又要滅之滅來輔助。那麼這叁個隨相是否還需要它們隨相的輔助,才能生起呢?小乘說這不需要了,因爲本相與隨相,互相形成了輔助關系,已經足以使雙方都同時生起。

  這個論述看起來天衣無縫,解釋了諸法的生起,避免了需要無窮輔助的過失。但是這裏又隱含了一個巨大的矛盾,即這叁個本相與叁個隨相,它們同時生起,本體又都相同,那麼它們的作用也應該相同。因此說:“故滅應如生,住亦應如滅。”也就是說,生、住、滅叁相沒有了區別,變成了一體,這樣就錯亂了名言的安立。

  所以如果認爲生、住、滅叁相具有自性、真實存在,那麼經過如理觀察,必然避免不了互相錯亂的過失。因此佛法中所說的生、住、滅叁相,並不是真實有此叁相,而只是隨世俗而假立。沒有了生等叁相,那麼瓶子等本法也就不可能存在。

  接下來觀察能相與所相之間相同與相異的過失。

  

所相異能相,何爲體非常,

  

或者彼四法,皆無有自體。

  (唐譯:

  

所相異能相,何爲體非常,

  

不異四應同,或複全非有。)

  難詞釋義

  四法:即所相的本法,與能相的生、住、滅叁相。

  頌文直解

  如果所相異于能相,則無常與所相有別,那麼所相以何根據而成無常?如果能相與所相爲一,則因爲能相與所相不能別別分開故,這四法(即叁能相與一所相)無有自體存在。

  (唐譯:如果所相的色等諸法與能相的生等異體,則所相應無生、住、滅的變異,將其觀成無常,反成顛倒。如果所相不異能相,則四法應完全相同,色等應如生等分成叁份,或者生等應合叁成一。又能相不成能相,所相不成所相,如此則沒有能相、所相,一切都無。)

  釋義

  “所相異能相,何爲體非常。”瓶子是所相,生等是能相,它們的體相不同。但是這樣就産生了一個問題,既然體相不同,那麼在所相的瓶子上,就沒有生、住、滅,因此就沒有根據說明瓶子的無常。這樣就違背了諸行無常的法印。所以所相與能相的體相不能相異。

  那麼反過來,如果說所相與能相的體相相同,是否合理呢?聖天菩薩說,這樣産生了另外的過失,即“或者彼四法,皆無有自體。”因爲所相、能相的體是一,這樣就分不出誰是所相,誰是能相,這四法應成全都沒有自體,就違背了對方自宗的安立。

  這以上闡明了因無生、體無相的真實性,接下來闡述果無自性的真實性。

  庚叁、明果無自性之真實性分二:一、以破四句生因闡明;二、觀察果生滅之正理。

  爲闡明果無自性,首先以觀察因是否有生,其次觀察果的生滅。

  辛一、以破四句生因闡明

  破四句生因,一般是指多因生一果、多因生多果、一因生多果、一因生一果這四種。下面聖天菩薩開示了另外一種破四句生的觀察方法。

  若想:有爲諸法,依于因緣的聚合而生果,因此以自性有。

  

有不生有法,有不生無法,

  

無不生有法,無不生無法。

  頌文直解

  若加以觀察,已有的法在未舍棄自體的同時,不可能變成果法的體,所以有不生有法;而以自性無的法,也不可能從有法中生,所以有不生無法;不存在的法不可能作爲能生之因,所以無不可能生有法;不存在的法,既不能作爲能生,也不能作爲所生,所以無不能生出無法。

  釋義

  因與果是能生與所生的關系,但是本頌指出,已經存在的有法,與不存在的無,都不可能作爲因,來産生新的有法與無法。原因就是,如果這些法都有自性的話,那麼它們都已經是固定了,不可能再産生變易。如果能産生變易,說明它們已經失去了自性,這樣應成這些法從一開始就沒有自性。

  接下來觀察果的生滅:

  辛二、觀察果生滅之正理

  

有不成有法,有不成無法,

  

無不成有法,無不成無法。

  頌文直解

  另外,已成的有法,不能再成爲自身,因爲無義之故;已成的有法,也不能成爲無法,因爲有無互相違背之故;自身不成立的無,不可能成爲有法,猶如兔角不可能成爲有法;不存在的無法也不會變成無法,因爲無不可能壞滅。

  釋義

  這兩個偈頌的字面意思都比較清楚。這個偈頌,是把前一偈頌中的“生”改成了“成”。生是表示因的能生作用,成是表示果的轉變作用。

  理解這個偈頌的關鍵,也在于知道有自性的法,不可能改變自性。這樣無論這個法是有法,還是無法,都被固定住了,就不能再作任何的轉變。

  由此可見凡是執著法有自性,就既不能作爲能生的因,也不能成爲能滅的果,這樣就錯亂了世俗名言的安立。所以諸法必定無有自性。

  

《中觀四百論講記(六十六)》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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