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講記十四
現在就開始說異法喻。前邊兒的同法是依同喻體而征取的事實,也就是同喻依了,那麼現在的異法則是依異喻體而征取的事實,也就是異喻依。咱們知道,因明之所以用異喻,是爲了確保因法的圓滿無缺。異喻體還有一個原則,就是“宗無因不有”,所以,異喻依必須先離宗再離因,這樣才能符合“宗無因不有”的原則。
咱們來看原文。
似異法中,所立不遣者,且如有言,“諸無常者,見彼質礙,譬如極微”,由于“極微”,所成立法“常性”不遣,彼立極微是常住故,能成立法“無質礙”無。
這個說的是所立不遣,“遣”是什麼意思呢?就是派遣,遵從命令由這個地方到另一個地方去作事,就是離開這個地方。不遣就是不離開。好,這個所立不遣,商羯羅主菩薩所舉的例子,這例子還是聲論師對勝論師立的那個式子,“聲常;無質礙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虛空,諸無常者,見彼質礙,猶如極微。”這個式子的宗是“聲常”,因是“無質礙故”,異喻是,“諸無常者,見彼質礙,如極微”。這個式子的異喻依極微,與所立法“常”不離,也就是說,異喻依與所立法應該遣離才對,說白了就是異喻依不應該具備所立法的性質,但這個式子的異喻依“極微”卻具備所立法“常”的性質,這就是該離的不離,你這一不離,給整個式子惹來了多大麻煩?整個式子都受你牽連!異喻依具備所立法“常”的性質,則就是說它是宗同品,異喻依卻是宗同品,這算哪一門子事兒~~這個式子的異喻依“極微”與能立法“無質礙”倒是離了,“極微”是有質礙的,異喻依與能立法的關系倒是合乎標准了,沒什麼毛病。
咱們給所立不遣下個定義吧,就是,異喻依不能從宗同品中排除出去,就是異喻依沒有遠離宗,沒有止濫。
在說同喻時咱們說沒說過合作法、離作法?沒有啊~~那就不好意思了,是丟了,現在補說一下。
組成同喻、異喻的方法是不同的,同喻是用的合作法,什麼叫合作法?就是先說因同再說宗同,比如說,“聲是無常,所作性故”,這是宗和因,我們看合作的同喻,同喻是“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如瓶”,這就是先因後宗,我們一般叫它“(說)因宗所隨”,這是先合因後合宗。
而異喻呢,是用的離作法,離作法就是先說宗異後說因異,還拿剛才的例子來說,宗是“聲是無常”,因是“所作性故”,同喻就不說了,異喻應該是這樣的,“若是其常,見非所作,如空等”。大家看這個例子,是不是先說宗後說因?是的,確實是先說宗異後說因異,這個呢,我們一般叫它“宗無因不有”,這就是先離宗後離因。
合作法、離作法這麼個樣式是爲什麼要這麼個樣式呢?我們來看看。在例子中,這樣吧,咱們先把例子給寫出來,你們只拿耳朵聽我說,你們能否轉過圈兒來,我感到心中沒底兒。
宗:聲是無常
因:所作性故
同喻: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如瓶
異喻:若是其常,見非所作,如空
在這個式子中,因支是“所作”,宗後陳是“無常”。因支“所作”是宗後陳“無常”的充分條件,所以,凡是所作的都是無常的,無一例外;可是,“無常”是“所作”的必要條件,所以,凡不是“無常”的就一定不是“所作”的。故爾,同喻的先因後宗,是由于因是宗的充分條件,因是宗的充分條件就決定了同喻必須先因後宗。異喻呢,是因爲宗是因的必要條件。按一般的說法,因法和宗法,宗法就是宗後陳,宗前陳是叫(宗上)有法,因法和宗法二者構成一個屬種關系,因法的外延一般小于宗法。在所舉的這個例式中,因法所作是下位概念,宗法無常是上位概念,所以,由下位概念的存在當然可以證明上位概念的存在,由上位概念的不存在完全能夠證明下位概念的不存在。
所以,同喻的合作法必須先合因再合宗,異喻的離作法必須先離宗再離因,這個一定不能搞反。但是有一個情況是特殊的,是什麼情況呢?就是宗法與因法的外延相等時,也就是宗法與因法是同一關系概念的時候,其先後次序才不受限製,但這種情況在實際中太少遇到,所以,因明中仍要求按合作法、離作法的規定次序來。
有人怪,他說了,我偏不按因明規定的次序來,我反著來你又能怎樣呢?
