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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航大師全集(叁)十二門論講話▪P8

  ..續本文上一頁垂下來,頭頂上有叁個包,耳朵好像畚箕一樣,背脊同弓一樣的彎彎,肚子很大的也垂下來了,尾巴上有許多毛,四只腳很粗大而圓的,這就是象的相啊!試問:設若離開了上面這許多相,那裏還有一個象的相可以去相嗎?再好像一匹馬吧!馬的耳朵是豎起來的,兩邊的鬘是分開來垂下去,四只腳同蹄以及尾巴通同有毛,設若離開了這許多相,還有一匹馬的相可以去相嗎?因此,無論“有相”中是“無所相”,“無相”中也是“無所相”,試問:離開了這“有相”和“無相”,再沒有第叁法可以做“所相”啊!所以一切法上決定沒有甚麼“所相”。(P073)

  【相無所相故,可相法亦不成。何以故?以相故知是事名可相。以是因緣故,相、可相俱空;相、可相空故,萬物亦空。何以故?離相、可相,更無有物。物無故,非物亦無;以物滅故名無物,若無物者,何所滅故名爲無物?物、無物空故,一切有爲法皆空;有爲法空故,無爲法亦空;有爲,無爲空故,我亦空。】

  我們要知道:要先有“物”,然後才可以說是有“相”。反過來也可以說:“相”既然都沒有,那麼,這東西也是沒有。甚麼原因呢?因爲有“相”,所以才知道這件東西是可以“相”的。現在因爲“相”既然沒有,所以“可相”的物體也是沒有,二者皆空。“相”同“可相”的物體都“空”,所以一切萬物皆“空”。甚麼理由呢?因爲一切萬物“有”的話,都不能離開“相”和“可相”;如果離開了“相”和“可相”,當然就沒有“物”。“物”既然沒有,“非物”也是沒有;因爲“物”滅了,所以才叫做“非物”;設若“物”(P074)都沒有,那說甚麼“滅”,既無物“滅”,說甚麼“無物”?“物”和“無物”都“空”,所以一切有爲法都“空”。有爲法既然是“空”,無爲法也是“空”,因爲是對待得名的啊!有爲、無爲都“空”,那裏還有甚麼“我”不空呢?

  【觀一異門第六

  複次:一切法空。何以故?】

  如果我們用智慧去過細觀察一下:就可以知道“體用”和“心法”都不是一、異。因爲:體是“體”,用是“用”,怎樣可以說它是“一”?體不離“用”,用不離“體”,也不能說它是“異”。“心”和“萬法”的道理,也是一樣的意思。爲甚麼要說它是非“一”非“異”呢?其目的就是要說一切法都是“空”。理由就在下面說明。

  【相及與可相,一異不可得,若無有一異 是二雲何成?是相、可相,若一不可得,異亦不可得;若一、異不可得,是二則不成,是故相、可相皆空。相、可相空故,一切法皆(P075)空。】

  “相”、是“相狀”,“可相”、是“物”,“相”和“物”是“一”嗎?當然不是;那麼,“相”和“物”是“異”嗎?譬如白紙,“紙”和“白”是兩樣嗎?當然也是不對!結果,“一”也不對,“異”也不對,所以“相狀”和“物”都是“空”啊!“相狀”和“事物”都是“空”,所以“一切法”都是“空”。

  【問曰:相、可相常成,何故不成?汝說相、可相一、異不可得,今當說:凡物或相即是可相,或相異可相,或少分是相,余是可相。如識相是識,離所用識更無識;如受相是受,離所用受更無受,如是等相,即是可相。】

  外人看見論主說:“相”和“物”,一、異都不對,心裏有一點不服氣,所以論主說一、異都不能成,外人偏偏要說一、異都可成。現在先說“相”和“物”是“一”的例子。例如:識的分別“相”,和識的“體”,你能夠說(P076)它不是“一”嗎?試問:離開了分別的功用,還有甚麼識的“體相”呢?又例如受也是一樣。試問:離開了領納的功用,那裏還有甚麼受的“體相”呢?把上面兩個例子看過了之後,就可以知道:“相”和“事物”是“一個”啊。

  【如佛說滅愛名涅槃,受是有爲有漏法,滅是無爲無漏法;如信者有叁相,樂觀近善人,樂欲聽法,樂行布施,是叁事身、口業故,色陰所攝;信是心數法故,行陰所攝,是名相與可相異。】

  上面舉的例子是證明“相”和“事物”是一,現在要舉過例子來說明“相”和“事物”是“異”。例如佛平常對我們所說的:要滅除了“愛”才叫做“涅槃”,因爲“愛”是生滅的“染汙法”,“涅槃”是不生滅的“清淨法”,所以愛和涅槃絕對是“異”。又好像一個有信心的人一樣,他一定有“叁種相”來表示他的“信心”:一、他喜歡去親近良師善友的善知識,二、他一定是喜歡聽聞正法,叁、他更喜歡布施救濟窮苦的人。因爲知道親近善人,可以得到教訓:聽聞正法,可以得開智慧;布施窮苦,可以得增福報。然而這“叁(P077)事”是屬于身、口的“色陰”所攝,而“信心”是在“行陰”中“善心所”裏面所攝,可見“相”和“事體”也是“異”。

