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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量論》提要

  

《釋量論》提要

  

   《釋量論》(梵Pr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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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tika)法稱著,又譯爲《量評釋論》。法稱曾叁學陳那《集量論》,批判地繼承了陳那的因明思想。本論是對《集量論》的注釋,是頌體,一千四百五十四頌半。對《集量論》的注帶有批評性質,在繼承的基礎上有訂正和發展。陳那原書共六品(章),本論改爲四品。其中成量品是根據陳那的皈敬頌擴展而來,其他叁品爲現量品、爲自比量品和爲他比量品。法稱晚年對爲自比量品作了注,該品本爲第叁品,由于法稱作了注,後人把它更改爲第一品。本論梵文原本僅剩殘篇,西藏存有該殘本並有藏譯全本。漢譯本是由法尊法師從藏譯中轉譯的。

   (一)爲自比量品(自義比量品)

   本品(是爲自開悟,講思維中的比量。對陳那因叁相作了重要修改並提出叁種正因。)第一頌爲正因下定義時提出,“宗法,彼分遍,正因。此叁種”。“宗法”是指因爲宗中有法之法,即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彼分遍”按照王森的解釋,“彼”指宗,“彼分”即宗中一分能別即所立法(謂項),“因”爲“所遍”,能別爲“能遍”。“彼分遍”意爲“凡因是所立法”。這一表述,既不同于陳那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又代替了陳那的第叁相“異品遍無性”,因爲從“凡因是所立法”可推出“凡非所立法不是因”。這一修改在法稱的另一部提要性的著作《正理滴論》中也有反映,該論在論述似因時,講了不滿足第一相便有不成因過之後,直接講不滿足第叁相有不定因過,這表明法稱的第二、叁相可以互推,後二相實際可以缺一,不同于陳那叁相不能缺一。這一修正,不僅對佛家因明而且對正理派和勝論等派都有影響。也就在這同一頌中,“正因。此叁種”並非說因有叁相,而是說正因有叁種:自性因、果性因、不可得因。只有這叁種因,才能確立因宗不相離的普遍聯系。本品還解釋了爲什麼以因果聯系中的果作爲正因,而不以産生果的因作爲正因,這是由于在原因産生結果的過程中可能出現障礙,這就不能確定因與果的普遍聯系。法稱爲對因果聯系的理解有其特殊的地方,果性因表明因果聯系是一一對應的,不包括多因一果的情況。

   (二)成量品

   本品內容反映了法稱發展量論的主要目的。是以量論貫穿佛教,與邏輯關系不大。本品詳細說明了釋迦牟尼本人就是“爲量者”的道理,認爲他是一切智者,無所不知,無所不解,是最究竟地體現了量的人,這樣就把量論貫串到佛教全體中去,實現了陳那的理想。

   (叁)現量品

   繼承了陳那關于量只包括現量和比量的思想。陳那以“離分別”作爲判定現量的標准,法稱加上“無錯亂”這一標准。現量亦分爲五根現量、意識現量、自證現量、瑜伽現量四種。對于現量,陳那以唯識義爲主,主張識外無境,因此以識中相分爲所量,見分爲能量,自證爲量果。法稱以經部義爲主,主張境在識外,因此以外境爲所量,以識中所帶境相爲能量,以自證爲量果。這是陳那、法稱因明學說在認識方面的根本不同。法稱的量論學說帶著揚棄瑜伽學系理論裏的唯心成分的意義。

   (四)爲他比量品(他義比量品)

   論述真能立必須具備的條件以及宗、因、喻叁支的過失。在爲他比量中,宗支可以省略不陳,但能立因喻不能省,省了就不能完整顯示因叁相。有法(宗的主項)不能拿來作爲因法,如立“聲常”宗,“非一切非聲”即“聲”不能成爲因。否則就有“不成”的這失。陳那九句因中第五句不共不定因“所聞性故”僅僅缺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法稱則認爲既不滿足第二相“凡因是所立法”又不滿足第叁相“異品遍無性”。本品從思維與語言一致的要求出發,主張法差別相違過,與法自相相違過只是一種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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