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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因明中尋找邏輯真理(王磊)

  從因明中尋找邏輯真理

  

  作者:王磊

  一、邏輯真理理論概述

  (一)邏輯真理的涵義

  曆史上的許多哲學家和邏輯學家從各種不同的角度對邏輯真理進行了探討,提出了自己對邏輯真理涵義的看法。如萊布尼茨認爲:“有兩種真理:推理的真理和事實的真理。推理的真理是必然的,它的否定是不可能的;事實的真理是偶然的,它的否定是可能的。”①而維特根斯坦則從真值的角度定義邏輯真理,把邏輯真理稱爲重言式,他說:“邏輯命題的特有標志是僅僅從符號人們就能認出它們爲真。”②我們認爲,萊布尼茨與維特根斯坦對邏輯真理的定義無疑是正確的,但是,我們更加贊同蒯因在其著作《從邏輯的觀點看》中對邏輯真理的解釋:“一般地說,一個邏輯真理就是這樣一個陳述,它是真的,而且在給予它的除邏輯常詞以外的成分以一切不同的解釋的情況下,它也仍然是真的。”③蒯因的這一定義不僅概括出了邏輯真理的本質,而且對于我們從現代邏輯的角度去理解它具有很大的幫助作用。因此,蒯因的這一定義是我們正確理解邏輯真理涵義的一把鑰匙。

  (二)邏輯真理的特性

  第一,邏輯真理具有相對必然性。它表現在:首先,一個邏輯系統常常是建立在許多基本假定或原則之上的,所以其中的邏輯真理只是相對于這些假定或原則才是必然的;一旦否定或修改這些假定或原則,以之爲基礎的邏輯真理便有可能不是必然的;其次,邏輯真理的必然性與得出該邏輯真理的邏輯系統的解釋有關,其真理性只能在相應的解釋中才能得到說明,離開該邏輯系統,對邏輯真理的解釋便是無效的;最後,具有真理性的邏輯命題相對于不同的邏輯系統和解釋,可能具有不同的真值。其中有的邏輯命題在一個邏輯系統及其解釋中爲真,而在另一個邏輯系統及其解釋中爲假,那麼在該邏輯系統中該邏輯命題也就不再具有真理性,邏輯真理也就不複存在了。

  第二,邏輯真理具有客觀性。這主要表現在對邏輯真理的檢驗上。對邏輯真理的檢驗,除了專業技術上的推導、演算以外,現實世界的模型也一直支配著對邏輯系統的解釋。即使可能世界語義學建立以後,人們在解釋邏輯系統時也往往把它放到一定的框架、模型中來討論,這樣的話,它便與人的經驗和直觀越來越接近。盡管邏輯真理在經過了多級抽象之後,可能與經驗、外部世界之間的聯系變得有些模糊,但是,經過仔細研究和深入分析就會發現,人的實踐活動只有不斷地使人的意識去重複不同的式,這些式才能獲得公理的意義。由此,邏輯真理的客觀性也從中得到了體現。

  二、邏輯真理在因明中的體現

  (一)因明的主旨在于求真,追求邏輯真理

  “因明”一詞的原文是“hetu-vidyq”,“因”即推理,“明”即學說,二者合起來(因明)則指通過使用推理來獲得知識或智慧的學問。因此,因明是研究邏輯推理,即借助一些論據來論證論點,通過對論證過程主要環節的研究來獲得知識。盡管就整個因明來看裏面包含了不少關于辯論、其他一般的認識論等方面的成分,但它在總體上還是一種邏輯學說。

  通過對因明涵義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既然因明的研究對象是邏輯推理,那麼,因明的主旨便是邏輯推理的最高目標——求真。我們知道,無論是哪種形式的邏輯推理,都要以推理的有效性作爲其首要任務,而講求推理的有效性便是追求邏輯真理的根本體現。因此,因明就是要通過對推理結構及內容的分析,得出真理性的結論。

  首先,《因明正理門論》開篇即寫道:“爲欲簡持能立能破義中真實,故造斯論”。也就是說,無論“立”還是“破”,因明都要以求真爲出發點和歸宿,把追求邏輯真理,得到永真式的結論作爲推理及論證的目標。形式邏輯只關心立、破論式的規則通不通,合理不合理,重點強調的是推理的形式,不關心推理的內容。而因明則不同,它以推理及論證的真實性爲宗旨及目的。由此,我們可以看出,邏輯真理通過求真從因明中體現出來。

  其次,因明是古印度宗教哲學中以邏輯思想爲主要內容的認識理論。它最初在佛教外的一些印度宗教哲學派別中形成,後被佛教所吸收和改造,成爲佛教思想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佛法的真實性可以通過因明的方法來實現,而因明之所以能滿足佛法的這一要求,恰恰是因爲它本身便是一門求真的學問。因此,因明求真的主旨決定了它在佛教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特別是在藏傳佛教中,因明還是義學的一門重要科目。比如唐代高僧玄奘法師正是運用因明量式來論證唯識真理的,這點在他的著作《成唯識論》裏可以得到很好的說明。

