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講記十一
相違有四,謂法自相相違因、法差別相違因、有法自相相違因、有法差別相違因等。
現在說似因的第叁類,相違因。咱們知道,因明中因過共十四種,分作叁類:不成、不定、相違,不成是缺因叁相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而造成的過失,不定是缺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或者第叁相異品遍無性而造成的過失,現在說的四種相違因,則是既缺第二相又缺第叁相,就是說第二相和第叁相同時不滿足,使得證明出來的宗剛好與所立的宗相反。也就是說,所謂相違因,就是使得結論與自己的宗反個兒了(違)的因。在《莊嚴疏》中,說什麼是相違因呢?兩種,一種就是咱們說的,使得自己的結論與自己的宗反個兒的因,另一種呢,說,“又釋,如立常爲宗,無常返常,名爲相違。立因爲欲成常住宗,其因乃成無常宗義,與相違爲因,故名相違因也。”就是說,“常”與“無常”本是一對相違的宗,“所作性”因本來是要成立“常”的,結果卻成立了“無常”,所以,“所作性”因就成了這一對相違宗的因了。窺基法師在《大疏》中取的就是第二種說法。
前邊兒咱說過一個相違決定,那個相違決定與這裏的四相違有哪些兒不一樣的地方呢?前邊兒還說過比量相違,比量相違與這裏的相違因又有什麼區別呢?當說完相違因之後,大家自己總結一下。
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聲常,所作性故,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因唯于異品中有,是故相違。
這是解釋的法自相相違,商羯羅主菩薩是舉了兩個例子,咱們來看看。
首先是,“聲常,所作性故”,據說這是聲生論師舉的式子,商羯羅主菩薩是沒有把式子寫完整,完整的式子應該是這樣的:“聲常,所作性故,同喻如虛空,異喻如瓶”。
還有一個例子是,“聲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這是聲顯論師立的式子,式子的完整樣子應該是:“聲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同喻如虛空,異喻如電、瓶”。
在聲生論師的“聲常,所作性故”式子中,前陳是“聲”,後陳是“常”,因支是“所作性”,同品中,只有虛空,但虛空幷不具備因支“所作性”的性質,這就違背了因叁相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而異品呢,瓶是具備因支“所作性”的性質的,本來應該異品遍無,現在卻有了。所以商羯羅主菩薩在《因明入正理論》原文中舉出例子後接著說,“此因唯于異品中有,是故相違”,就是說,“所作性”因只在異品瓶中有,而在同品虛空中沒有,就是說,異品瓶倒是具備了因支“所作性”,而同品虛空卻不具備“所作性”因。因明的因支本來要求同有異無,現在恰恰相反,因此成了相違因。論對者完全可以用同樣的因立出一個論式:“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同喻如瓶,異喻如"。
”無常“是法的自相……
插問:法師,你在最開始說宗前陳又叫自相,對應地,宗後陳可以叫共相。
噢,忘了解釋,在這兒是應該說說自相與差別的,這因過中的四相違就是在自相和差別上攪和。
在前邊兒說宗的時候,說體稱自性時,義對應地稱差別。其實,自相和差別,在叁種不同意義上相對。當時說了說局通,我記得還舉了例子吧~~有沒有?忘了,那咱現在舉個吧。比如說我手裏的粉筆很白,粉筆就僅只局限于粉筆本身,而白呢,就很寬了,它不但是宗前陳粉筆的屬性,而且可以貫通到其它事物上,紙也很白,雪也很白,棉花也很白,羊毛也很白等等,稱得上白的東西很多很多。白就是對粉筆所起的一種差別性的認識。這個呢,就叫局通。這就是前陳”粉筆“是自相,後陳”白“是差別。局通是第一種意義上的相對。
第二種意義上的相對,是先後。按先後意義上來說,按照宗依在宗中的位置的先後來說,前陳叫自相,自相是指事物本體,範圍較小,後陳叫差別,差別指事物的屬性,範圍較廣。
第叁種意義上的相對,是言許。這裏說因支的四相違,說的不是局通、先後,而是言許,前邊兒咱們沒有解釋言許,現在用到了才發覺當時懶那一懶不對了,使得你們現在不知道怎麼了。言就是言陳,用言辭表達,用話說出來;許就是意許,就是雖然沒有明說著出來,但話中暗含有這麼個東西。那麼,言陳就是自相,也就是說自相就是直接說出來的意思,局限于自身,意許就是差別,也就是說差別就是內中暗含的意義,通于同類事物。通俗點兒來說,比如,我說”聲無常“,我是佛教徒,我說的”無常“,其實在我說無常的同時還成立了”無我“,在我的理論中,只要”無常“,一定”無我“,只要成立”無常“,同時我就成立了”無我“,但是,我只說出來了”無常“,沒說”無我“,那麼,”無常“就是言陳,”無我“就是意許。範圍稍微擴一下,其實”無常“所能含括的意義很多,比如變幻、壞滅等,這都是意許。這樣呢,按照言許意義上的自相、差別來說,自相通于前陳、後陳,差別也通于前陳、後陳。就是說,法的言陳是法自相,法的意許是法差別;有法的言陳是有法自相,有法的意許是有法差別--”宗“有兩部分:有法和法。
