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故?生已,未生,細相一故。生已,未生,俱定有故。問曰:未生時細,生已轉粗,是故生已可得,未生不可得。答曰:若爾者,因中則無果。何以故?因中無粗故。又因中先無粗,若因中先有粗者,則不應言細,故不可得;今果是粗,汝言細故不可得,是粗不名爲果。今果畢竟不應可得,而果實可得,是故不以細故不可得。如是有法,因中先有果,以八因緣故不可得,(P034)先因中有果,是事不然。】
設若你說:因爲瓶“果”也同“未生”的時候一樣是“細”,所以也是不可得,那麼,“生已”也應當是不可得。甚麼原因呢?因爲“生已”和“未生”細相是一樣啊!“生已”和“未生”,都是一定啊!
問:“未生”的時候是“細”,“生了”之後轉“粗”,所以“生已”可得,“未生”是不可得。龍樹菩薩又破他說:設若按你這樣說,那麼,“因”中先就沒有“果”,甚麼原因呢?因爲“因”中沒有“粗果”啊!
還有,“因”中先沒有“粗”,設若“因”中先有“粗”,那就不應當說:“細故不可得”。現今“果法”是“粗”,你們說因爲“細”故不可得的話,那麼,“粗”的就不能叫做“果”了。現今“果法”應當是不可得,而在事實上,“果法”又是可得,所以不能因爲“細”故是不可得。這樣看起來,你們說:“因”中先有“果”,是由“八種因緣”不可得;你說“因”中先有“果”,是沒有這個道理。(P035)
【複次:若因中先有果生者,是則因、因相壞;果、果相壞。何以故?如氎在縷,如果在器,但是住處,不名爲因。何以故?縷、器非氎、果因故。若因壞,果亦壞,是故縷等非氎等因。因無故,果亦無。何以故。因因故,有果成。因不成,果雲何成?】
這一段文先要明白一個定義:就是說:如果照你們的主張:“因”中已經有了“果”,那麼,這“因”不過是“果”的住處,好像籃子裹面藏了物一樣,這籃子不過是藏物的處所,籃子決不是生物的“因”。
所以說:設若“因”中先有“果”生的話,那末,“因”只是“果”的住處,生“果”的“因”義就失掉了!“因”是對“果”說:“因”的義既然不成,“果”的義也當然不成。所以說:“因果相”都一齊壞了?甚麼理由呢?好像布在紗線之中,和果子放在器物中一樣,不過是住處罷了!決不能叫做生“果”的主“因”,甚麼原因呢?紗線不是氎布的“因”,好像器物(P036)不是果子的“因”是一樣。因爲這個道理,所以“因”不能成立,“果”也是不能成立。甚麼理由呢?因爲有“因”才有“果”,“因”都沒有,“果”怎樣有呢?
【複次:若不作,不名果,縷等因,不能作氎等果。何以故?如縷等不以氎等住故能作氎等果,如是則無因無果。若因果俱無,則不應求因中,若先有果,若先無果。複次:若因中有果而不可得,應有相現,如聞香知有華,聞聲知有鳥,聞笑知有人,見煙知有火,見鹄知有池,如是因中若先有果,應有相現;今果體亦不可得;相亦不可得;如是當知:因中先無果。】
這都是說“因”中先有“果”。就是說:“能作”才叫做“果”,設若“不作”,就不能叫做“果”。好像說:紗線的“因”,不能作布氎的“果”,甚麼原故呢?如果紗線不作布氎,又能夠得布氎的“果”,這樣一來,就變無“因”,無“因”、當然就無“果”;因、果既然都無,那就不應當追求,“因”(P037)中若先有“果”,或是無“果”。
假使你又說:“因”中雖然是有“果”,不過是看不見罷了!那麼,應當也有“相”來表現,好像:華、雖然是沒有看見,因爲聞到了花的香氣,所以知道有花;聽到了鳥雀叫的音聲,所以知道有鳥;聽到了有人笑的音聲,所以知道有人;看見煙就知道有火;看見白鹄就知道那兒有水池。照上面這樣說起來,你們說:“因”中先有“果”,縱然是看不見,也應當有“相”表現啊!現今你們說的,不但是“果體”不可得,連“表相”也不可得,所以知道“因”中先無“果”。
【複次:若因中先有果生,則不應言因縷有氎,因蒲有席。若因不作,他亦不作,如氎非縷所作,可從蒲作耶?若縷不作,蒲亦不作,可得言無所從作耶?若無所從作,則不名爲果。若果無,因亦無,如先說。是故從因中先有果生,是則不然。】
再說:設若“因”中先已經有了“果”生的話,那麼,就不應當說是由紗線而成功的布氎,是由蒲草而成功的席子。設若“自因”既然不能作“自(P038)果”,那“他因”更不能作“自果”,好像布既然不從紗所成,難道是從蒲草而成的嗎?所以紗不能成布,蒲更不能成布。這樣一來,可以說:這布是無所從而出啊!設若是無所從而出的話,那就不叫做“果”了!“果”既無,“因”也是無,這在前面已經說過了,所以你們說:“因”中先有“果”,是不對的。
