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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講記之五

  因明講記之五

  上一次咱們說了宗,說,在叁支論式中,稱謂宗的,有法必須共許、能別也得共許,前陳、後陳相互差別,只隨立論者自己的意願和主張所立的觀點,這就是宗,比如說“聲是無常”。那麼今天咱們往下看,看因。

  因有叁相。何等爲叁?謂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雲何名爲同品、異品?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異品者,謂于是處無其所立,若有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此中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是無常等因。

  這一段是說因的。說,我要建立一個叁支論式,叁支論式的因支要遵從什麼規律呢?這一段就是解說這個的。我要想說明我的一個觀點兒,必須得有理由,所以,這一段是最重要的。我們就先一句句地通一下。

  因有叁相。

  什麼叫因呢?咱時時扣住窺基法師的《因明大疏》。窺基法師說,這個“因”,它能解釋所立宗支得以建立的理由。它能證成宗支是正確者的原因。它對宗支的建立有支持的作用。這叁條其實是重複的,用一句話說就是,因支是證成宗支的的充足條件,就是咱們最開始說的,因就是原因。什麼叫相呢?窺基法師的《因明大疏》中說,“相者,向也”,“又此向著,面也,邊也”。但是,這“向”、“面”、“邊”到底什麼意思,挺讓人費解的。有人說,是叁個方向、叁個面、叁條邊,這叁個面、叁條邊就象幾何的東西一樣。我們說成方向、方面算了。這個“邊”,霍韬晦先生說是“貫向宗”、“貫向同喻”、“貫向異喻”,這樣解釋象古因明似的。這句“因有叁相”我們現在這麼說——因有叁方面的特征;或者說,立宗之後,在證成這個宗的時候要提出因,那麼因要遵從叁個原則、規律、法則。呂澄先生說,相是形式,因爲形式關乎內容,所以相又有性質的意思。或者解釋爲表征也行。

  其實,“相”字兒呢,比如我們平時常說的照相,這“相”就是“表面”的意思,誰照相也照不出來心肝兒來。佛教用“相”字兒經常是表示事物外現的形象狀態,我們可以憑這外現的形象狀態來認識這個事物。在《唯識述記》中就說,“相謂相狀”。在這兒我們把它引申爲“明顯”的。所以,“因有叁相”就是說,因支最明顯的特征有叁個。

  何等爲叁?

  下邊兒解釋因叁相。

  謂遍是宗法性。

  這是因叁相中的第一相。“遍”是全體、普遍。用一個外延大的概念去含括一個外延較小的概念,比如,馬就可以含括住白馬。如果說你用一個外延小的概念去含括一個外延大的概念,則只能含括住其中的一部分,另外一部分你含括不住,按我們河南的方言,這叫含不嚴實,這就不是“遍”。

  “宗”,這個宗字兒,在因明中意思很多,有時指宗支,就是“聲是無常”,有時又指宗依,宗依不是宗的一部分麼~~就是說,“宗”在因明中,地方不同,這個概念的所指也不同,一會兒這個概念的範圍大,一會兒這個概念的範圍小,具體情況具體對待。有人問了,說,這個宗在指宗依時爲什麼也叫宗呢?是這麼回事兒,比如說,不是有人抽煙麼~~抽煙的人常辦這事兒:一不小心,煙火頭兒燒了衣服,衣服呢,其實只是燒了一個小窟窿兒,很小很小,不注意的話,根本看不出來。那麼,這煙火頭兒燒的只是衣服的一小部分,你爲什麼說是燒了衣服呢?衣服與衣服的一小部分嚴格來說,是不一樣的吧~~但我們不也是這麼說燒了衣服麼~~有什麼關系。《莊嚴疏》中有個比喻,“宗是總成,別亦名宗,如見城之一面亦名見城。”就是說,雖然我看到的只是城的東門,但我也說看見城了。在這裏呢,是指宗上的有法,就是宗前陳,就是主詞,就是所別。比如,就是“聲是無常”中的“聲”。

  “法”,是因法,因爲“因”也是宗上有法——宗前陳——的一種法(謂詞)。比如說,“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就是說,我們可以寫出一個“聲是所作性”來,即,因“所作性”也是宗前陳“聲”的一種法——屬性。

  “宗法”就是,因概念須是宗上有法之法——後一個法理解成屬性更好懂。比如“聲是無常,所作性故”,這裏的“所作性”就是宗法,爲什麼?因爲聲是所作性。這個明白嗎?完了,這個不明白,肯定是前邊兒就沒聽懂,大家不必客氣,什麼地方不懂就隨時打斷我的話,不然的話,我倒是說完了,可不起作用,我不是白費勁兒了~~我還不如坐那兒歇歇。我再說一下。

  這裏的“宗”,“遍是宗法性”的“宗”字兒,這裏是指宗前陳,就是“聲是無常”的“聲”。“法”是有法,有法就是體,還是“聲”,“法”是體上所具有的屬性。還拿“聲是無常”來說,宗法就是“無常”,因爲“聲”就具有“無常”的屬性。現在來討論因的,我們把這個例子寫出來吧。

