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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疏翼 第一冊 卷一 二十、別破小乘──實有衆同分

  【論文】

  

  一‧叁七六 複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同分?爲證不成。

  

  

  

  【疏翼】

  

  初破本薩婆多等說十四不相應行中,第二破衆同分。于中亦分四︰一、問外人說有之由,二、外人引有之教理,叁、以理教難,四、申正義。此即初文。

  

  

  

  【述記‧卷九】

  

  初、問所由。

  

  

  

  【論文】

  

  一‧叁七七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廣說。

  

  

  

  【疏翼】

  

  第二破衆同分中,第二外人引有之教理。

  

  

  

  【述記‧卷九】

  

  次、彼部答,外人引經。

  

  

  

  【論文】

  

  一‧叁七八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同分。

  

  

  

  

  

  【疏翼】

  

  第二破衆同分中,第叁以理教難。于中有二︰一、總非,二、別難。此即初文。

  

  

  

  【述記‧卷九】

  

  次、論主非。

  

  經不明[1]說別有自體;即依色、心之上,說天人同分,故證不成。

  

  

  

  【論文】

  

  一‧叁七九 若同智、言,因斯起故,知實有者,

  

  

  

  【疏翼】

  

  第二破分中,第叁以理教難,第二別難中有叁︰一、內外相同難,二、能所無差難,叁、宿因非假難。初中複二︰一、牒救,二、以草木難。此即初中初也。

  

  

  

  【述記‧卷九】

  

  下、有叁難︰初、內外相同難。

  

  此、牒外救。若無別實衆同分者,即緣界、趣,及四生等同言[2]同智[3],應不得生!以無能同相似法故,無,不生心,要緣有故。

  

  【論文】

  

  一‧叁八○ 則草木等,應有同分。

  

  

  

  【疏翼】

  

  第一內外相同難中,第二以草木難。

  

  

  

  【述記‧卷九】

  

  論主難雲︰則草木等[4]緣之,亦起同言、同智,應別有[5]同分。草木[6]等既無,人等應不有。

  

  量雲︰汝宗草等,應有別同分。起同言智故。許如人天等。又應天人等,無別實同分。起同言、智故。如草木等。有何所以不許彼有耶?

  

  彼若救言:如趣、生體,唯[7]內有情有[8],而外無情無。同分類應爾,非外皆應有。若《六足對法》[9]文,無法同分。唯《俱舍》、順正理師立[10]。

  

  今難《俱舍》等曰︰趣等唯業果,外法可言無同分,許非唯業果,何妨外法有同分?如異熟色,外法可無;若等流色,外法[11]非不有。若言外法無樂欲故,即無同分,無樂欲故,應無生等[12]!

  

  若言有爲法故,有生等者,即相似法故,應有同分!若言同分樂欲之因,同分無故,亦無樂欲;樂欲無故,亦無同分;應唯說有有情同分,應不與一切相似法爲因!

  

  又「趣」是趣向,外法可非趣;不以趣向解同分,何得[13]如趣,外法無?相似法上有同分故。

  

  此難古薩婆多師[14]。更有余難,准生爲之[15]。

  

  又汝自言起言、智故,有此同分,即外法非無。前後雖欲分疏,實爲難解也。故此同分,應亦非情有。此設外救,出《論》文[16]。複爲征逐,文外意也。請審詳之。

  

  

  

  【疏翼】

  

  以上第一內外相同難訖。

  

  

  

  【論文】

  

  一‧叁八一 又于同分,起同智、言同分,複應有別同分!

  

  

  

  【疏翼】

  

  第叁以理教難破同分第二別難中,第二能所無差難。文分爲二︰一、同複應有能同,二、能同亦應不有。此即初也。

  

  

  

  【述記‧卷九】

  

  此下第二、能所無差難。

  

  若以于法起同言、智,便別有體者,同分亦起同言、智,應別有同分!彼說同分,更無同分,此相似法,雲何乃然?量中翻覆,皆應准知。

  

  然彼救言︰如所造是色,爲四大種所[17]造。大種雖是色,更非他所造。同分亦然,體爲能同,不假他同。

  

  此義失宗︰若以造故,名爲色,四大無能造故,可名非色。但以變礙,名爲色,何得如同[18]分?相似法上有同分故。又不然,大種有勝功能,稱大而是種,更無大故,不爲他所造。同分更無有勝能[19]。然[20]體既非一,複起同言、智;與法既不殊,何爲無同分?又體是能同故,更無別同分,亦應體是能生故,更無別物生!生體是能生,更爲生所生,同分是同他,更應爲他同。汝以大大返征[21],我以生生卻逐。設欲翻其勝論,尚自難知;何況許有同分實,而自墜耳[22]!

