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我的閱讀記錄 ▼

《因明正理門論》講記之十

  《因明正理門論》講記之十

  又比量中唯見此理:若所比處此相審定,于余同類念此定有,于彼無處念此遍無,是故由此生決定解。

  這是說的因叁相。“比量”這裏就是因明論式。“此理”是下邊兒說的,是因叁相。“若所比處此相審定”是說的遍是宗法性。

  注意,從前邊兒似喻那兒開始,神泰法師的《述記》就沒有了,所以,以後的說法,都沒有神泰法師的觀點兒了。說“若所比處此相審定”是遍是宗法性的,是窺基法師在《大疏》中的說法。“所比”是宗有法。“此相”是因相,“審定”,按《瑞源記》的說法,說有的本子上說是“定遍”,但在玄奘法師、義淨法師的本子上都是“審定”,鄭偉宏先生拿《新疏》作證據,不過《新疏》是1845年才出版的,是日本的寶雲和尚著的,這本書太晚,要是有更早的證據就好了。《瑞源記》1928年中國才有,是商務印書館出的。“于余同類念此定有”,這是說同品定有性。其中的“余”字兒是個扣兒,這個“余”就是其余、以外,也就是說明了同品是要排除宗有法的,有人說佛教的因明沒有明確提出排斥宗有法,就是不對的。“于彼無處念此遍無”,這是說異品遍無性,“彼”指所立法,“彼無處”是異品,“此”是因法。“是故由此生決定解”,說由這叁相就可以使你産生決定的解悟。注意,陳那論師說,只要具備此叁相就可以保證從因證成宗,我現在卻可以舉出一個符合因叁相但宗卻不對的例子,比如說――

  宗:水銀是固體

  因:金屬故

  在這個式子中,水銀是金屬,符合遍是宗法性,除水銀外,有固體是金屬,符合同品定有性,除水銀外,凡不是固體的都不是金屬,符合異品遍無性。這個式子符合因叁相,但誰能說它是正確的?也就是說當喻體這個普遍真理以宗有法爲唯一例外時,符合因叁相也不行。這是陳那系新因明的局限,咱們也得知道一下。

  故本頌言

  如自決定已 悕他決定生

  說宗法相應 所立余遠離

  “本頌”就是根本頌,說這個頌子是對因明叁支的根本總結,所以叫本頌。“如自決定已”,這是爲自比量。“悕他決定生”,這是爲他比量。“說宗法、相應、所立,余遠離”,“宗法”是因,“相應”是喻,“所立”是宗,“余遠離”是除了宗、因、喻叁支外再沒有其他的了。這是新因明與古因明的根本不同之處。對此叁支接著陳那論師還有解說。

  爲于所比顯宗法性,故說因言。爲顯于此不相離性,故說喻言。爲顯所比,故說宗言。于所比中,除此更無其余支分,由是遮遣余審察等及與合、結。

  這就是對上邊兒的頌子的解說,是對頌子後兩句的解說。說明叁支是一個論式的必要成分。

  “爲于所比顯宗法性,故說因言”,爲了顯示因是宗有法的屬性,所以說要有因支。“所比”就是“所立”,這裏指“宗有法”。

  “爲顯于此不相離性,故說喻言”,爲了顯示宗、因之不相離性所以要有喻支。“不相離性”就是宗法在外延上包含因法。

  “爲顯所比,故說宗言”,爲了顯示所要論證的對象,所以得有宗支。“所比”有好幾個意思,既指宗有法又指法,也就是說,既指宗前陳又指宗後陳,還指有法與法所共同組成的宗體,這裏指“宗體”。

  “于所比中除此更無其余支分”,爲了論證宗義,除宗、因、喻叁支外根本不需要其他的了。這個“所比”是指整個論式。“此”是叁支,“余支分”是指古因明五支作法中合支、結支以及外道的審察支。“由是遮遣余審察等及與合、結。”在古印度辯論的風氣很盛,雖然辯論風氣很盛,但辯論的規則並不統一,有的學派在辯論前要先對論點審察確定,以防止你耍滑頭。我來舉個例子,我與甲辯論,我要先審察,我就說,“汝立聲爲常耶”?就是:你說聲是常吧?甲說,是的,我說聲是常。接著我就可以來立論式,“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如瓶”。這在最先先說的“汝立聲爲常耶”就是審察,目的是把對方的論點加以固定,使他不能夠轉移命題。這是因爲人們在說話時,經常會不由自主地跑題,有時候跑題還跑得自然而然。在辯論中間爲防止跑題,所以就先加上“汝立聲爲常耶”,這在論式中叫審察支。現在陳那論師說審察只是論辯的准備工作而已,要是把准備工作也算論式的一支的話,是不是也得說“由汝父母生汝身故,方能立義,或由證義及床坐等方得立論,豈並立支耶?”就是說你是不是也得把父母已經生下我了立爲一支,不然的話,沒有我這個人怎麼論辯?是不是也得把座位已經擺好了、公證人請到了等都列爲一支?可見把准備工作作爲一支是多余的。這是陳那論師在《集量論》中說的。還有合、結,這是古正理論和古因明五支作法的其中兩支,陳那論師說也是可有可無的,就取掉。

