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佛弟子。不許有我故。其因所依有法不成。無有法可通故。亦非通是宗法性因故。亦是不成因。然有法外導因明中。唯有前二不成。謂兩俱不成。隨一不成。若異同彼所立。其得二弁攝世前二不成中。謂兩俱猶預不成。及隨一猶預不成。兩俱所依不成。及隨一所依不成。其陳那救別義故。遂開爲四也。
如是(至)能立者。
上來四不成因。且各指事。以爲不成。如是類釋。更于所說余一切品類有法上。所有四不成言辭。皆非能立。又釋。此總結前。如是所說四不成。一切品類所有言辭。皆非能立。
于其(至)是說者。
上來明通是宗法性四名成因。自下類釋于同品定有性因。亦有兩俱。同品不成。隨一同品不成。猶預同品不成。所依同品不成。其同品中有非有等。皆隨所應。有四不成。
于當所說(至)能破者。
于當所說因。是正因也。即是下文言能立也。相違不定者。即是下能破。此文具足應言。于當所說正唯因中。有共許決定言詞。說名能立。于當所說相違及不定中。唯有決定共許言詞。說名能破也。雲何相違及不定。說能破耶。謂彼立論人。因有相違及不定過。其敵論人。俱能現彼立因。有相違及不定過失。說此過真立敵俱許。即名能破。
非互(至)成故者。
以共許方成立破故。隨一不成過。是互不成。互不成是立因。不是言詞故。不能決定能立能破也。言複待成故者。如勝論對聲論。立聲是無常。所作性故。然此所作性因。若勝論師。以生爲所作。即聲論不成。若聲論以顯爲所作。即勝論不成。即應複立量。更成立聲是生所位(宗)。隨緣變故(因)。如燈焰(喻)。猶豫不成。若更成立言彼處決定無火。以有故非煙故。諸有蚊非煙處。必定無火。如余有蚊處。或雲。彼處定有火。以近見煙故。如余近見有煙處。其俱不成。及所依不成。不可重成得。故不說也。
夫立(至)雲何者。
總是外人間。夫立宗法用。故言立宗法。亦可有法宗衆法。故言立宗法。理重更以余通是宗法性爲因。成立此宗家之法無常性也。不成立宗家有法。此不格也。若即余因法。成互有法爲有。成或立有法爲足。下更指其事。如猶僧佉。成立最勝爲有。此最勝有法。今成立此有法爲有(宗)。現見別物有總類故(因)。猶如多片白檀香皆以本(喻)。當知二十叁谛是別。故知亦有總最勝[穴/俱]淨。或立爲無者。佛弟子即立最勝爲無。最勝是有法。爲無是法(宗)。不可得故(因)。猶如菟角(同喻)。如是以余因法。成立有法。如是所成。非宗家法。違正理故。問言此義雲何。
此中(至)此失者。
論至示其成立最勝有無所以。但約二十叁谛別物爲有。所定有一因是法。其所有一因。即是最勝。約二十叁谛有法。成立最勝爲有。不即立最勝爲宗。故無以法成立有法之失。立量雲。此中二十叁谛別物。定有一種因(宗)。以是別故(因)。猶如多片白檀(同喻)。
若立爲無(至)法過者。
若立最勝爲無。亦約二十叁谛。假立最勝爲無。以不可得故。立量雲。二十叁谛無有一最勝因(宗)。以最勝不可得故(因)。猶如菟角(同喻)。又釋雲。若立爲無者。如所說寂勝性計爲有。是是有法。我今立爲無是法。法及有法。得名爲宗。于破性計最勝上。亦假安立。不可得故爲因。我今立最勝有法。是無爲宗故。是故亦無有最勝有法過也。應立量雲。汝所計最勝是足(宗)。不可得故(因)。猶如菟角(喻)。問此雲何不有因足。所依故。答因有叁。一或有因唯應有法。如所作性因等。如雲虛空。實有德所依故。此因唯依有法。故對無空。所依不成。大乘人若樹小乘外道等。並第八識。有小乘等不許有第八識故。對無第八識論。若立其因。有法不極成故。亦是所依不成。二或有因唯依無法。謂不可得故。今明不可得因。唯依最勝無法。于性計法上假立不可得故。因複無無有因無所依過。叁或有因通依有無。謂所作性等也。是故若立有法爲有。敵論必不許有法故。對無有法論。其因必是所依不成過也。若立有法爲無。其有法若立爲無。其敵論者。雖不得許。然不可得故。因唯依無法故。無所有依不成過。如對外道言。神我是無(宗)。不可得故(因)。猶如菟角(同喻)。此因雖無所依。然無過。
若以(至)雲何者。
外人問。夫立因之正義。且所依性故因法。成立無常宗法。今論問雲。若以有法。別立余有法。或以有法。成立其法。下指其事。如謬立量雲。煙有火。煙是有法。火是其法(宗)。以是煙故(因)。猶如解煙(喻)。然煙之與火。俱是有法。彼人以煙有法。成立火有法爲宗法。此心即不是以爲有法。立余有法耶。言或以火立觸者。火是四塵假火。是有法。觸言熱觸是法。或立量雲。此火有熱觸(宗)。以是大故(因)。猶如余火(喻)。此止即不是有法。成立法耶。外人不了此二義。故得其義雲何。
今于(至)應物者。