  

  【論文】

  

  一‧叁八二 彼既不爾,此雲何然?

  

  

  

  【疏翼】

  

  第二能所無差難中,第二能同亦不應有。

  

  

  

  【述記‧卷九】

  

  彼同分既無[23],同分不[24]爾,此法[25]何爲許然有[26]?

  

  

  

  【論文】

  

  一‧叁八叁 若謂爲因,起同事欲,知實有者。

  

  

  

  【疏翼】

  

  第二別難中,第叁宿因非假難。文分爲二︰一、牒救,二、理難。此即初文。

  

  

  

  【述記‧卷九】

  

  下第叁、宿因非假難。

  

  此牒正理師救。由同分爲因,起同事[27]、同欲[28]故。

  

  

  

  【論文】

  

  一‧叁八四 理亦不然。宿習爲因,起同事欲,何要別執有實同分?

  

  

  

  【疏翼】

  

  第叁宿習非假難中,第二理難。

  

  

  

  【述記‧卷九】

  

  若爾,即應唯[29]與事業及欲同,爲同分,不與眼等、色聲觸等相似法,爲其同分。若許事、欲外,亦與爲因,但內相似,皆有因者;即應外法色等相似,類應[30]亦有同分!

  量雲︰汝外相似色處法上,應有同分。色處攝故。如內色處。如此征逐,亦順其理[31]。又以理說︰無始宿[32]習爲因,于今事業起同事、欲,何要別執有實同分?

  

  

  

  【疏翼】

  

  以上第叁以理教難衆同分訖。

  

  【論文】

  

  一‧叁八五 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別,假立同分。

  

  

  

  【疏翼】

  

  第二破衆同分中,第四申正義。

  

  

  

  【述記‧卷九】

  

  申正義也。

  

  「衆」者,種類義,如婆羅門等。「同」,是一義,同是一婆羅門故。「分」者,相似義[33]。「同」,雖通能、所,今屬能同,衆之同分,依士釋也。不同小乘,彼別有體,「分」是因義,衆同之分故。今則不然,不在外法,內外異故。

  

  然《大論》[34]等[35]中,唯趣生上,立假[36]同分[37]。諸論不說外法之上亦立同[38]分。以理而言,外有亦好。教中且說勝所依處,非外無也。《俱舍》經部然即許之[39],設立外法有,亦無過失。今且依有情內法上立,如《對法》抄[40],及《樞要[41]》說。

  

  

  

  【疏翼】

  

  以上第二破衆同分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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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金藏》作「不明」,余作「明不」。

  

  [2] 即同一語言。

  

  [3] 即同一智願。

  

  [4] 「等」字,《金藏》有,余無。

  

  [5] 「別有」,《金藏》作「有別」。

  

  [6] 「木」字,《字,金藏》有,余無。

  

  [7] 「唯」字,《金藏》作「而」。

  

  [8] 「有」字,《金藏》無。

  

  [9] 靈泰《抄》雲︰

  

  「對法」,即是六足論也。若小乘中,即將《發智論》爲所依,余依《發智論》上,而立造也。「六足」者,即六腳足。言《六足論》者,一、《識足身論》:即明諸識,今明識是彼《發智論》家之足,故言「識身足」。二、《界身足論》:「界」者,即十八界,且如彼十八界爲首,亦明蘊、處也。「身」者,即《發智論》,此明十八界是彼《發智論》家之腳足也。叁、《品類足論》:即雜明衆多品類諸法,若舊翻譯,名爲《衆事阿毗昙論》,今新譯爲「品類足」也。四、《集異門論》:此論中即集諸異事,而作法門明諸法也。五、《法蘊足論》:此上五足論,皆唐叁藏文。此國有本。六、《施設足論》:《施設足論》即西方有本,此國中無本也﹝宋法護譯《施設論》上中下叁卷。藏文中有《世間施設論》(藏文作「”jig rten bźag pa」)﹞。

  

  [10] 見《俱舍》卷五、《順正理論》卷十二,兩論俱雲︰

  

  複有法同分,謂隨蘊、處、界。

  

  《俱舍論光記》卷十九雲︰

  

  此舉所依法,顯能依同分。由此同分能令蘊、處、界法展轉同故。

  

  [11] 「法」字,《金藏》有,余無。

  

  [12] 《順正理論》卷十二雲︰

  