陳那論師說,你要是這麼幹的話,會出現好幾個很麻煩的情況,下邊我來介紹一下。咱先說合作法,不按規矩來,合作法會出現四種情況:
1。成非所說。合作法是先合因後合宗,你把它反過來,按剛才舉的例子來說,應該先說“所作”後說“無常”,你卻先說“無常”後說“所作”,就成了拿無常來成立所作,而不是以所作來成立無常了,這就轉換了立論者和論對者所爭論的焦點兒“聲是無常”,把爭論“聲是無常”弄成了爭論“聲是所作”。
2。相符極成。本來雙方是爭論“聲是無常”,現在成了“聲是所作”,可是“聲是所作”這個命題立論者和論對者雙方沒有爭論,都承認,是共許的。
3。不遍。本來是先因後宗,先因後宗就是“諸所作者皆是無常”,或者說“若是所作,見彼無常”,現在你先宗後因,成了“諸無常者皆是所作”,在“諸無常者皆是所作”這句話裏,“無常”的外延比“所作”大,有“無常”性質的事物有的是所作的,有的不是所作的,比如瓶,瓶是所作的,而比如閃電,閃電就不是所作的。
4。非樂。因宗一顛倒,無常就成了因,所作就成了宗。無常可以包括所作的瓶,也可以包括非所作的閃電,若以無常爲因來成立所作,那麼同樣的也可以用無常來成立非所作。因支無常的外延大于宗支所作,這就成了不定因,想用不定因來成立宗支,只能成立與自己想要的宗相反的宗,這就自己與自己鬧別扭。
離作法的次序若是顛倒呢?也會出現幾種情況,
1。成非所說。本來離作法是先說宗後說因的,你把它弄成了先說因後說宗,按例子來說,先是該說“無常”,而後才該說“所作”,就是“不是無常的都不是所作的”,或者說,“若是其常,見非所作”,你現在卻成了,“諸非作者皆是常”,這把“非作”弄到前邊,把“常”弄到後邊,就成了要拿“非作”來證明“常”,自己本來是要成立“無常”的,這卻成了成立“常”,剛好反了個兒。
2。相符極成。次序一顛倒,成了“諸非作者皆是常”,虛空的“常”,是立論者和論對者沒有爭論的,雙方共許。
3。不遍。一般來說,謂詞的外延比主詞大,但“諸非作者皆是常”這句話中,“常”的外延卻比“非作”小,因爲非所作的事物不但有空等常住的,而且有閃電等非常住的。
4。非樂。“非所作”的外延既包含“常”的,也包含閃電等無常的事物,若以“非所作”爲因來成立“常”,同樣也可以以“非所作”爲因來成立“無常”。
其實關于這幾種情況,據《因明大疏》、《莊嚴疏》等書,陳那論師是舉了兩個例子,一個是以“所作”爲因來成立“無常”宗,一個是以“勤勇無間所發”成立“無常”宗,但按照陳那論師的原文,可沒有提到“勤勇無間所發”因。
咱現在說的是所立不遣,岔了這麼一下,還得回過頭來說。在窺基法師的《因明大疏》中,把所立不遣分成了兩俱、隨一、猶豫、無依四種,有這四種類別,但第四種情況是有沒有都沒有關系的,因爲異喻無體也好,無依也罷,其實都不妨礙它起遮遣作用。窺基法師的原話是,“或無第四過,以異喻體但遮非表,依無非過,但有前叁。或亦有四,如立我無,許谛攝故,異喻如空。對無空論,雖無所依,亦不遣其所立法故”。就是說,有人說無第四過,因爲異喻體只是遮诠而不是表诠,咱們在前邊兒說過,所謂表诠就是用肯定的方式來闡明事理,而遮诠則是用否定的方式來闡明事理,雖說這概念不是十分的好,但大差不離。說異喻體只是遮诠,所以只有前叁種過。也有人說,第四種過也有,他們舉了個例子,說比如對無空論師立“我無,許谛攝故,如空”,他們說這個式子就是第四種過失,不過好象幷不妥當,現在也就不詳細分析了。下邊兒咱們按照窺基法師的《因明大疏》給說一下分類。
a。兩俱不遣。比如說,聲論師對勝論師說,“聲常,無質礙故,諸無常者見彼質礙,譬如極微”。在這個例子中,立論者聲論師和論對者勝論師雙方都認爲極微是常的。
b。隨一不遣。比如說,聲論師對薩婆多部說,“聲常,無質礙故,諸無常者見彼質礙,譬如極微”。在這個例子中,論對者薩婆多部認爲極微是無常的,所以只是從立論者聲論師方面來說有所立不遣的過失。
c。猶豫不遣。比如說,“彼山處定有火,現煙故,如廚房”,用“諸無火處皆不現煙,如余處”作異喻。窺基法師舉出這個例子後接著解釋說,“然有火處亦無其煙,故懷猶豫;不現煙處,火爲有無,故猶豫不遣”。
所立不遣咱們就說到這兒,下邊兒說能立不遣。
能立不遣者,謂說如業,但遣所立,不遣能立,彼說諸業無質礙故。
所立不遣是說異喻不能離宗法,也就是說異喻依沒有遣除宗同品,比如說,“毛筆有作用,能寫字故,(異喻)如香爐”,這個例子就是。而接下來的能立不遣呢,它是說,異喻依只遣除了宗同品而沒有遣除因同品,也就是沒有離因法,這樣呢,還起不到止濫的作用。下面咱們看商羯羅主菩薩所舉的例子。
比如說,聲論師對勝論師立這樣一個式子:
宗:聲常
因:無質礙故
異喻:諸無常者,見彼質礙,如業
這個式子中的“業”,就是我們常說的造業,造業就是身、口、意的造作。這個“業”是宗異品倒沒錯,它是無常的,但是,它是無質礙的,無質礙就是因同品了,本來,異喻依應該是因異品的,現在卻成了因同品,這就是沒有遠離因法。
咱舉個現在的例子,“碗是磁作,能吃飯用,如筷子”。這個例子就是所立不遣--筷子不是宗同品,但卻是因同品。
咱再看窺基法師給能不遣分的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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