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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的直觀體現-論式(剛曉)

  正因的直觀體現-論式

  作者:剛曉

  因叁相的直觀表現,就是叁支論式,當然了,叁支論式只是一個習慣稱呼,其實論式只有二支,也就是論題、論據,論題就是宗,論據就是因,平時說的喻支實際是屬于因支的,窺基法師明確地說,“二喻即因”[1],不過因爲先輩們已經給叫成叁支了,我們現在也就沿這習慣而叫。

  拿因明中最常用的例子“聲無常;所作性故;凡是所作皆是無常,如瓶;凡常者皆非所作,如虛空”來說。“聲無常”是所立宗,“所作性”是能立因,“凡是所作皆是無常”和“凡常者皆非所作”是因與所立法之間的邏輯關系構成的充分條件假言判斷,瓶、虛空只是例證。通過這個論式咱們可以覺出:能立因實際上包含著因支和宗支之間的某種邏輯關系所構成的叁種判斷,這叁種判斷就是因叁相:遍是宗法性(聲是所作);同品定有性(凡是所作皆是無常);異品遍無性(凡常者皆非所作)。論式的推理程序是:先第一相。由宗有法與因支組成單稱判斷,這是理由前提。象“聲是所作”就是;然後是第二相。因支與所立法組成假言判斷,就是“凡是所作皆是無常”。這雖然是一個假言判斷,但它完全有能力表示出因支的全部外延,體現出因支在理由前提中的周延性。最後是第叁相。所立法的負概念與因支的負概念組成一個假言判斷,就是“凡常者皆非所作”。論式中的例證,瓶、虛空,只是用來進一步論證第二相、第叁相這兩個假言判斷的。它是咋論證這兩個假言判斷呢?是根據某類事物的部分對象具有某種屬性,或者不具有某種屬性,來推出某類的全部對象具有或不具有某種屬性的。具體到剛才舉的論式例子,就是以“所作”的部分對象“瓶”具有無常的屬性,來推出“所作”的全部對象(即一切“所作”者)都具有無常屬性,這是不完全歸納,因爲是不完全歸納,所以就決定了其結論只是或然的。這一點兒特別重要!

  因爲陳那叁支論式結果只是或然,所以後人就給作了一些改進、完善。比如說出現了合因式(即把喻支給合到因支裏,只剩宗、因二支):

  聲無常

  是所作故

  這個論式中,只有宗、因二支,但因與宗有法、因與所立法之間的邏輯關系(即因叁相)一點兒也沒有少,你只要是一個正常人,就該能理解。這個論式就叫二支合因式。

  第一相遍是宗法性。第一相是肯定因與有法之間的邏輯關系。對方認爲因支所作一定在有法聲上,不可能有非所作的聲存在。這就構成了“聲是所作”這樣一個單稱判斷,既然歸納出了有法與因支組成的符合邏輯的單稱肯定判斷,自然就使遍是宗法性成立。

  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對方認定因支“所作”只存在于同品“無常”上,這就肯定了因支“所作”的每一個個體都在所立法“無常”的範圍之內,也就是說,所立法“無常”遍及于因支“所作”,這就構成了“凡是所作皆是無常”這樣一個全稱判斷。同品定有性的要點就是“凡是因支皆是所立法”,只要符合同品定有性的,那麼凡是“因支”就一定在“所立法”的範圍之內。這兒要注意,要是只“凡是因支皆爲所立法”這個判斷成立,還不能確定第二相成就,要與第一相遍是宗法性配合起來才行。在第一相中就知道,因法的外延大于宗有法,在第二相中知道因法的外延小于所立法,這樣,宗有法與所立法的關系通過因法這個媒介,就表現出來了。

  同品定有性中有一特殊要求:一定得有具備因與所立法二者之同喻,要是找不出同喻,就根本是不行的。沒有這一規定的話,只是規定“凡是因支皆爲所立法”,就要鬧笑話了,比如我舉一個“聲無常,耳所聞故”,這明明是犯不定過的式子,那也該是正確的了!