  一趣等生諸有情類所有身形,諸根業用,及飲食等互相似因,並其展轉相樂欲因,名衆同分。如鮮淨色、業、心、大種,皆是其因,故身形等非唯因業。現見身形是更相似業所引果,諸根業用,及飲食等,有差別故。若謂滿業有差別故,此差別者,理不應然。或有身形唯由相似引業所起,以衆同分有差別故,業用等別。若身形等唯業果者,隨其所樂業用等事若舍,若行,應不得有。此中身形、業用、樂欲,展轉相似,故名爲「同」。「分」是因義,有別實物。是此同因,故名「同分」。

  

  [13] 「得」字,《金藏》作「故」。

  

  [14] 道邑《義蘊》雲︰

  

  古薩婆多不立法同分,故以趣向難之。正理師有法同分,故前以業果等難,故知今此唯難六足論師。

  

  [15] 靈泰《抄》雲︰

  

  大生生法體,更有小生生,同分既能同,更有同成同也。

  

  [16] 謂《順正理論》文。

  

  [17] 「所」字,《金藏》無。

  

  [18] 「同」字,《金藏》誤作「何」。

  

  [19] 此爲外救。

  

  [20] 「然」字,《金藏》無。以下更破之。

  

  [21] 即上文「大種雖是色,更非他所造」。

  

  [22] 《俱舍論》卷五雲︰

  

  又應顯成勝論所執︰彼宗執有總同句義。于一切法總同,言智由此發生。彼複執有同異句義,于異品類同異言、智,由此發生。毗婆沙師作如是說︰彼執與此義類不同。以說一物于多轉故﹝該論《光記》卷十九雲「彼說一物于多轉故,我說同分于諸法上其體各別,多體一體,其義既殊,雲何令我顯成勝論﹞。又縱于彼若顯﹝成﹞、不顯﹝成﹞,然此同分必有實物。契經說故。如世尊言︰若還來此,得人同分,乃至廣說。雖有是說,而不說言別有實物名爲同分。

  

  [23] 謂能使之同者既無。

  

  [24] 「不」字,《金藏》無。

  

  [25] 「此」,謂所同法。

  

  [26] 「然有」字,《金藏》作「有然」。

  

  [27] 「同事」,即諸根「業用及飲食等」。

  

  [28] 「同欲」,即樂欲。

  

  [29] 「唯」字,《金藏》無。

  

  [30] 《金藏》作「類應」,余作「應類」。

  

  [31] 謂順正理師之理。

  

  [32] 「宿」字,《金藏》無。

  

  [33] 《雜集論述記》卷九雲︰

  

  「分」者,分類故。

  

  [34] 謂《瑜伽》卷五十二。

  

  [35] 「等」,取《顯揚》卷一、《對法》卷二。

  

  [36] 《金藏》作「假」,余作「彼」。

  

  [37] 《瑜伽》卷五十二雲︰

  

  雲何衆同分?謂若略說,于彼彼處受生有情,同界、同趣、同生、同類、位﹝藏文作「tshod」﹞、性、形等,由彼彼分互相似性,是名衆同分。亦名有情同分。此中或有有情,由界同分說名同分,謂同生一界。或有有情,由趣同分說名同分,謂同生一趣。或有有情,由生同分說名同分,謂同生一生。或有有情,由類同分說名同分,謂同一種類﹝藏文作「rigs gcig」﹞。或有有情由分位、體性、容色、形貌﹝藏文作「chu źev」﹞、音聲、覆蔽﹝藏文無﹞、眷命同分,說名同分。或有有情由過失、功德同分,說名同分。如殺生者望殺生者,廣說乃至諸邪見者望邪見者;離殺生者望離殺生者,乃至正見者望正見者;從預流者,乃至阿羅漢、獨覺,望預流等;菩薩望菩薩;如來望如來;如是更互,說名同分。

  

  [38] 「同」字,《金藏》誤作「鹹」。

  

  [39] 《俱舍》卷五雲︰

  

  即如是類諸行生時,于中假立人同分等。如諸榖、麥、豆等同分。

  

  [40] 《雜集論述記》卷九,以五門分別衆同分義章第四門雲︰

  

  四、內外差別:《唯識》等皆唯內法,乃至〈五十二〉亦唯約有情,如得。非情與非情爲同分,無失。法同分亦爾。

  

  [41] 《樞要》卷中以十門分別衆同分義章,第五門雲︰

  

  五、內外所依:諸論唯內,此中難他,故俱通外。……問︰有爲相似,假立同分,擇滅相似,許假立耶?答︰不然。有爲有體用,相似有同分;擇滅無體複無用,故不立同分。真如是一,無相似,故不說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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