  這裏“由是遮遣余審察等”的“等”字是啥意思呢?窺基法師說,古因明師有八能立的說法、四能立的說法以及叁能立的說法,八能立在《瑜伽師地論》中說是立宗、辨因、引喻、同類、異類、現量、比量、正教量。古因明師的四能立是宗、因、同喻、異喻。世親說了叁能立,是宗、因、喻,不過世親的叁能立與陳那論師的叁支不同,不同之處是世親的叁能立不是建立在九句因上,理論基礎沒有陳那論師的基礎穩固。那麼這個“等”字兒就指這些,說要把這些統統排除。

  若爾,喻言應非異分,顯因義故。

  陳那論師把因明規則給改了,古因明師就不服氣,說,你陳那說喻支是助因成宗的,在窺基法師的《大疏》中說“二喻即因”,你陳那既然說喻支只是對因支的幫助,受因叁相的統攝,那麼你爲什麼還要把喻單獨列出來?當然,在古因明五支作法中,喻只是事例,沒有一個普遍命題作喻體,這樣的喻也確實是獨立于因支之外的。因明經陳那論師一改,喻主要是顯示因叁相的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的,所以說喻是因的有機組成部分了。這樣一來,古因明師才給陳那論師爭論開了,所以有此一問。“異分”就是單獨列出來稱爲一支。“因義”就是因叁相。

  事雖實爾,然此因言唯爲顯了是宗法性,非爲顯了同品、異品有性、無性,故須別說同異喻言。

  陳那論師說,在語言表述上,因支只能顯示遍是宗法性,而難以顯示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所以還是得有喻支。也就是說,喻支只是語言表述的需要。由于因不僅要表達自己是宗前陳的共許法,而且還要指出因法存在的地方宗法必然存在,宗法不存在的地方因法就一定不存在,這內容是不是太多了點兒,讓因支擔這麼重的擔子是不是令人有些不忍心?確實有些不忍心,于是,設立喻支來協助一下。這樣呢,因支只負責表述第一相,把表述第二相、第叁相的任務交給了喻。這就是雖然喻是因的有機組成部分,但在語言表述上必須立出喻支的原因。也就是說,喻只是語言表述的需要,其實它起的是助因的作用。

  若唯因言所诠表義說名爲因,斯有何失?

  古因明師說,把因所表述的內容本身當作因,而不把喻當作因的一部分,也是可以的,就是說,我把所作性當作因,把瓶、空當作同喻、異喻,而不把瓶、空當作是因的附庸,又怎麼了~~有啥不好?

  複有何德。

  這是陳那論師的話。陳那論師在這兒打太極拳,古因明師說,因是因、喻是喻有啥不好,你非把喻也說成因,陳那論師就說,那有啥好?

  別說喻分,是名爲德。

  古因明師沈不住氣了,說,把因和喻分開就是好!看來古因明師的脾氣不好,在陳那論師的挑逗下有點兒氣急敗壞了,他需要冷靜才行。

  應如世間所說方便,與其因義都不相應。

  陳那論師這時候打蛇隨棍上,說,你把因、喻分開是與外道一樣了,“世間”指勝論派等,勝論派就主張因是因喻是喻。“方便”,權宜。“不相應”,體現不出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就是說,本來因要具備叁相的,你現在因只具備遍是宗法性,沒了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大家想一下,只讓因具備第一相,讓喻具備後兩相行不行?這就是說,把因明的體系推倒重來行不行?只想一下就行了,不要求回答的。

  若爾何失?

  古因明師被陳那論師扣了個大帽子,嚇得蔫了,趕緊低聲下氣地說:請問我錯在哪裏?這古因明師也實在不夠冷靜。

  此說但應類所立義,無有功能,非能立義。由彼但說“所作性故”所類同法,不說能立所成立義。又因、喻別,此有所立同法、異法,終不能顯因與所立不相離性,是故但有類所立義,然無功能。

  “此說但應類所立義,無有功能,非能立義”,“此說”指古因明的因是因、喻是喻。“類”,類同、類比。“所立”是所立法,比如“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這個喻“瓶”,就是說瓶的無常義來類比聲的無常,“無有功能”,缺乏普遍涵蓋功能,沒有證宗的能力,“非能立義”,這不符合我所說的能立。這一句就是說你古因明師拿瓶作喻,只是類比,缺乏涵蓋功能,沒有證宗能力,不符合能立的條件。

  “由彼但說“所作性故”所類同法,不說能立所成立義”,“彼”古因明師。你古因明師只因爲瓶有所作性,就說它與聲類同,沒有說諸所作者皆無常,就不能顯示能立的因與所立法之間的普遍關系。

  “又因、喻別,此有所立同法、異法,終不能顯因與所立不相離性”,“別”就是說因是因、喻是喻。“所立”就是宗法。“此有所立同法、異法”就是說,同喻、異喻只同異于宗法。“終不能顯因與所立不相離性”,“終”是終究。終究不能顯示出因與宗的不相離性。這句話就是說,古因明師把因、喻分開,盡管瓶、空各有類同的所立法和不無類同的所立法,但終究是沒有顯示出因與宗的不相離性,所以有毛病。

  “是故但有類所立義,然無功能”,所以說,它只有類似的所立法而沒有證宗的功能。

  何故無能?

  古因明師請陳那論師再進一步給解釋。古因明師也是不恥下問,是我們應該學習的榜樣。

  以同…

《《因明正理門論》講記之十》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

菩提下 - 非贏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網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