  第叁相異品遍無性。對方認定因支“所作”唯不在論式異品“非無常”上,這也就否定了因支“所作”是“非無常”的可能,相反,也就肯定了“非無常”一定是在“非所作”的範圍之內。這樣就可以構成一個否定判斷:凡非無常者都被非所作包含。

  這樣,我們把這個推理過程寫出來,應該是這樣的:

  聲是所作

  凡是所作的都是無常的

  一切非無常者皆非所作

  所以聲是無常的

  這個推理中,“凡是所作的都是無常的”和“一切非無常者皆非所作”之間的關系,實際上是由一個已知判斷爲前提而得出結論這樣一個具有蘊含關系的直接推理過程,只要我們能確定前提確實,那麼其結論就一定確實。我們說“凡是所作的都是無常的”和“一切非無常者皆非所作”之間具有蘊含關系,就是因爲“凡是所作的都是無常的”這個判斷,可以通過換質位法直接導出“一切非無常者皆非所作”。換質位法就是換質、換位相繼使用的推理方法,把“凡是所作的都是無常的”換質,就得出“凡是所作皆不是非無常”,然後再換位,就變成了“非無常者皆非所作”,這個否定判斷的主項是原判斷謂項的負概念。也就是說,後二相可以互推,是等價的,是同一語義的兩種表達形式。《正理滴點論》中對這個道理,體現的已經很充分了。

  在藏傳因明中有一種特別的情況,就是特稱判斷立宗,比如這樣一個式子:

  部分所量常住

  是存在法之一,且非無常故

  這個論式的立宗“部分所量常住”就是特稱判斷,但這種情況在陳那論師、法稱論師這兒都沒有出現過,漢傳佛教中也沒有討論過這種情況。在藏傳因明中把這種情況稱爲總因不成。爲什麼叫總因不成呢?因爲宗依“部分所量”的邏輯含義應該是“至少存在著”,它不包含全部,這個“部分所量”不是全體,這樣會導致矛盾――

  部分所量常住

  是存在法之一,且非無常故

  (凡是存在法之一,且非無常者皆爲常住)

  這一個推理是沒有毛病的,是一個必然性結論。可是要是把“常住”和“無常”進行換位,就成了:

  部分所量無常

  是存在法之一,且非常住故

  (凡是存在法之一,且非常住者皆爲無常)

  這一個推理也是一個必然性結論,沒有任何的毛病。這兩個推理明明是矛盾的,而這矛盾是出在“部分所量”這個宗依上,“部分所量”可以有完全不同的所指,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第一個推理真時,第二個可真可假;第二個真時,第一個可真可假;兩個也可以都真,但絕對不能兩個都假。

  這種情況只是在藏傳因明中才討論的。漢傳因明中的“相違決定”,也是兩個宗互相矛盾,而論式皆符合因叁相,它與藏傳因明中這個情況比較起來,它的問題不是出在“部分所量”宗依上。

  

  正因的分類

  正因最常用的分類法,是分成果法因、自性因、不可得因,在《釋量論》以及《正理滴點論》等著作上都是這麼分的。

  

  果法因

  所謂果法因,法稱論師的解釋實際上很簡單,《釋量論》中說,“因法所有性,若無則不生,此果是正因[2]”;《正理滴點論》只說,“果法者,謂如說言,此處有火,由有眕故[3]”。我在解釋《正理滴點論》這句話的時候,還說,“對于果法因,我們也得注意一下,在因果一一對應的情況下,確實是法稱論師說的這樣,但是,如果說因爲助緣的不同使得出現不同的果時怎麼辦?法稱論師可是沒有說明”,實際上是有給說明的:果法因實際上就是以某物的果爲因來證明此物,這果必須能夠證明此因(物)的本質屬性而不是一般屬性。這一句“果必須能夠證明此因(物)的本質屬性而不是一般屬性”就糾正了我在《正理滴點論解》中說的話的錯誤。

