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正理門論》講記之四
因與似因多是宗法,此差別相今當顯示。
說完了宗,就該說因了。
“因與似因多是宗法”,“因”指正確的因支,“似因”是錯誤的因支。“宗法”就是宗上有法的法,“宗上有法的法”就是說是宗前陳的屬性,宗前陳就是宗上有法,宗前陳是體,宗後陳是義,體叫有法時,義叫法;體叫自性時,義就叫差別;體叫所別時,義就叫能別;體叫自相時,義就叫共相,這是一一對應的。比如說,“聲無常,所作性故”,那幺這個因“所作性”就是宗前陳“聲”的一個屬性,就是說宗上有法“聲”包含有因法“所作性”。這就是因叁相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正確的因都符合這個,但似因就不一定了,有的符合有的不符合。所以說,“多是宗法”,就是說不是全部是,是一部分。那又爲什幺說“多”是宗法而不說“少”是宗法呢?你說“少”是宗法也是指一部分呀~~說因支的過失有六個不定、四個相違、四個不成,這總共有十四種過失,在這十四種過失裏,六個不定和四個相違以及正確的因,都符合遍是宗法性,這在神泰法師的《門論述記》中說叫“是宗家法”,就是說因的這幾種情況和宗是一家子,自己人,這是擬人化的手法。而那四個不成卻是不符合遍是宗法性的,就是說這四個不成的因支不是宗法,《述記》中說這叫“非宗家之法”,這四種是外人。總共十四種過失,有十種符合四種不符合,是不是“多”?所以說““多”是宗法”。“因與似因多是宗法”就是說正確的因以及大部分似因都符合遍是宗法性的原則,雖然說六不定和四相違也是錯誤的因。在正因和似因中,大多數還是“宗上有法”的法的。也就是說因和似因,大部分都是宗前陳的屬性。
“此差別相今當顯示”,“此”是正因和似因,“此差別相”就是正因和似因的各種情況。“今當顯示”,現在就來說說。
宗法于同品, 謂有、非有、俱;
于異品各叁, 有、非有、及二。
這個頌子就概括了因法與宗同品、宗異品的各種可能的關系,這個很重要,就是九句因――因與同品、異品之間所有可能存在的關系,這些關系有九種可能的情況。
“宗法于同品”,這個“宗法”,就是指因。宗前陳叫有法,宗後陳叫法,宗法就是宗上有法的法,宗後陳的“法”是現在論對者還不曾接受的,而宗上有法的“法”是現在論對者就承認的。咱們來舉個常見的例子:
宗:聲無常。
因:所作性故。
這個論式當然是正確的了。在這個論式中,現在說因支。這個論式的因支“所作性”是宗上有法的法,就是說“所作”是宗前陳“聲”的屬性,也就是說“所作性”的外延是可以包含住“聲”的外延的,這是符合遍是宗法性的,我們可以把這個意思寫成“聲是所作性”,我們來討論“聲是所作性”,“聲是所作性”當然沒有毛病的,立論者和論對者都承認。“聲”是有法,“所作性”就是“法”,“聲”是宗支“聲無常”的“有法”,就是“宗上有法”,則“所作性”就是宗上有法“聲”的法,就是宗上有法之法,“宗上有法之法”就是宗法。咱說的太拗口了,《述記》中只有一句話,“宗法者,即遍宗法性,因也”,這就很簡練。
“同品”,《因明入正理論》中說,同品就是“所立法均等義品”,“所立法”就是宗後陳,按照定義,同品就指:除宗有法之外,凡具有所立法的性質的東西。還拿“聲無常”這個例子來說,同品就是除了聲以外,所有具備無常性質的東西,什幺瓶瓶罐罐都是。用最簡單的話來說,同品就是具有與宗後陳同樣性質的東西,同樣性質也只是某些性質一樣,不要求所有性質都一樣。品還有體與義之說,體、義的關系就是事物與其屬性的關系。《因明正理門論》到後邊兒給同品是下有定義的,到時候再說。
“有、非有、俱”,這是宗法和同品之間的關系,有叁種情況:
1。有。就是“同品有”,最完整的說法是,所有同品都有因法(的性質)。
2。非有。就是“同品非有”,最完整的說法是,所有同品都沒有因法(的性質)。
3。俱。就是“有非有”,或者說“二”,完整的說法就是,有的同品有因法(的性質)而有的同品沒有因法(的性質)。
看下邊兒。
“于異品各叁”,“異品”就是宗異品,後邊兒也下有定義,不過很簡單,只有一句話,“若所立無,說名異品”。而在《因明入正理論》中給出的定義是“異品者,謂于是處無其所立。”意思就是說,異品就是:除宗有法外,凡是沒有所立法性質的東西。就是說異品就是與宗後陳的性質一點兒也不搭界的東西,還拿“聲無常”來說,異品就是除聲以外,凡是沒有無常性質的東西,比如說虛空。虛空按當時人們的說法,說虛空是永恒不變的。這句“于異品各叁”就是說,宗法與異品的關系也有叁種。叁種分別是:“有、非有、及二”。
1。有。就是“異品有”。用完整的話說就是,所有異品都有因法(的性質)。
2。非有。就是“異品非有”。用完整的話來說就是,所有的異品都沒有因法(的性質)。