【複次:若果無所從作,則爲是常,如涅槃性。若果是常,諸有爲法則皆是常。何以故?一切有爲法皆是果故。若一切法皆常,則無無常;若無無常,亦無有常。何以故?因常有無常,因無常有常,是故常、無常二俱無者,是事不然。是故不得言:因中先有果生。】
再說:設若這“果”是無所從作,那就是恒常同“涅槃性”一樣了。設若這“果法”是“常”,那一切“有爲法”都是“常”了。甚麼原因呢?因爲一切“有爲法”,都是“果法”,設若一切法都是“常”的話,那就沒有“無常”。“無常”和“常”是“對待”而立的,“無常”既然沒有,“常”也當然(P039)沒有。甚麼原因呢?因爲有“常”,才說有“無常”;因爲有“無常”,才說有“常”。所以“常”和“無常”,是相對而有的,上面既然沒有相對的東西,那麼,他說“常”與“無常”兩種都是沒有,人家是不會贊成的。所以,不可以說:“因”中是先有“果”。
【複次:若因中先有果生,則果更與異果作因,如氎與著爲因,如席與障爲因,如車與載爲因,而實不與異果作因,是故不得言:因中先有果生。若謂如地先有香,不以水灑,香則不發;果亦如是,若未有緣會,則不能作因。是事不然,何以故?如汝所說,可了時名果,瓶等物非果。何以故?可了是作,瓶等先有非作,是則以作爲果。是故因中先有果生,是事不然。】
再說:設若說“因”中一定先有“果”生的話,那麼,此“果”更可以給“異果”作“因”,好像:雞生蛋,雞是“因”,蛋是“果”。然而蛋又可以生雞,那末蛋既然是“果”,雞、就叫做“異果”,意思就是“果”又生“果”。好像布是給被著做“因”,席子是給遮障做“因”,車子是給載物做“因”,而事實上是不給“異果”做“因”,所以不可以說“因”中先有“果”生。
設若你又說:好像地一樣,本來是先有香,然而,設若不用水去灑,地下的香是不會發出來!這譬喻,就是說:“因”中雖然是先有“果”,但是,若不遇“緣”,這“果”就不能作“後果”的“因”,好像女人雖然是可以生子,然而沒有生子的緣,還是不能生子,怎樣可以將此子來作生孫的“因”呢?
你說這種話,也是似是而非,並不是“真理”啊!怎樣知道呢?照你們所說的話,要明了看得見的時候,才叫做“果”。瓶等物在泥團裹面,還是看不見,所以不叫做“果”。甚麼理由呢?因爲可以明了的時候,是叫做“作”,你不是說:瓶等“果”在“因”中已經是先有了,那就不叫做“作”,這樣,我們就可以知道,是以“作”爲“果”,現在你說:“因”中先已經有了“果”,所以不對啊!好像:車料是“因”,車是“果”,載物是“後果”,你說“因”中先有“果”,如同說木料中已經有載物的“後果”,是一樣的大(P041)笑話。
【複次:了因但能顯發,不能生物,如爲照闇中瓶故然燈,亦能照余臥具等物;爲作瓶故和合衆緣,不能生余臥具等物,是故當知:非先因中有果生。複次:若因中先有果生,則不應有今作、當作差別。而汝受今作、當作;是故非先因中有果生。】
再來談談:“了因”和“生因”不同。“生因”如種生芽,“了因”如燈照物,你們把“了因”當做“生因”,所以一錯就錯到底。所以說:“了因”但能夠“顯發”而已,不能夠“生物”;好像照暗中瓶,所以點燈,這燈、不但是能照瓶,並且能照床、被、帳、枕,其余的一切臥具等物。因爲要作瓶,所以用水、土、繩、泥團、人工等和合成瓶;然而,不能將水土泥團繩子來成功帳子被條臥具等物;所以你說:“因”中先有“果”生,是不對的。
再說:設若“因”中先有“果”生的話,那麼,既然有了“果”,又何(P042)必現在要去“作”,才有“果”受用;還有“未作”的,就沒有受用這兩種差別呢?然而,你們贊成有“今作”、“當作”的差別,所以不是“因”中先有“果”。
這一門,叫做“觀有果無果門”,也就是用“般若”的智慧,去觀察;究竟“因”中是先有“果”呢?還是“因”中先無“果”呢?上來共有叁番問答,一共有二十四破,都是破“因”中先有“果”。第一次是“執”,其余不過是“轉計”而已,破至最後,二十四計已盡,“因”中有“果”的妄計已完,以下是破“因”中先無“果”。
【若謂因中先無果而果生者,是亦不然。何以故?若無而生者,應有第二頭、第叁手生。何以故?無而生故。問曰:瓶等物有因緣,第二頭、第叁手無因緣,雲何得生?是故汝說不然。答曰:第二頭、第叁手、及瓶等果,因中俱無,如泥團中無瓶,石中亦無瓶;何故名泥團爲瓶因,不名石爲瓶因?何故(P043)名乳爲酪因,縷爲氎因,不名蒲爲因?】
外人看見論主把“因”中先有“果”,已經破了,又以爲“因”中先無“果”,大約是對吧?所以論主再來破“因”中先無“果”。就是說,設若你說:“因”中先沒有“果”而又能夠生“果”的話,也是不對。甚麼原因呢?設…
《慈航大師全集(叁)十二門論講話》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