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正理門論》講記之九
諸有皆共無簡別因,此唯于彼俱不相違,是疑因性。
這是接著上邊兒的來區別其他四種不定因與同品異品皆無這種不定的。“諸有皆共無簡別因”,就是說其他四種不定因因爲同品異品都有,所以就不能簡除異品,“此唯于彼俱不違”,“此唯”《述記》上說是“簡不共也”,不共就是第五句因,就是同品異品皆無,就是同品異品都和因法相違,“彼”就是其他四種不定,“俱不違”是說其他四種不定同品異品上都有,同品于因法不相違,異品于因法也不相違,“彼”與“俱不違”都是說其他四種不定的,剛才那個“此”是說第五句的,第五句不定和其他四種不定,“是疑因性”,是疑惑不定之因,前邊兒說第五句“以若不共,所成立法所有差別,遍攝一切,皆是疑因”,現在說其他四種也是疑因,怎麼能說它們不能劃在一塊兒呢?神泰法師還在《述記》中給說了一個寬宗、狹宗、寬因、狹因的事兒,說寬宗可以由寬、狹二因成立,狹因可以成立狹、寬二宗,寬因不能成立狹宗,還舉有例子,最好看看。
若于其中俱分是有,亦是定因,簡別余故,是名差別。
這是把四種共不定中的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又拉出來示衆了,就是“俱分是有”。“亦是定因”,也有可能是定因,在什麼情況下是定因呢?“簡別余故”!什麼叫“簡別余故”?“簡別”就是排除,“余”指不合理的地方,比如說咱們在說九句因的第九句時舉的例子,“聲常,無觸對故”,無觸對就是無質礙。這個式子的所立法是“常”,凡具有常性的就是同品,象虛空、極微等,凡不具常性的就是異品,象瓶、高興等。同品中,虛空是無質礙的,而極微是有質礙的,這是同品有非有。異品中,瓶是有質礙的,高興是無質礙的,這就是異品有非有。因爲異品中出了“高興”,使得“聲常,無觸對故”不符合第叁相異品遍無性,成了不對的,所以這裏的“簡別余故”的“余”就指“高興”,把“高興”排除出去,把高興等排除出去以後,這個式子就不是不定因了。
神泰法師在《述記》中還說了不定因如何變成相違因,說“若望心心法等其因即成相違”,可沈劍英先生在解說“亦是定因”時說,陳那論師在此似無意說及轉化爲相違因的可能,故說“亦是定因”,沈先生還舉出《集量論·爲他比量品》(略抄)中的“其依同品俱分者,簡別余故,亦得爲因”來證明自己的觀點,可我覺得還是不妥,因爲《因明正理門論》原文中說的是“定因”,“相違”也是“定”。所以,我覺得“簡別余故”的“余”就應該包括同品中的不合理部分和異品不合理部分,同品中不合理的部分是什麼呢?一說這個,就要把相關的共不定都拿出來才行,不能只說第九句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比如說第叁句同品有異品有非有、第七句同品有非有異品有等都拿出來。窺基法師在《大疏》中就說“俱分是有”還包括第叁、第七句,窺基法師甚至把第一句也包括進去了。
“是名差別”是總結語,“這就是它們不同的地方”。這是把共不定和不共不定區別了一下。沈劍英先生說,陳那論師並未把不共不定和四種不定一一區分,而只著重說明不共爲什麼也是不定,以及它與共不定、同異俱分的差異等。陳那論師爲什麼要這樣來呢?沈先生說得很好,他說了幾個理由,我學說一遍。第一、外人在問難時就先說了“理應四種名不定,二俱有故”,就是說四種不定因是同品異品俱有,而不共不定是同品異品俱無,這本來是最明顯的不同,外人已經提出來了,問題的焦點就在于爲什麼同異俱無的不共因也劃在不定裏,陳那論師的回答就是在這個基礎上回答的,所以先說了不共因作爲疑因的實質。第二、不共不定和共不定的表現形式剛好相反,不共不定是同異遍無,共不定同異皆有,所以要比較。二者最有共同點的是它們都是缺一相的不定因,只是不共不定缺同品定有性,共不定缺異品遍無性。因爲它們缺一相,所以也就不可能再變爲叁相齊全的正因或同時缺第二、第叁相的相違因。第叁、同異俱分是另一類型的不定過,所以要單拿出來討論,同異俱分在“簡別余”的情況下可以轉成正因或相違因,這種情況在同分異全和異分同全兩種不定中也存在,所以同分異全和異分同全可以省略不說,當然,同分異全是不可能轉成正因,它只能在簡除同品一分有的情況下成爲相違因,異分同全則可以在簡除異品一分有的情況下成爲正因而不能轉成相違因,同異俱分具有同分異全和異分同全的雙重轉變性能,所以陳那論師唯以此爲代表來說。這是沈劍英先生的說法。
若對許有聲性是常,此應成因。
