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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與佛法

  因明與佛法

  有人認爲:“因明等形式邏輯其作用只能判別世俗谛範圍的事物,不能論證中觀深義,如椤伽等經對五支論法有所批評,唯識家也有“真如無同喻”的說法,也說是說若不能依于即空緣起論理法,不能算作是論究竟真理,也起不到破邪顯正作用。”這種觀點是否正確?

  這種觀點是非常錯誤的。

  一、世俗谛和勝義谛是相對的存在,一方若不存在,另一方也將不存在,如瓶與瓶的法性,若無瓶,瓶的法性何在?“中觀深義”、“真如”指的就是這種不依名相而存在的法性真理,並非虛無缥缈的空想。這種勝義谛法雖非世俗谛,但對法性的認識必須依靠世俗谛範圍的真知,如要知道什麼是色的法性空性,首先必須認清楚什麼是色。色也有真假之分,色的真假的分辨離不開世俗智,這種世俗智反映的是否符合客觀實際存在,就需要用因明形式邏輯的方法進行判斷。所以龍樹說:“不靠世俗谛,勝義不可知,若不知勝義,涅槃不可得。”

  二、世俗谛和勝義谛是凡人和開悟了的聖人的兩種智慧境界,凡人只有世俗智。如果世俗智無法認識真如法性,那就等于就凡人永遠開悟不了,成不了佛;既然凡人開悟不了成不了佛,那麼,那些開悟的聖菩薩、佛陀從何而來?

  叁、真如法性雖然是一種直覺體驗境,非思維語言表達的境界,但如果沒有語言和思維,怎會有佛法?難道八萬四千法不是語言文字嗎?難道沒有思想和語言的動物也能學到佛法嗎?既然一切事物的名相,包括佛法的存在都是思想和語言形式的存在,就離不開思維邏輯和語言規律。就連“真如”、“法性”也是語詞所表達的法相。“不生不滅,不斷不常,不去不來,不一不異”這個中道八不推理法,也是根據因明推理的方法建立的,難道這八不法起不到“破邪顯正”的作用嗎?

  四、既然一切佛法都是建立在語言文字基礎上的,通過思維形式改變和提高人們的思想的一種教化方式,那麼它的存在就離不開因明形式邏輯的思維規律,它的真假對錯的分辨,也離不開因明邏輯,那些否定因明邏輯的作用和世俗谛的人的最大錯誤之處,就是他們犯了一個徹底否定佛法的愚蠢的錯誤。

  有人說:“因明邏輯起不到破邪顯正的作用,如用某種方法破斥他人,他人也可以用同一理由來反駁你,命題始終無法成立。比如,佛弟子用“無常”破斥外道的“常”,外道也可以用“常”來破斥你的“無常”,各有各的理由,誰也說服不了誰。”這種說法對嗎?

  這是十分錯誤的說法。錯就錯在:一、對因明的真理標准缺乏正確的認識;二、對辯論中的理由應具備什麼樣的條件缺乏認識;叁、犯了一個自己沒有是非標准的錯誤。由此才産生了以上這種看法。事實上,因明的真理標准是客觀實際,凡符合客觀實際的認識才是正確的認識,否則是錯誤的認識,如在天空中看到一個月亮是正確的,兩個月亮是錯誤的。辯論的對方,誰的理由符合客觀實際誰就有正確的理由,否則是不能成立的。其次,辯論的雙方都要講出自已的證據和理由,不是隨你說“無常”,他說“常”,就能相互破斥。佛家說“無常”,因爲一切事物發展變化是無常,有生必有滅是無常。一切事物都是無常的客觀證據。建立論式如:一切事物都無常,因爲,一切事物都是因緣生成之物,凡因緣生成之物都是無常之物。若要舉例,一切存在物都可以做無常的例子。若對方說:“諸法是“常”(永恒不變)”,佛家會說:“請你拿出證據,擺了理由。”世界上沒有永恒不變的“常”物,因此,說“常”者拿不出任何合乎實際的證據和理由,若雙方爭執不下,就請願書位科學家裁判,“常”和“無常”哪種觀點合理不就清楚了嗎?再次,因明邏輯是屬于世俗智範圍內的思想認識理論,但世俗智認識範圍內也有個真假對錯之分,也有真假對錯的分辨標准,並非各有各的理由,分不出是非對錯。因明就是分辨這種是非對錯的科學。並不是“破不了邪顯不了正”的無用知識。否定因明邏輯作用的人,在佛理的研究上不可能深入到微言妙理的境界。

  因明學在“十明”中單獨列爲一門學科,與內學(佛學)相對,這說明因明並非內學,從因明本身看也是一門佛教和外道以及世俗學界都可以通用的學科,爲何藏傳佛教將因明列爲內學五部之一?

  正因爲因明學是佛教、外道、世俗學界通用的思維規則和推理思辯的科學,所以佛教才能充分利用它的共同承認的推理思辯規則,論證教義,批駁邪說,以理宣教,以理服衆。因明的一些基本規則,雖非佛門獨有,但在因明學理論的完善和提高方面,印度的陳那、法稱,藏地的薩班、宗喀巴、賈曹、克珠等佛教學者起了決定性的作用,而且他們將因明的推理思辯方法用在了佛教教理的論證方面;其次陳那的《正果經》和法稱的《釋量論》等因明七論著對佛和佛法的正確合理性提供了有力的論證,起到了破除邪說,維護正見的作用。正如克珠傑說的那樣:“如果說因明學中有理辯性的內容,因而不屬于內學的話,那麼大部分佛經也將不屬于內學了,因爲大部分佛教中含有理辯性的內容。”所以,藏傳佛教認爲因明學是內外通用學科,離開因明的思辯推理方法,無法進入唯識和中觀深奧哲理的思辯境界,故將因明列爲《五部大論》之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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