  最後,因明求真的本質取決于內明的“真”。內明是因明的根據,內明與因明是相互依存,相輔相成的。內明是本體,因明是方法。二者通過“現量”與“比量”共同發揮作用。“現量”是指通過感官獲得對事物的感知,“比量”則主要指推理,它是因明的主要內容。盡管內明與因明對現量和比量的要求有所不同,但是對于所有命題而言,做到現量的真實是基礎和前提,這也是內明對命題的限製及要求,這一要求決定了因明追求真的宗旨。只有做到推理的有效性,獲得真理性的認識,才能將現量與比量結合起來,更好地爲內明與因明發揮作用。

  (二)因明中的邏輯基本規律

  邏輯基本規律包括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而作爲一門古老學說的因明,盡管沒有在現代通常意義上對這些規律進行明確的闡述,但是在它的邏輯思想中卻用其獨特的語言表達了它對邏輯基本規律的初步認識。而在因明中之所以會有邏輯基本規律的內容,是因爲邏輯真理在起作用。邏輯真理在邏輯哲學甚至是邏輯學中的核心地位決定了作爲傳統邏輯的因明要遵守邏輯規律,其內容只有符合邏輯規律才能滿足邏輯真理對因明的要求。因爲邏輯規律是邏輯真理在思維中最重要的表現,因此,因明中的邏輯基本規律,是邏輯真理在因明中最好的體現。

  關于同一律的思想,最早是由古希臘哲學家巴門尼德模糊地表述出來的。他提出通向真理有兩條截然不同的途徑:“第一條是,存在物是存在的,是不可能不存在的,這是確信的途徑,因爲它通向真理;另一條則是,存在物是不存在的,非存在必然存在,這一條路,我告訴你,是什麼也學不到的。”④後來,經過曆代邏輯學家的整理,同一律被作爲思維的基本規律加以表述。其基本內容是:在同一思維過程中,一切思想都必須與自身保持同一。更具體地說,是在同一思維過程中,必須保持概念和命題自身的同一,也即“A是A”,否則就會犯“偷換概念”或“偷換命題”的邏輯錯誤。

  在同一律的語言表述上,因明的抽象程度不如古希臘邏輯。因明對同一律的理解主要體現爲在具體論式中所運用的詞項和因支、喻支命題必須“立敵“共許極成””,即立敵雙方的看法一致,不“共許極成”的必須用簡別的方法加以限製。也就是說,對這些思想必須保持一致性,否則就會犯諸多“不成”的過失。因明要求論辯雙方在辯論之前一定要澄清概念,對每一詞項必須在同一意義上使用,所使用的每一命題則必須有確定的內容,具有相同的真值。因此,我們應當看到,無論因明用什麼樣的語言來表達同一律的思想,歸根到底都是由邏輯真理,即“A是A”這一重言式決定的,這是邏輯真理在因明的邏輯規律中最本質的表現。

  最早對矛盾律做出說明的是古希臘哲學家亞裏士多德,他在《形而上學》一書中指出:“同一事物不可能在同一時間內既存在又不存在,也不允許有以同樣方式與自身相對立的東西。”《墨經》一書用其特有的語言表述矛盾律:“或謂之牛,或謂之非牛,是爭彼也。是不具當,必或不當,不當若犬。”(《經說上》)也就是說,人們在思維中不能對相互矛盾的命題同時加以肯定,這兩個相互矛盾的命題不能同真,其中必有一假,否則就會犯“兩可”的邏輯錯誤。

  因明對矛盾律不是從正面,而是從反面來描述的,即在因明論式中必須排除“相違”等過失。比如在“宗過”中違反矛盾律有五種情況:“現量相違”、“比量相違”、“自教相違”、“世間相違”和“自語相違”。窺基在《大疏》卷四中解釋道:“立論之法有義有體,體據義釋,立敵共同;後不同前,義不符體,標宗既已乖角,能立何所順成?故此五違皆是過攝。”⑤也就是說,“相違”是指前言不搭後語,即“前陳”的“體”與“後陳”的“義”不符,而“五違”指的就是違反矛盾律所犯的邏輯錯誤。另外,在因明中,“因過”和十種“喻過”也是對矛盾律的一種間接的表述。因此,因明不僅敘述了矛盾律的基本理論內容,而且對違反矛盾律要求所犯的邏輯錯誤也論述得很清楚。矛盾律“A不是非A”,是邏輯真理“P並且非P爲假”這一重言式的具體體現,而“P並且非P爲假”則是因明在“宗過”、“因過”、“喻過”中闡述違反矛盾律後果的必要條件。