  【如正見是道相,于道是少分;又生、住、滅是有爲相,于有爲法是少分,如是于可相中少分名相。是故或相即可相,或相異可相,或可相少分爲相;汝言一、異不成故,相、可相不成者,是事不然。】

  現在拿“正見”來做比例:好像有正知、正見的人,就是“道”的相。甚麼原因呢?因爲“道”有八種,所謂:“八正道”。然而“正見”是八正道之一,所以叫做“少分”。還有,生、住、異、滅也是有爲法的表相,然而有爲法的範圍很大,無論是“色法”、“心法”、“心所法”,乃至“不相應行法”,都是屬于“有爲法”,現在生、住、異、滅是屬于“不相應行法”裏面一少部分,所以也叫做“少分”。這樣說起來:在事物中有“少分”的相,也可以叫做“相”。因爲這種原故:或“相”和“事物”是“一”,或“相”和“事物”是“異”,或“事物”中有“少分”的“相”,你們一定要說:“一”、(P078)“異”都不成,所以“相”和“可相”的事物也都不成,我們以爲是不對。

  【答曰:汝說或相是可相,如識等;是事不然。何以故?以相可知名可相,所用者名爲相,凡物不能自知,如指不能自觸,如眼不能自見,是故汝說識即是相可相,是事不然。複次:若相即是可相者,不應分別是相是可相;若分別是相是可相者,不應言相即是可相。複次:若相即是可相者,因果則一。何以故?相是因,可相是果,是二則一;而實不一,是故相即是可相,是事不然。】

  這是論主破他們所說的“相”和“可相”是“一”的不對。甚麼理由呢?因爲“相”是可以知道的,所以叫它是“可相”的話,就是因爲有“能相”,才知道有“可相”的境界。所用者是“相”,所以你說“相”和“可相”是“一”,當然不對。還有,設若“相”和“可相”是“一”的話,那麼,又何必分別這是“相”,那是“可相”呢?如果你一定要分別這是“相”,那是“可相”的話,那就不可說兩個是“一”啦!還有,你一定要說是“一”,(P079)那就變成了因果是“一”,因爲“相”是因,“可相”是果,你說“相”就是“可相”,所以因果就應當是“一”,然而事實上並不是“一”,所以你們說:“相”就是“可相”的事物,當然是不對。

  【汝說相異可相者,是亦不然。汝說滅愛是涅槃相,不說愛是涅槃相;若說愛是涅槃相,應言相、可相異,若言滅愛是涅槃相者,則不得言相可相異。又汝說信者有叁相,俱不異信,若無信則無此叁事,是故不得言相可相異。又相可相異者,相更複應有相,則爲無窮。是事不然,是故相可相不得異。】

  再說:你說“相”和“可相”是“一”,固然是不對;就是說“相”和“可相”是“異”,也是不對!甚麼原因呢?因爲你說滅除了“愛”才是“涅槃”的義相,你不是說:“愛”就是“涅槃相”。如果說“愛”就是“涅槃相”,應當說“相”和“可相”的事物是“異”,設若說“滅愛”就是“涅槃相”,那就不可以說“相”和“可相”是“異”。這段文裏面,有一個字你若是明白了,你才可以全盤明白,那一個字呢?就是滅愛的“滅”字,這“滅”(P080)就是“涅槃”,這“滅”既然就是“涅槃”,那“滅”的“相”,和“涅槃”的“可相”,怎樣可以說“相”和“可相”是“異”呢?還有,你不是說:“信者”有,親近知識,聽聞正法,歡喜布施這“叁相”,要知道這“叁相”是不能離開“信”啊!因爲有“信”的人,才有這“叁相”,如果沒有“信”的人,是決定沒有這“叁相”,所以“叁相”和“信”不能說是異。還有,“相”和“可相”如果一定說它是“異”的話,那麼,“相”中更有“相”,這樣一來,豈不是會犯無窮的過患嗎?那是不對,因此,“相”和“可相”的事物,決定不能說是“異物”。

  【問曰:如燈能自照亦能照彼,如是相能自相,亦能相彼。答曰:汝說燈喻,叁有爲相中已破。又自違先說,汝上言相可相異,而今言相自能相,亦能相彼,是事不然。又汝說可相中少分是相者,是事不然。何以故?此義或在一中,或在異中,一異義先已破故,當知少分相亦破。如是種種因緣相、(P081)可相,,一不可得,異不可得,更無第叁法成相、可相,是故相、可相俱空。是二空故,一切法皆空。】

  現在先拿一個比喻來說:好像燈一樣:能“自照”又能“照人”。論主說:這個比喻用得不對,因爲燈的譬喻,在前面叁有爲相中已經破過了!同時,也是違背你自己所說的話,因爲你上面說“相”和“可相”是“異”,現在爲甚麼又說“相”和“可相”是“一”呢?

  縱然你說“可相”中有“少分相”,也是不對,甚麼原因呢?因爲“相”和“可相”,無論是“一”或是“異”在前面都破過了,所以你說“可相”中有“少分相”也是不對。

  這樣說來,上面所說過的種種因緣,可以知道“相”和“可相”,無論是“一”或是“異”,都是不對,除此一、異之外,更沒有第叁法可以成立啊!所以知道“相”和“可相”都是“空”,“相”和“可相”既然都是“空”,所以“一切法”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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