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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九句因中因與同品的關系(淮芳)

  試析九句因中因與同品的關系

  

  作者:淮芳

  因明中最重要的是因,爲了保證因的正確性,就有了因叁相。而爲了進一步說明因叁相尤其是後兩相,陳那提出了九句因的說法。因叁相的後兩相即“同品定有”、“異品遍無”指出的是因與同品、異品的關系。現在學界中對于因叁相的爭論也多集中于後兩相。

  若用“P”表示“同品”、“ ”表示“異品”、“M”表示“因”,則對于“同品定有”的理解主要有叁種:PAM,MAP,PIM;對于“異品遍無”的理解則是: EM。這幾種說法都是從現代數理邏輯的角度來分析的,這種分析導致的一個結果就是第二相與第叁相等值,因叁相成了因二相。如果我們從另一個角度來分析,似乎就可以避免這樣的結果。

  假設我們用一些球來代替“同品”、“異品”,“同品”用白色的球表示,“異品”用黑色的球表示,宗法的所有同品、異品也就是這些球的集合。那麼“同品定有”、“異品遍無”就可以理解爲“白色的球是一定要有的”、“黑色的球是一個也沒有的”。那麼在所有的球中,一定有白球和沒有黑球是不能構成等值關系的。其實這也只是對于因叁相後兩相的一種理解,甚至不能稱之爲一種解釋,只是一個通俗化的說明。“同品定有”、“異品遍無”的重點還是在于“有”和“無”。

  “有”在形式邏輯裏,就是一個特稱命題的標志,只要有一個就是“有”;“無”則是要一個都沒有才能算是“無”。如果把玄奘後來加進去的“定”和“遍”去掉,第二相就是說同品至少要有一個,多者不限;第叁相就是要異品一個也沒有。而加進去的“定”和“遍”則加強了這種意義。

  既然當初陳那爲了有助于理解因叁相而提出了九句因,那麼我們就從九句因出發來對因叁相進行另一個角度的分析。

  九句因的思想基本上是根據因與同品、異品之間關系構成因的九種不同情況,再對這九種不同情況進行進一步的分析,從而找出正確的因,並且指出錯誤的原因。現有的關于九句因的著作或者論文中大部分都是指出了其中因與同品、異品之間的關系,並進一步利用這樣的關系來分析因叁相。而對于九句因本身的探究就相對較少了。

  《因明正理門論》中這樣說九句因:“謂于同品有中于其異品或有。非有。及有非有。于其同品非有及俱各有如是叁種差別。”這就是說,與同品有相對應的因與異品的關系分別是有、非有以及有非有。同理,與同品非有及有非有相對應的也是這叁種情況,3×3=9,共九種。

  這裏我們單說因與同品的關系。異品是同樣的道理,我們就不再詳細敘述。在《因明正理門論》中,是這樣描述因與同品、異品間的關系的:“宗法于同品。謂有。非有。俱。于異品各叁。有。非有。及二。”對于因而言,它和同品的關系就是叁種:全是;全不是;部分是,部分不是。相對應來看,似乎可以將“有”與“全是”相對,“非有”與“全不是”相對,剩下的也只有將“有非有”與“部分是,部分不是”相對。下面我們試著從集合的角度來分析。

  首先,我們以對每一個宗同品與因法的關系的描述詞作爲集合的元素,即,若同品具有因所示的性質,則爲“有”;反之,因爲是對于每一個宗同品而言,也就是針對單稱來說,與“有”相對的也就是“非有”,就相當于“無”。而在九句因中用到的“有”、“非有”、“有非有”就可以理解爲由這些元素構成的集合。

  我們將所有宗同品與因法的關系一一列出來,作爲元素構成集合。有兩種描述集合的方法,一種是列舉集合的所有元素,另一種是刻畫集合中元素的性質。在這裏,我們采用第一種,也就是列舉集合的所有元素,構成我們所要的集合。上面我們已經說過了,每個元素都有兩個可能的取值,“有”、“非有”。如果忽略元素的個數的話,我們可以得到集合的叁種可能的構成:{有,有,有……},{非有,非有,非有……},{有,有,有……,非有,非有,非有……}。但是,在一個集合裏,是不允許同一元素有重複的,所以,我們接下來要做的就是把這叁個集合化爲正確的形式,也就是{有},{非有},{有,非有}。這叁個集合分別表示的是所有的元素都是“有”;所有元素都是“非有”;有一部分元素是“有”,一部分元素是“非有”。這時如果把這些集合中的所有符號去掉,就成了“有”,“非有”,“有非有”(不含引號)。這正是《正理門論》中所表述的因與同品的叁種關系。如果用集合的方法能夠解釋通九句因的相關概念,那麼在因明的科學性方面就增加了一筆別樣的色彩。下面我們就對這樣的對應來逐一進行分析。