  這果法因還可以分爲五種,劃分的依據、標准,是具體事物在因果聯系上的不同。當然了,這分也只是名言種類,在實義上並沒有差別。

  1、成立親因之果法因。這是指以某物之果爲因,來證明此果的直接因事物存在。比如說“有煙之山上有火,有煙故”這個論式,宗法“火”是因法“煙”的親因、直接因,煙是火的果,以煙爲因推出火,這就是“成立親因之果法因”。這裏有的人有一個很奇怪的說法,說:煙與火確實是有因果關系,但用有煙來論證有火實際上是有困難的,因爲在生果的時候,也就是因滅的時候,既然有果時因已滅,所以有煙之時火必然已滅,所以用有煙來推有火是不行的,它只能推出曾經有火。藏傳中的解答說:是的,這個論式本就是要證明曾經有火的。藏傳中舉例說,一日之內有下午,當然就得有下午之因――上午,但是不要求在下午的同時存在著上午。我們習慣于說現在“有煙之山有火”,是因爲火是流續的,前刹那滅,後刹那生,流續不斷,現在正在看見的煙的因――火,雖然已經謝滅了,但流續之火仍然是火,流續之火仍然存在,所以我們說“有煙之山有火”。

  2、成立因先行之果法因。就是說,以某物之果爲因,論證此果之因已經過去。比如我看見有煙在飄,我就說,“飄有煙,火已先行;是煙故”,這和剛才那一個不同的地方是:剛才那一個是看見煙正在冒,知道正有火在著,而這一個論證是看見煙在飄,知道火剛滅不久。宗喀巴大師舉的例子是這樣的,“爲成立能明了之執聲聽覺自因聲無常已先行,乃以勤奮所生聽覺爲理由立量式。[4]”

  3、成立總因之果法因。這是以某物之果爲因,來證明此果必定有因。祁順來先生用了這個例子,“五取蘊必有自因;是暫時性物故”,他的所立法是“有自因”,因法是“暫時性物”。按因叁相理論來說,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就是“五取蘊是暫時性物”,第二相是“一切暫時性物必有自因”,第叁相是“無自因者不是暫時性物”。這裏只說“有自因”,而沒有具體說是啥因,“有自因”就是五取蘊之因的總體。宗喀巴大師給的例子是,“爲成立苦谛有自因,乃以偶而(爾)生爲理由立量式。(《藏傳因明學》頁68)”

  4、成立差別因之果法因。上一個是籠統的因、總因,這一個是具體的因,就是以某物之果爲因,來證明此果必定有某一具體的因。比如立這樣的式子,“看見這張桌子的眼識,定有自之不共增上緣;是根識故。”這個式子的推理是正確的。在這個推論式中,宗法“不共增上緣”是根識生起諸因中的一個,它不是唯一因,不是總因,所以就叫差別因。

  成立總因之果法因、成立差別因之果法因,二者之間的區別是:成立差別因是以果證明因的差別相,成立總因是以果證明因的總相。也就是說,以某物之果爲因證明有産生此果的具體因是成立差別因之果法因,以某物之果爲因證明有産生此果的總因是成立總因之果法因。

  5、成立因法之果法因。這一個是“以成爲果的某物爲因,來證明此事物(即果)的因有某種特性”,宗喀巴大師給舉了個例子,“于口內之糖塊上,爲成立有現存之糖色體,乃以現在之糖味爲理由立量式”(《藏傳因明學》頁68),可以寫成這樣:

  口中含的糖塊,有自因前一刹那糖味引生現時糖質的功能

  有現時糖味故

  宗後陳“有自因前一刹那糖味引生現時糖質的功能”的“自因”,是說,前一刹那的糖味是現時糖味的直接因,這個就叫“自因”。把一塊糖放在口中,感覺到有糖的甜味,通過現在口中有糖的甜味,推知前一刹那的糖味有引生現時糖質的功能,這一個就是成立因法之果法因。法稱論師說,“由味知色等,是比知因法”,僧成大師解釋說,“以由現在味爲因,而了知口內糖球上之現在色等者,是從比知因法之果因而生故[5]”。

  成立親因之果法因

  成立因先行之果法因

  果法因 成立總因之果法因

  成立差別因之果法因

  成立因法之果法因

  [1]見大正藏第44冊第109頁下欄。

  [2]見法尊譯《釋量論》頁63。

  [3]轉引自筆者《正理滴點論解》頁54。所用譯本爲韓鏡清先生譯本。

  [4]見楊化群《藏傳因明學》頁68。

  [5]見法尊譯《釋量論》頁65。

  

《正因的直觀體現-論式(剛曉)》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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