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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傳因明二論》中的一個錯誤

  《漢傳因明二論》中的一個錯誤

  剛 曉

  在筆者《漢傳因明二論》的第132――133頁中有這樣一段話:

  “我”有十四德,這一點兒鄭偉宏先生在《佛家邏輯通論》中說“我”有九德,是“覺、樂、苦、欲、嗔、勤、勇、法、非法”;惠莊法師在《<因明入正理論>淺釋》中也說是九德,他列的九德是,“覺、樂、苦、欲、嗔、勤勇、行、法、非法”;呂澂先生也說是九德,呂澂先生列的九德與鄭偉宏一樣。九德從哪兒出來的呢?在《因明大疏》中說,“十句論雲,我雲何,謂是覺、樂、苦、欲、嗔、勤勇、法、非法、行等和合因緣,起智爲相名我”,這一句話是列出來了九德,古文沒有標點,鄭偉宏先生給點了一種,把勤和勇算作了兩種,但他把中間的“行”給去掉了,爲什麼要去掉,我不知道他的理由;惠莊法師也給加了標點,但他把次序給顛倒了一下,次序顛倒我估計是惠莊法師記顛倒了,這個關系倒不大。但重要的是,《因明大疏》在列出九德之後有“等和合因緣”幾個字,尤其是“等”,按照漢語的語法,如果有很多詞,而這些詞又是並列關系,那麼,你可以在說幾個之後用“等”字,表示後邊兒還有,自己沒有列完,(這裏剛曉法師說的不確,漢語語法上“等”還有一種用法是列舉完畢後的語氣停頓)所以,惠莊法師、鄭偉宏先生按照《因明大疏》中的這一句話,這一句話只列出了九德,你們就明確說九德,是不准確的。其實,在《因明大疏》中還有一句話,就在這句話的前邊兒不遠,就在同一段兒中,說,“我有十四德,謂數、量、別性、合、離、覺、樂、苦、欲、嗔、勤勇、法、非法、行。”這“德”句中的“別性”,有的書上寫作“別體”,《大正藏》中間是“別性”,這個我們不管它。《因明大疏》中的這兩句話在同一段中,不應該搞錯的。另外,在玄奘法師翻譯的《勝宗十句義論》中明確地說,“我由幾德說名有德,謂由十四。何者十四?一數二時叁別體四合五離六覺七樂八苦九欲十嗔十一勤勇十二法十叁非法十四行。”

  這段話是在講俱不極成過的時候說的。《因明入正理論》的原文是:

  俱不極成者,如勝論師對佛弟子立,我以爲和合因緣。

  當時我在給學生們講解的時候,手邊兒並沒有《因明論疏瑞源記》的原文,只是在參考書籍中看見《瑞源記》中的一些引文而已。在去年蒙沈劍英先生贈《瑞源記》,看到此處,發現一些很寶貴的資料。

  義範曰:問,我十四德,何故唯與九德和合因緣?答,覺、樂等九是能遍法,故和合此九方能起智決擇是非。數、量、別(性)、合、離五,雖亦是我之德,非能遍法,故不說之。問,既以我爲和合因緣,彼和合句複何所用?答,彼和合性和合九德,與我和時,能起智相,必以我爲和合因緣,和合方能和合。若不起智相,但合實及德等,令不相離相屬,此即但由和合之力,不要我爲和合因緣。問,何故爾耶?……

  從此話中可以看出,我對人家的指責是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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