論主答。今于此宗因中。非以煙爲因。成立火宗故。非是以煙有法。成立火有法。亦非以火爲因。成立觸爲宗故。以四塵總假火有法。成立別觸實法也。言但爲成立此相應物者。但爲成立此煙火及觸處所。無相應物也。如立量雲。此山谷處有火。以山谷四塵爲有法。以有火爲法。法及有法合爲宗(宗)。以此山谷中若煙故(因)。猶如菟余有煙處(喻)。又立量雲。此火爐處有熱觸(宗)。以有火故(因)。如余有火處(喻)。
若不(至)爲因者。
論主破前謬立。若不如我所說。可如汝所立比量。即應以宗義一分爲因。如立宗雲。聲是無常。聲是有法。無常是法。法及有法。是所立宗義。若言聲是無常(宗)。以是聲故(因)。此以宗中有法爲因故。故是宗義兩分中。以一分爲因過。汝亦如是。前立量雲。煙是有法。火是法。法及有法。合成宗義。汝立因雲以是煙故。豈不是以有法宗義一分爲因耶。又立量雲。此火有熱觸。火是有法分。熱觸是法分。法及有法二分。合爲宗義。立因雲以此大故。是亦以有法宗義一分爲因。故不成也。以宗義二分是所立。因是能立故。不應以所立一分。爲能立也。
又于(至)有故者。
論主重破。又于此比量中。非欲成立火是有法性。及熱觸是有性。以世人皆共知火及觸。有體性故。何謂成立者。是立已成過。但爲不知火相觸。應所依處有火有觸。複謂立量成立也。
又于(至)有過者。
又于此中立論者。要觀待前敵論人義。方有所立謂如佛弟子。欲立聲是無常。要觀待前敵論人。立聲是常故。方立無常。爲所立法及有法也。言一切人既不格煙下有火無火。火複是熱。何得根即成宗。既要觀待他成所立。非如吠世德句有德句。不由觀待而成也。言有位者。即是實句義。能有德句故。德句是所有也。應言非如德有德。
量頌(至)有法者。
重說子頌。頌上義也。言有法非成有法者。謂不應以煙有法。成立火有法也。言及法者。亦不應以火有法。成立觸法也。其熱觸是火家一分義故是法也。其句上中上五字。貫通此法以及字及之。言此非成有法者。謂此法不應成有法也。即是上文。以余別法。成立最勝爲有爲無也。下兩句正義。謂但由因法。成立宗法。如是法與有法。既不相離。亦即成有法也。此是正義。了由因有所依故。如是以法成法時。亦兼成立有法。不可以法正成立有法。
若有(至)宗法者。
宗法有二。一不極成法。聲上無常。以聲論者不許故。此即宗是法。故言宗法。二極成法。即聲上所作性。在歒但許故。此宗家法。故名宗法。上成所明因法。在其宗有法上。名爲宗法。今陳那既造論。所有古因明中。立量有隱伏者。並敘人言釋。故舉外人格雲。如勝論師。對聲論者立宗雲。聲非即常。立因雲。業等應常故。謂第叁業句行來俯仰。等者等取第二德句中者示法也。此業等應常之因。白是第叁業句應常。不世第二德句聲上。此即非宗義之法。何得言宗家法故名宗法。又立因雲。常應可得故。謂此聲應一切時。常應可得聞。如是常應可得義。于其聲上。無此因義。此自他俱不許。聲一切時中常爲耳識可得。自是別明常應別得。非關聲事。可得言宗家法。複名宗法耶。
此說(至)彼過者。
述曰。此論主通難。此是勝論說。彼聲論過。由約因爲門。及宗爲門。以立論者。先有所立。複敵論者說。應言難也。示等應常。說應言故。故知是說彼過言也。以先聲論師。對勝論。立聲是常(宗)。無形質故(因)。猶如虛空(同喻)。後時勝論。約因宗門。以斥彼過。若汝言無形質爲因。故德句中聲是常者。第叁業句等亦形質。亦應是常也。又汝先立宗雲。聲是其常。今又約彼宗門。以彼斥過雲。聲若是常者。常應爲耳識得。今既共不常聲。不常爲耳識得故。故知聲非是常。
若如是(至)雲何者。
此更舉外格雲。如勝論對聲論。立聲是無常爲宗。所作非常故爲因。常非所作故爲因。此之二因。俱不世。聲宗之上。何得言宗家法故。名爲宗法。故言此複雲何。
是喻(至)無因故名。
此下論主量人言通。如同所立所作非常故等。非因是喻。然依第五持故聲。方便安立所作性因。所作非常故。謂法所作者。皆非是常故。如瓶盆等。是同品法喻。若法是常見應言者非因喻。然非所作。如虛空等。是異法喻。如其次第配也。宣說其因宗定隨逐。如犢子隨母。所作非常故。是同法喻。若宗無處合無因故。常非所作。故言是異法喻。
以于此中(至)宗法者。
此之二喻。實不世。聲上。非宗家法。然以于此中喻中。由同喻合。方便顯示聲上有所作性因。謂法所作者。即是無常。聲既所作。故是無常也。彼立論者。文中雖不作此合意。亦有此合。故宗法因世聲宗上。如是由合喻顯聲定是所作性。非是非所作性故。此所作性。定是宗家法。故名宗法。
量說(至)知因者。
此本頌。初句頌前同喻。第二句頌前異喻。依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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