  亞裏士多德明確表述了排中律:“在對立的陳述之間不允許有任何居間者,而對于同一事物必須要麼肯定要麼否定其某一方面。這對于定義什麼是真和假的人來說是十分清楚的。”《墨經》中的“彼,不可兩不可”則是對排中律的直接表述。因此,排中律的基本內容是:兩個互相矛盾的思想不能同假,必有一真。它的邏輯要求是:對兩個互相矛盾的思想不能都否定,必須肯定其中的一個,否則就會犯“兩不可”的邏輯錯誤。

  因明對互相矛盾的思想都加以否定或者持模棱兩可的態度也視之爲謬誤。具體表現在:根據因叁相原理,在九句因中,第二句因(即同品有、異品無)和第八句因是正因,而六不定過中的“共不定”、“不共不定”、“同品:分轉異品遍轉”、“異品:分轉同品遍轉”,卻是“同品”“異品”雙有或雙無或部分有無、或“同品”與“異品”兼容有因。以此作爲論據,既可以證成宗,也可以證成反宗,其實就是違反了排中律而陷入了模棱兩可的邏輯錯誤之中。窺基說:“若二別因,叁相雖具,成相違宗,合敵、證智,不隨一定,名相違決定。”⑥也就是說,對兩個相互矛盾的命題並未肯定其中之一,沒有明確表態,這種做法實際上也是違反排中律要求的。⑦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因明對排中律以及違反它所犯邏輯錯誤的闡釋是很詳細的,這一點充分說明了作爲邏輯真理具體表現形式的排中律在因明中的運用。

  叁、邏輯真理對因明研究的理論及現實意義

  首先,邏輯真理在邏輯學大廈中的核心地位決定了它對因明研究具有重大的指導意義。邏輯真理的基礎性地位是任何具有邏輯學性質的研究都要以它爲核心的前提。因此,作爲傳統邏輯的因明也不例外。因明的研究對象是邏輯推理和論證,那麼追求推理的有效性,尋求論證結構的不斷完善,是因明研究的方向和目標。邏輯真理的指導性作用便在于它不僅在宏觀上爲因明研究提供了可參照的模板,而且對因明研究的深入進行具有巨大的推動作用,這一點從因明的主旨在于求真便可以看出來。

  其次,邏輯真理的相對必然性爲因明研究更加理性化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我們知道,因明本身的邏輯思想已經使因明研究滲透了理性的精神,再加上邏輯真理在因明中的運用,則會使我們對因明的研究更加富有理性。因爲每個邏輯真理的必然性都不是絕對的,而是具有相對性的,對它們的運用我們應當慎之又慎,仔細考慮每個邏輯真理所適用的邏輯系統或者語言環境。只有這樣,邏輯真理的存在和發揮作用才有意義,因明研究也才會閃爍出其獨特的理性光芒。

  最後,邏輯真理是論辯正常進行的重要工具。因明是邏輯學、知識論和論辯學的共生體,其中最有學術價值的是邏輯學,最有實用價值的便數論辯學了。而邏輯真理則是論辯能夠正常進行並且保持其有效性的必要前提,它爲論辯雙方使用的概念及命題保持自身的一致性奠定了基礎。因此,邏輯真理對論辯的作用無疑是它對因明研究的一把鑰匙,從而爲我們進行因明研究開啓了一扇成功的門。

  四、結語

  綜上所述,邏輯真理與因明的關系十分密切,無論是因明的宗旨——求真,還是因明的邏輯基本規律,都滲透著邏輯真理,滲透著邏輯真理所代表的理性精神。邏輯真理對因明研究的促進作用也是我們要將二者結合起來,充分發揮邏輯真理作用的巨大推動力。因此,在發揚傳統邏輯、崇尚科學研究的21世紀,我們要從因明中尋找邏輯真理,讓邏輯真理爲因明研究做出更多的貢獻。

  注釋

  ① 北京大學哲學系、外國哲學教研室編譯,十六——十八世紀西歐各國的哲學[M],北京:商務印書館,1975年,第297頁

  ② 維特根斯坦,邏輯哲學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5年,第82頁

  ③ 蒯因,從邏輯的觀點看[M],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1987年,第21頁

  ④ 北京大學哲學系、外國哲學教研室編譯,古希臘羅馬哲學[M],北京:叁聯書店,1957

  年,第256頁

  ⑤ 劉培育、巫壽康主編,中國邏輯史資料選(因明卷)[M],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1991

  年,第145頁

  ⑥ 劉培育、巫壽康主編,中國邏輯史資料選(因明卷)[M],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1991

  年,第178頁

  ⑦ 黃志強:論因明的邏輯基本規律[J],廣西師範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

  1期,第17-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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