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師地論》提要
《瑜伽師地論》 (梵Saptada
abhūmi
stra yog
c
rya)
彌勒(Maitreya)著法相宗和一般的傳說都認爲授本論給無著的是天上的彌勒菩薩,日本學者宇井博壽認爲,除傳說的天上的彌勒外,曆史上亦實有其人(約270—350年)。呂澂認爲,本論是否爲無著、世親以前的一批瑜伽師托名彌勒所著,還難于斷言。
釋名 瑜伽有相應、一致、和合等義。本論說叁乘行者(即瑜伽師)所觀的境、所修的行、所證的果位(即瑜伽師地),互有方便善巧、相應的意義,故總以瑜伽師地爲名。本論共100卷,包括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本地分》是主要部分(從第一卷到第五十卷),把瑜伽師所依、所行的境界區分爲十七地,故本論舊有《十七地論》之稱,後面四部分是對《本地分》的釋論。
因明內容 在本論第十叁卷後半卷到第十五卷之間論述了因明問題。本地分“十七地”中的第十地“聞所成地”專講應學習什麼,提出菩薩應學的五明之說,亦名“五明處”,即:內明、醫方明、因明、聲明和工巧明。五明是佛家對教外學問的分類。本論以正理學派的正理學說爲基礎,廣泛搜集當時各派的邏輯學說。佛家邏輯源于正理,但又不完全同于正理,大概由此之故,被彌勒稱爲因明。本論給因明下了定義:“謂于觀察義中諸所有事。”意思對于所觀察的事物建立一種意見,其中關于能立與能破的一切論證的曆程便是因明。“觀察義”即所建立法,指組成宗的謂項。“諸所有事”即能隨順法,包括宗、因、引喻、同喻、異喻、現量、比量、聖教量八個部分,前五個部分是論式,前五個部分是論式,後叁個部分是知識的來源。在第十五卷中還論述了七因明:
第一,論體性,關于辯論中所用語言的體性。分爲六種:①言論,一般的談論和語言;②尚論,分衆認爲適合道理的言論;③诤論,違理搗亂的言論;④毀謗論,懷憤恨者粗惡不遜的言論;⑤順正論,宣說正法,令得清妝知見的言論;⑥教導論,令人獲得真實智慧乃得解脫的言論。言論是對其余五種的概括,尚論是需要加于區別的,诤論和毀謗論是要加于舍棄的。順正論和教導論是應當提倡的。
第二,論處所,關于辯論的地點,證人所在的場所,也分六種:①于王家;②于執理家;③于大衆中;④于賢哲者前;⑤于善解法義的沙門婆羅門前;⑥于愛樂法義者前。
第叁,論所依,關于辯論的采用的具體方法,這是因明的中心內容,大分爲所成立義和能成立二種。所成立義分爲:①自性,組成宗的主詞,論證的對象;②差別,組成宗的賓詞,反映對象的性質。
能成立義分爲八種:①立宗,依照自性、差別二種所成立義所建立起來的宗義即論題。立宗是能立叁支或五支中的一支。陳那、商羯羅主把宗支當作能立叁支中的一支。彌勒既把自性、差別當作所成義即論證的對象,又在能成立義中別立宗支,表明彌勒對論證的對象究竟是概念還是判斷還認識不清楚。直到陳那才確定所立即論題爲宗體(判斷)。陳那並且區分“能立”二義,與能破和似能立相對,能立包括宗、因、喻叁支;在包括宗、因、喻叁支的能立內部,宗又爲所立,而因、喻爲證宗的理由,稱爲能立。
彌勒規定立宗的原則有十條:一、攝受論宗;二、依自己的辯才;叁、輕蔑他;四、從他聞;五、覺真實;六、爲成立自宗;七、爲破壞他宗;八、爲製服于他;九、爲摧屈于人;十、爲悲憫于他。這十條非常繁瑣,條理不清,陳那立宗唯取隨自意樂即攝受論宗以避免相符極成過。
②辯因,因是證宗的理由,但本論對因的證宗作用未特別加于解釋,只說它和引喻包括同類、異類的實例、現量、比量以及聖教量一起來成立宗義。
③引喻,④同類,⑤異類,引喻和因一樣是證宗的理由,起到類比的作用,分同類的例證和異類的例證兩種。
同類的例證又分爲五種:相狀相似、自體相似、業用相似、法門相似、因果相似。比量即以此五種相似分爲五種。
本論能成立法中只說了宗、因、喻,卻沒有明說合與結,似乎采用叁支作法,但是以本論爲根據的《雜集論》和《阿毗達磨集論》都以合、結替代同類、異類,其他一些後出的注釋書也都在解因、喻時含有合、結,可見,本論在論式上仍爲五支。
⑥現量,感覺知識,分叁種:一、非不現見現量;二、非已思應思;叁、非錯亂境界。陳那以“無分別”即沒有達到名言(概念)的階段作爲現量的標准,並反對正理派關于非錯亂境界的觀點,而法稱則以“無分別”和“非錯亂”兩條來定義現量。彌勒還進一步把現量分成色根現量、意受現量、世間現量、清淨現量(瑜伽現量),爲陳那和法稱所繼承。
⑦比量,是已思應思的境界,推論的知識。又分爲相比量、體比量、業比量、法比量、因果比量五種,因和所立法的不相離性以現象間的相屬關系爲根據。後來法稱從經驗事實出發,簡單明了地限定爲自性的和果性的兩類。本論還沒有爲自比量和爲他比量的說法。
⑧正教量,亦名聖教量,指一切智者所說的言教,或從他聞,或隨彼法。
第四,論莊嚴,關于辯論者應具備的條件。有五種:善自他宗(熟悉立敵雙方經典),言具圓滿,無畏,敦肅,應供(演說時注意調節)。
第五,論墮負,關于被擊敗的論點。有叁種:一、舍言,自已反駁了自己;二、言屈,立論者對敵方的屈狀;叁、言過,立論者說不相幹的話。叁種墮負的條件是印度各派所共有的,每一種都還有詳細的分析。
第六,論出離,關于辯論之前先觀察論端,以定是否立論,分叁種:觀察得失,觀察時衆,觀察善巧不善巧。
第七,論多所作法,關于辯論者的信心,立論前要表示不會敗負。要有叁條:善自他宗,勇猛我畏,辯才無礙。
七因明中論所依部分是有關邏輯的內容,陳那的新因明就著重發展了這一部分,其余部分都是辯論術的內容。
在本論第二在部分《攝決擇分》菩薩地之七論述了“證成道理”(用種種量能證明和道理),也是屬于因明的內容,與邏輯關系密切。證成道理有五種清淨相(現見所得相、依止現見所得相、自類比喻所引相、圓成實相、善清淨言教相)和七種不清淨相(此余同類可得相、此余異類可得相、一切同類可得相、一切異類可得相、異類比喻可得相、非圓成實相、非善清淨言教相)。五種清淨相是關于了現量、比量和聖教量的知識,七種不清淨相是七種過失,其中此余同類可得相及有一切異類相是新因明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因過之所本,此余異類可得相及有一切異類相又是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因過之所本,異類比喻所得相則爲法自相相違過之所本,非圓成實相,發展爲新因明的四不成因過等等。
本論是陳那新因明之前最重要的著作,比《方便心論》(一般認爲是小乘著作)更注重邏輯的形式,最早使用了因明的名字,提出了五明之說並對因明下了定義,在佛家因明發展史上有重要意義,但是本論的重點仍放在辯論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