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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叁則:護僧物如目中睛

  第二十叁則:護僧物如目中睛

  衆僧物是信施血汗,爲十方僧寶所共有,若不愛惜,罪過無量。大律雲:“我惜衆僧物,如護目中睛。”任執事者,尤須注意。從前楊州白塔寺僧道昶,當副寺管理僧物,坐守自盜。忽有冥官數人,白天到他房中,拖昶下地,欲斷他頭,昶驚叫“救命”。冥官厲聲說:將你房裏財物,全部歸還衆僧,就饒你不死。昶叩頭說:不敢違命。即鳴鍾集衆,盡舍財物,造像設齋供衆,冥官過叁日又來,見昶一缽一衲,身無長物,不言而去。昶從此努力修行,卒獲悟道。

  錄自《沙彌律儀要略集注》頁一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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