  宗:聲是無常。

  因:所作性故。

  現在討論這個因支的,就是討論這“所作性故”的。佛教徒對聲論師立了“聲是無常”,聲論師是否同意呢?肯定不同意,按聲論師的觀點,聲是常的,佛教徒就說了,說,我立這個“聲是無常”是有理由的,因爲“聲”是“所作性”。是不是大家不知道所作性是啥意思?這就麻煩。聲是所作性就是說聲音是造作的,是得有兩只手拍在一起才能發出鼓掌的聲音的,也就是緣起。到後邊兒還有一個“勤勇無間所發”,“所作性”和“勤勇無間所發”這兩個概念,“所作性”的外延大,只要是造作的,就是緣起,只要是緣起的,都可以說是具備“所作(性)”。“勤勇無間所發”,通俗地說,就是“不停地使勁兒”,這是韓廷傑老師的話,很土的話。“勤勇無間所發”,一般來說,要有有情參予。

  立“聲是無常”的理由是“聲”是“所作性”,我們把這句話簡寫做:聲是所作性。那麼,我們按這句兒來討論遍是宗法性。

  “宗”是“聲”。“聲是所作性”的“聲”與“聲是無常”的“聲”是完全相同的。按“聲是所作性”一看就很明顯了,宗法就是“所作性”。這裏呢,“所作性”是立敵雙方共許的,就是佛教徒和聲論師都承認聲是所作性,但是,“無常”——聲的無常性——聲論師是不承認的。

  “性”,《因明大疏》說,“性者,體也。此唯義性,非是體性,義相應故。余二亦然。”意思是說,這裏的性是指義性,不同于別的地方把法的自體叫性。因應具有作爲宗法的性質。在經論中,性相兩個字兒經常互訓。性是相義,不是體性的性,而是義性。道理名義,所觀爲相,就是以道理爲所觀境,由是比度有所得相,名爲義相,義相就表示因法的性質。第二相、第叁相的“性”字兒都是這個意思。

  第一相懂了可能下邊兒兩相就好說一點兒,我們把第一相就多說一下。

  第一相就要求了,因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個是,雙方共許極成,就是說,“所作性”必須佛教徒和聲論師都承認。另一個是立敵雙方都得共許它爲宗上有法所有,就是說,佛教徒得承認“所作性”是“聲”的屬性,聲論師也得承認“所作性”是“聲”的屬性。“遍是宗法性”就是說,因必須在外延上包含宗上的有法,指出宗上的有法具有因的屬性。還拿我們寫的這個例子來說,“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就是說“所作性”的外延要含括“聲”,在這個例子中肯定行,不但“聲”是“所作性”,這張桌子、椅子、粉筆等都是所作性,就是不但“聲”是“所作性”,而且色、香、味等都是所作性。換句話說,遍是宗法性就是說,因必須是宗上全體有法的性質,或者說,所有的有法都具有因法。還是說,“所作性”是所有“聲”的屬性,所有的聲音都包括盡了。這麼記也行,遍是宗法性不是正確的因必須符合的第一個原則嗎~~大家記住,一個因要想正確,首先必須是,你這個因一定要普遍于宗前陳,就是因要含括住宗前陳,就是因的外延大于宗前陳的外延。

  在《因明大疏》上,還有點兒東西,咱們也稍微提提。說“遍是宗法性”要求一、是宗法,二、是所有有法的法,就是說,“所作性”必須是“聲”的屬性,假如說你立一個“聲是無常,能看見故”,這就不行,因爲“能看見”不是“聲”的屬性,聲音能聽不能看。不但要求“所作性”必須是“聲”的屬性,而且要求“所作性”必須是所有聲音的屬性,假如說有一種僅只有一種聲音不具“所作性”,你這個式子就不行,這就是說在量上必須是全分而絕不能是一分。

  《因明大疏》上分了四種情況,一、有宗法而非遍。二、有是遍亦宗法。叁、有非遍非宗法。四、必無是遍非宗法。《大疏》上解說的蠻詳細的,可以看看。

  總結成一句話就是,因的外延必須包含幷大于宗支有法——即宗前陳。

  下邊兒是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咱們把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和第叁相異品遍無性放在一起說。要想說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和第叁相異品遍無性,就得先說說啥叫同品,啥叫異品。到底啥叫同品啥叫異品呢?這就是下一句話,我們往下看。

  雲何名爲同品、異品?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異品者,謂于是處無其所立,若有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

  先看同品。所謂同品就是“所立法均等義品”,啥意思呢?想知道這一句話啥意思,得先知道啥是“所立法”。所立法實際上就是宗之法——宗後陳,是立論者主張宗上有法(宗前陳)所具有的,而爲論對者不許宗上有法所有的。《因明大疏》上說,“所立法者,所立謂宗,法謂能別”,就是這個意思。它是立論者所要成立的,比如“聲是無常”,“無常”就是所立法。這是所立法,與所立法對應的是能立法,能立法就是因法,就是用來成立宗的理由,是立敵雙方共許宗上有法有的,是能成立所立法的理由,比如“聲是無常,所作性故”,這裏的“所作性”就是能立法。

  說過了“所立法”,就該是“均等義品”。“均”是“齊均”,“等”是“相似”,“義”是“義理”,“品”是“種類”。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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