3。二。就是“有非有”,或者說“俱”,用完整的話說就是,有的異品有因法(的性質),有的異品沒有因法(的性質)。
這樣的話,同品與因法的關系有叁種情況,異品與因法的關系也有叁種情況,兩兩配合起來,就有了九種情況:
1。同品有異品有。
2。同品有異品非有。
3。同品有異品有非有。
4。同品非有異品有。
5。同品非有異品非有。
6。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
7。同品有非有異品有。
8。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
9。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
關于這九種情況的詳細分析,陳那論師有篇專門的文章,叫《因輪論》,支那內學院有過漢本,現在就不多說了,你們幾位有的在九華山聽我說過《因明入正理論》,有的沒聽過,網絡上有文字稿,你們把這一部分看看。《因明正理門論》後邊兒也還說到九句因,這兒就先不說,咱們往下看。
豈不總以樂所成立合說爲宗,雲何此中乃言“宗”者唯取有法?此無有失,以其總聲于別亦轉,如言燒衣,或有宗聲唯诠于法。
“豈不總以樂所成立合說爲宗”,咱們說宗時說過,你立的宗是不顧論宗,是樂所成立的,這“樂所成立”是成立的“宗支”,而不是宗依。宗支是由宗前陳和宗後陳構成的,宗前陳是一個宗依,宗後陳又是一個宗依。宗就是把宗前陳和宗後陳合起來。
“雲何此中乃言宗者唯取有法”,“雲何”就是爲什幺。說爲什幺這裏的“宗”字兒只指宗前陳呢?把這兩句合起來就是說,我們不是把宗前陳和宗後陳合起來才叫宗嗎?可這裏的“宗”爲什幺只指宗前陳呢?宗前陳是宗依呀~~宗依和宗根本就是兩個概念呀~~這兩個概念難道說可以混淆嗎?
陳那論師回答說,“此無有失”,這不是錯了,也不是混淆概念,爲什幺呢?“以其總聲于別亦轉,如言燒衣”,“總聲”就是宗體,是總名,“別”是宗依,宗前陳、宗後陳都是宗依。就是說你把總名放在別名上用也行。陳那論師舉了個例子,比如說衣服袖子上被火燒了一個小洞,你就說衣服燒了一個洞這也是能說得過去的。衣服可比宗體,袖子可比宗依。文軌在《莊嚴疏》中對這個問題也有解答,“宗是總成,別亦名宗,如見城之一面亦名見城”,就是說,雖然我看到的只是城的東門,但我也說看見城了。文中的“轉”字兒是“行的”、“可以的”、“生起”,咱來舉個例子:我剛曉是洛陽人,可現在我老是說我是河南人,河南是洛陽嗎?洛陽屬于河南省而已,但我說我是河南人也是行的。“轉”也可以說是“隨”、“跟隨”就是說宗依跟著宗體叫,比如說我們老家那兒,一家有好幾口人,有妻子、有丈夫,還有兩叁個兒子,妻子叫丈夫的時候,就是叫大兒子的名字,這就是“轉”,這是河南方言,這是我自己這幺說,你們下去再看看別人的解釋,我的說法不大好,因爲義淨法師也是用的“轉”,義淨法師可不是河南人,怎幺能用河南方言?
“或有宗聲唯诠于法”,“或有”就是有時候,“宗聲”就是诠宗的名,“唯诠于法”就是“僅僅拿來诠釋法”一個宗有宗前陳和宗後陳兩個宗依,宗前陳叫有法,宗後陳叫法,“唯诠于法”,是拿來指代宗後陳。
這一段是解答了外人的一個疑問。有人這幺問:你要求立宗要立不顧論宗,宗是由有法和法兩個宗依合起來構成的,可你卻只說有法怎幺著怎幺著,有法只是宗依呀,難道宗依是宗嗎?陳那論師說,這幺說也能說得過去,就象我們只是抽煙把衣袖上燒了個小洞也說是燒著了衣服一樣,宗這個名字用來指稱宗依有法也是可以的。不但宗這個名字可以指稱有法,在有的時候還可以拿來指代後陳宗依--法。
看陳那論師厲害不厲害?你問一個問題,我就問一答十。你問爲什幺把前陳宗依說成宗,我就告訴你,不但前陳宗依叫宗沒有問題,有時候後陳宗依也可以說成宗。你想诘難我?門也沒有!這就是宗薩仁波切說的,我們要有反叛性、進攻性!你打我一拳我不但還你一拳而且還要稍帶踢你一腳。就象現在中東一樣,巴勒斯坦來我這兒炸死一個人,我以色列就朝你那兒投炸彈,炸你一個村子,想讓我以色列吃一點兒虧是不可能的。
此中“宗法”唯取立論及敵論者決定同許,于同品中有非有等,亦複如是。
這一句是很重要的,“宗法”就是因支,說因支必須是立論者和論對者“決定共許”,“決定共許”就是立論者和論對者雙方都承認,連一絲一毫的猶豫也沒有!要是有一丁點兒的猶豫就不是決定共許。
“于同品中有非有等亦複如是”,這是在說九句因,說九句因也必須立論者和論對者雙方決定共許。咱們再稍微作一下分析。雙方決定共許包括:說同品,就是某物是實有的、真的,還得決定共許它有所立法,所立法就是宗後陳,雙方都決定共許就是說它是共同品。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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