剛才說到,無常是法的自相,就是明明白白地說出來的,也就是說,對于”無常“來說,自相”無常“僅限于”無常“這個概念自身所顯示的意義,法就是宗後陳,無常又是法的自相常的相違法,立論者的言陳是成立”聲常“,就是說,他本來是要用”所作性故“因來證明”聲常“的,可是,按照”所作性“,卻恰恰是只能證明”聲無",所以,這個“所作性”因就是自相相違因。
再看聲顯論師舉的“聲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同喻如虛空,異喻如電、瓶”這個例子,宗前陳是“聲”,宗後陳是“常”,因支是“勤勇無間所發”,同品虛空等根本不具足因支“勤勇無間所發”的性質,異品呢,有的具足勤勇無間所發性,象瓶,而有的卻不具足勤勇無間所發性,象閃電。這個例子與九句因的第六句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是一樣的。象這樣的因,不但不能證明“聲常”,卻恰恰反了過來,能夠證明出來“(內)聲無常”。
剛才說讓大家聽過後自己總結一下法自相相違與相違決定、比量相違的區別,我看還是算了吧,我不大放心。比量相違是在宗九過裏邊兒的,咱們先說一下它們,還是通過例子來說明。商羯羅主菩薩在比量相違處用的例子是“如說瓶等是常”,在法自相相違處用的例子是“如說聲常,所作性故”,一個是瓶常,一個是聲常,爲什麼瓶常是比量相違,而聲常是法自相相違呢?在《因明論疏瑞源記》中,引用了道巘法師的《義心》一段話,“比量相違,遍乖一切,立瓶是常,無因成故,此立聲常,不乖衆解,對聲性因,許成立故。”意思就是,立瓶常,根本就無有因支來證明,而立的“聲常”這個宗,宗沒有毛病,咱們知道,因明是先立宗,法自相相違就是在立宗時還沒有毛病,當到第二步舉因、喻時才出毛病。這就是比量相違和法自相相違的區別,比量相違的毛病很明顯,立宗就有毛病,法自相相違毛病與比量相違比起來不明顯,毛病是出在因上。
咱們再來舉個法自相相違的例子--
宗:水是冷的
因:放火上故
在這個例子中,宗幷不是不能成立,毛病出在因上,水放在火上,肯定要燒熱,怎麼能是冷的呢?
插話:正因爲是冷的,才需要放火上燒呀?怎麼能說水是熱的?
比如居家過日子,妻子在家作飯,丈夫沒回來,就把飯在鍋裏放著,丈夫回來後,問,飯涼了吧,妻子說,不涼,一直在鍋裏放著怎麼會涼?是不是這樣~~放在鍋裏,只能證明飯不涼;放在火上,也能證明水不冷。當然,你說的也有道理,正因爲冷,才需要火,不過這些沒必要追究,不然,弄成詭辯就麻煩了,咱不說它了。
咱再把相違決定與法自相相違也在一起比較一下。
法自相相違是屬于四相違中的,四相違通稱相違過,這兒說相違過與相違決定的區別。首先,相違過是立論者和論對者共享一個因,雖然雙方的因相同,但論對者卻是證成了與你立論者剛好相反的宗,也就是說,論對者是用立論者的因支來證明出了與立論者截然相反的結果。而相違決定是立論者和論對者雙方各舉一因,各成一宗,使立論者的式子受到牽製,令因成爲不定因,前邊兒咱舉的例子就是,勝論師立,“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如瓶”,聲生論師就立,“聲常,所聞性故,如聲性”,這兩個式子都具叁相,都沒毛病,就成了不定因。
其次,相違過是立論者的因支缺第二、第叁相,論對者用此因證出了與立論者相反的結果,論對者的論式是具備因叁相的。而相違決定則是,立論者和論對者所舉論式的因支都具備叁相。
第叁,相違過與九句因是能配合起來的,一會兒咱就說到,相違過主要就是九句因的第四、第六兩句,而相違決定則與九句因配合不起來。相違決定是雙方兩敗俱傷,四種相違過則是立論者輸,論對者勝。
往下說。法自相相違是立論者所立論式的因支和宗支出現了矛盾的地方,所以,論對者可以不改立論者的因支而得出和立論者相反的結果。還是看例子吧。
聲生論師先立了這麼一個式子:“聲常,所作性故,同喻如空,異喻如瓶”。
勝論師聽見聲生論師的式子後,立了這麼個式子來破:“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同喻如瓶,異喻如空。”
這兩個式子中,立論者聲生論師所舉的因支“所作性故”和論對者勝論師所舉的因支是相同的,但結果卻剛好相反,聲生論師說聲常,勝論師說聲無常,喻支也是互換了一下。《大疏》中間說,“因仍用舊,喻改先",就是這個意思。咱給法自相相違下個定義,就是:所舉之因不能成立法自相,反而成立了相反的法自相。這個就叫法自相相違因。
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說”眼等必爲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爲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諸臥具等,爲積聚他所受用故。
這是法差別相違因。相違因總共四個,其實呢,第一個,法自相相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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