  九句因中“有”對應于{有},我們可以理解爲{有,有,有……}。在這個集合裏,每一個元素都是“有”,回到九句因中,也就是每一個同品對于因所示的性質而言都是“有”,即每一個宗同品都具有因所示的性質。我們可以看到《正理門論》中解釋九句因第二正因(“同品有,異品非有”)時用了“同品一切遍有”,這裏的“一切遍有”應該就是與“有”相對應的吧。同時,在後面舉例說明九句因的時候,與第二正因相對的是:“或立無常。所作性故。”我們知道,在這裏宗有法是“聲”,宗法是“無常”,它的同品也就是具有無常性質的東西——瓶,盆等,因所示的性質是“所作性”。所有這些聲也好,瓶、盆也好,都是具有“所作性”的。即,所有的宗同品都具有因所示的性質。所以,“有”對應于“全有”是可以接受的。

  “非有”對應于{非有},同上,可以理解爲{非有,非有,非有,……},在這個集合裏,每一個元素都是“非有”,也就是每一個同品對于因所示的性質而言都是“非有”。同樣我們可以在《正理門論》中解釋九句因時描述“相違”(第四、六句“同品非有,異品有”、“同品非有,異品非有”)的語句“同品一切遍無”,這裏的“一切遍無”應該就是與“非有”相對應的。同樣後面的例子是“或立爲常。所作性故。”這裏的宗有法仍然是“聲”,宗法自然就是“常”了,而因所示的性質則是“所作性”。既然我們已經知道了具有“所作性”的東西是“無常”的,所以具有 “常”這種性質的東西就不應該具有“所作”的性質。即,所有的宗的同品都不具有因所示的性質。也就是說,所有宗同品與因之間都是“非有”的。那麼,“非有”對應于“全無”也就可以理解了。

  “有非有”,也就是上文所說的“俱”,我們知道“俱”是“在一起”的意思,要至少有兩個才能“在一起”,並且這幾個的地位是相同的。另外,說異品的時候的“二”也是與之相對應的。從這兩個地方我們可以知道,“有非有”不是一個整體,而是由兩個部分組成,並且這兩個部分的地位相同。因爲前文提到過“有”和“非有”,那麼“有非有”也就應該是由“有”和“非有”兩部分組成,並且“有”和“非有”處于並列的地位。就是說,在這裏既要有“有”又要有“非有”。

  同樣,我們也把“有非有”對應于{有,非有}。在這個集合裏,有兩個不同的元素,“有”和“非有”。因爲我們的這個集合是在消去了相同元素之後得到的。所以,一個“有”代表的是n個“有”。一個“非有”代表的是n個“非有”。也就是說,在這個集合中,有一部分元素是“有”,一部分元素是“非有”。那麼我們就可以說這個集合的一部分是“有”,一部分是“非有”。把所有的因與同品間的關系的描述當作一個整體的話,“有非有”的解釋也就可以理解爲“部分有,部分非有”。另外,與前兩個相同,我們也可以在《正理門論》中得到相應的解釋。書中九句因的第八正因是“同品有非有,異品遍無”。因的同品的狀況只有叁種,全有,全無,部分有部分無。上面我們已經說過了第二正因的“有”即是“全有”,而九句因是各個不同的,所以“有非有”不能是“全有”。另外我們也知道因叁相中有“同品定有性”,也就是說,同品是一定有的。既然第八句是正因,那麼它就一定是有同品的,否則說不上是正因,所以,“有非有”也不能是“全無”。那麼,就只剩下“部分有部分無”了。而“有非有”又只能是這叁者之一。根據選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有非有”就只能是“部分有,部分無”。

  九句因中因與同品的關系有叁種,“有”,“非有”,“有非有”。對于這叁者的解釋有很多種,我們也只是從集合這個角度來進行分析討論。通過單個元素與集合之間的關系,我們得出了“有”即是“全有”、“非有”即是“全無”、“有非有”介于二者之間即是“部分有部分無”的結論。同理,九句因中因與同品間的關系也可以應用到因與異品之間關系上。

  因與同品、異品間的關系理清了,我們對于九句因的理解也就更加容易了,從而也有助于對因叁相的理解。因與同品、異品之間的關系各叁種,根據組合的定義,我們可以得出共九種因,也就是說九句因已經窮盡了因的所有的可能性。金嶽霖先生在他的《釋必然》中認爲窮盡一切可能也就是必然,根據這一點可以推出,九句因既然已經窮盡了一切可能,相當于一個完全歸納,那對它進行分析得出的結論就應該是必然的。所以,經過九句因的分析得出的二、八正因等等不同的因,自然也就是完全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了。

  用集合的概念來解釋因與同品之間的關系,不涉及同品的定義,甚至不涉及任何與因或同品相關的實際事物,這樣在分析的時候就可以避免一些由內容導致的理解問題。事實上不只在理解因與同品間關系的時候,在分析九句因的時候同樣可以使用集合的方法,例如在理解“同品無、異品無”時容易造成違反排中律的錯覺,但是在集合中只要一個空集就完全可以解釋這樣的情況。

  參考文獻:

  1. 陳那著,玄奘譯.因明正理門論.金陵刻經處.1957

  2. 張忠義.從“定有”看“同品定有性” .社會科學輯刊.1987年第3期

  3. 圖

  烏力吉,阿旺旦增.也探佛教的九句因和因叁相.內蒙古師大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7年第3期

  4. 金嶽霖.金嶽霖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11

  5. 劉壯虎.素樸集合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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