這是外人的問難。你陳那說不共因總是疑惑不定之因,可我倒覺得未必,假如說聲生論對勝論師立量的時候,立“聲常,所聞性故”,因爲勝論師承認“聲性”,所以雙方要是都以聲性爲同品,這是同品有而異品無,那麼“所聞性”不就成正因了嗎?“聲性”,在聲論師的理論裏,在我們聽到的聲音之外,還有“聲性”,聲音的本性。勝論師也承認“聲性”,慧月在《勝宗十句義論》中說唯有聲爲空,空是勝論實句義中的一個,它是聲的載體。勝論實句義中包括九個:地、水、火、風、空、時、方、我、意,稱九種實。《勝宗十句義論》是玄奘法師譯,在《大正藏》中編號是№2138。
若于爾時無有顯示所作性等是無常因,容有此義。然俱可得一義相違,不容有故,是猶豫因。又于此中現、教力勝,故應依此思求決定。
這是陳那論師的回答。“爾時”指聲論師立論的時候,“無有”是勝論師沒有,沒有什麼?沒有“顯示所作性等是無常因”,就是說,勝論師沒有反駁。勝論師的反駁是“聲無常,所作性故”。“容有此義”,允許你聲論師立的“聲常,所聞性故”成立。陳那論師的這個說法就很耐人尋味了,說聲論師與勝論師論辯,聲論師舉出了“聲常,所聞性故”,這個勝論派的代表卻張口結舌,不能夠舉出“聲無常,所作性故”來,這就說明這個勝論派的代表也是窩囊,他根本連自宗的理論也沒有明白,就是說這個勝論派的代表不合格。這樣的兩個人論辯就象大人和小孩子打架一樣,你大人雖然打贏了但面子也算丟足了。“然俱可得一義相違,不容有故”。“然”是轉折,表示實際上不會這樣的,只要是真正的勝論師,絕對不會出現你說的情況。“俱”,指在聲論師立出“聲常,所聞性故”的同時。“可得”可以得出、立出。“俱可得”就是指在聲論師立量的同時勝論師也立量與之抗衡。“一”,一個,或者說是一個論式,或者說是同一個有法“聲”;“義相違”,義就是觀點,觀點相違的論式。“一義相違”就是在同一個有法“聲”上,立一個與“常”相抗衡的“無常”論式。“然俱可得一義相違”,就是在你聲論師立出“聲常,所聞性故”的同時,勝論師就可以立出一個與你聲論師觀點相違的論式“聲無常,所作性故”。“不容有故”,不允許你聲論師的論式成立,不然的話勝論師與聲論師的論辯就沒有意義了。“是猶豫因”,因爲聲論師立出的“聲常,所聞性故”和勝論師所立的“聲無常,所作性故”都符合因叁相,所以就沒有辦法確定聲到底是常還是無常。“又于此中現、教力勝,故應依此思求決定。”這是陳那論師在給判定勝負。“現”是現量,“教”是至教量、聖教量、聖言量。說勝負要依現量和聖言量來判定。在古因明時候,是說“如殺遲棋,後下爲勝”,現在陳那論師不同意這種判法,說要判定勝負,只能依據現量和聖教量來判定,而不能依先後判定。在陳那論師的《因明正理門論》這句原文中,沒有說到底是聲論派勝還是勝論派勝,只說要拿現量和聖教量來判定,但在神泰的《述記》中說,勝論師(《述記》原文是衛世,衛世即勝論派)所立的“聲無常”,第一、世間都可以知道聲音有時有間斷;第二、所作性可以作比量式,勝論師有現量、比量二者證明。聲論師立“聲常”沒有現量證明,只有自己的一個比量論式證明。所以勝論師勝而聲論輸。神泰法師這麼一說反而不妙了,給別人落下了口實,于是有人說,“若爾便決定,雲何名不定?”這是窺基法師在《大疏》上記載的。《大疏》上說的,“此二俱不定攝,故不應分別前後、是非。”陳那論師本沒錯,只是後人的自作多情,陳那論師可沒有說誰勝誰負,只是說判定的標准不應該是先說後說,而應該是現量、聖教量。“故應依此思求決定”,就是說要依現量、聖言量爲標准來思維判定。是不是神泰法師自作多情?也不見得是,到底這說法是從誰那兒來的,現在已無可考據。其實呢,陳那論師這個判斷標准是根本就沒有法子操作的:因爲勝論有勝論的聖言量,聲論有聲論的聖言量,怎麼判斷?陳那論師爲什麼要說這個標准?因爲古因明師說“如殺遲棋,後下爲勝”,陳那論師不同意這個說法,人家就要問,這個標准不行的話,那麼該依什麼標准來判斷呢?陳那論師就說,應該依現量、聖教量來判斷。因爲各有各的聖教量,所以其實是沒法子判斷,也就是說,陳那論師對這種情況是不作判斷的。
攝上頌言
若法是不共 共決定相違
遍一切于彼 皆是疑因性
邪證法有法 自性或差別
此成相違因 若無所違害
觀宗法審察 若所樂違害
成躊躇顛倒 異此無似因
這是叁個頌子。是對似因的總結,不過沒有包括不成因。第一個頌子應該這麼讀,“若法是不共、共、決定相違,遍一切,于彼皆是疑因性。”“法”是因法,“不共”是不共不定因,“共”是共不定因,包括九句因中的一、叁、七、九句,“決定相違”是相違決定。總共有六種不定。“遍一切”是說這六種不定因所遍及的任何宗法。“于彼皆是疑因性”是說不管立什麼法(宗上之法、即宗後陳),若用六不定因來成立,都是疑惑不定的似因。
第二個頌子是說相違因的。“邪證”,顛倒成立;“法、有法”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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