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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的邏輯論(姚南強)

  因明的邏輯論

  姚南強

  人類的思維具有共同的邏輯規律,在古希臘有所謂“說謊者悖論”:“我正在說的這句話是謊話”,這句話如果確實是謊話,那麼“我”其實是在說真話,而如果“我”是正在說謊話,那麼其實這句話倒應該是真話。到底是真還是假,這裏就出現了一個悖論。無獨有偶,在中國古代的《墨經》中也有““言爲盡悖”悖”的命題。而在因明中把“一切言皆是妄”列爲“自語相違”的過失,一切言皆是妄,那麼這一句話本身又“妄”不“妄”呢?這又是一個自相矛盾。

  邏輯最初萌生于論辯之中,這在世界叁大邏輯起源中無一例外,因明亦是如此。因明中包含有極豐富的邏輯思想,故近代以來,人們又常常概稱因明爲“佛家邏輯”。以下僅就邏輯論式、推理規則等方面作一概觀。

  一、邏輯推論式

  中古印度,最早流行的是五支論式,現在可以看到的公元二世紀的《遮羅迦本集》(沈劍英先生已譯出其中的第叁編第八章,刊于臺灣的《正觀》雜志,19995),這是一部醫書,其觀點傾向于數論派,第八章專門論述了辯論的有關原則。此中“8、宗”、“11、因”、“12、喻”、“13、合”、“14、結”,五支作法已備。“所謂宗就是以言辭來表述所立。”也就是論辯中各派的所宗、論題。“因就是獲得感覺知的原因”,喻就是以實例作譬喻,合與結,《遮羅迦本集》未有說明,而在稍後的足目《正理經》中有釋:“合就是譬喻說它是這樣的或不是這樣的,再次成立宗。”“結就是根據所述的理由將宗重述一遍”(沈劍英《因明學研究》第258頁,大百科出版社,1985年)。在佛家古師的因明著作中最早專述五支作法的是無著的《阿毗達磨集論》(又稱《對法論》),已有“立宗”、“立因”、“立喻”、“合”、“結”的詳細說明。如:

  宗:聲無常,

  因:所作性故,

  喻:如瓶,

  合:于瓶見是所作與無常,聲亦如是,是所作性,

  結:故聲無常。

  這一論辯式可以轉換成如下的邏輯推理式:

  瓶是所作且無常,

  聲亦是所作,

  故聲亦無常。

  這是一個類比推理式,是根據兩個對象在某些性質上相同而推斷出它們在另外的性質上也相同的推理。但是類比推理是一種或然性的推理,即使前提爲真,結論也未必可靠,這是人類早期較低水平的邏輯思維方法。五支式在古印度是各派所公用的論辯式,並非爲因明所獨有。

  中古印度邏輯之父陳那則把五支式改造爲叁支式,例如:

  宗:聲無常,

  因:所作性故,

  同喻:凡所作皆無常,如瓶;

  異喻:凡非無常皆非所作,如虛空。

  這裏一是省略了“合”和“結”,更重要的是改造了喻支,增加了全稱命題喻體,使叁支式上升爲具有必然性的演繹推理。這一辯論式亦可轉換成如下的推理式:

  大前提:凡所作皆無常,如瓶,

  小前提:聲是所作,

  結論:聲無常。

  這大致上是一個叁段論的AAA式。其中,異喻則是“返顯”到因上,從而成爲一種正反論證,具有非常強的論證性,體現了中古印度的邏輯進步。當然,從嚴格上來說,二者並不完全等同,叁支式是論證式,而叁段論是推理式;特別是在叁支式中還保留著喻依,殘留著一種歸納成分,由此又使得因明中産生了“除宗有法”問題,即不能把宗有法作爲喻依來例舉,否則就有“循環論證”之誤。

  陳那的再傳弟子法稱,被譽爲中古印度邏輯的又一高峰。他進一步把論式作了改革,把同、異喻與因支、宗支分別列式,又常常省略了喻依,這樣就與叁段論更爲接近了。而直到寶積靜提出了《內遍滿論》才最終刪除了喻依,使叁支式成爲純粹的演繹推理。

  在陳那因明中,作爲省略式,可以只有宗支、因支和同喻依。而在法稱那裏,甚至可以進一步省略宗支和喻支,這就使藏傳因明在其進一步的發展中,形成了“因的系列”的應成論式。所謂應成論式是指因明中專用于反駁的論式,早在龍樹的《中論》中已經出現。龍樹的後學,特別是佛護、月稱這一系總是用這種只破不立的論式去駁斥敵宗,被稱之爲中觀應成派。陳那《正理門論》、《集量論》中也常有“反破方便”、“順成方便”等一些用于論辯的變通論式,但尚未把它們列爲正式論式。法稱《釋量論》爲他比量品中更是明確反對把其列爲正式論式。只是在藏傳量論中才成爲主體論式。應成論式也分爲真、似,破他和斷诤等。破他論式如:

  敵立:凡是顔色都是紅。

  我破一:則以白法螺之顔色作爲有法,應是紅,是顔色故,因爲你已認許紅與顔色周遍。

  我破二:如果你認爲我的這個因不成立,那麼仍以白法螺之顔色作爲有法,應是顔色,是白色故。

  我破叁:如果你認爲這個因仍不成立,那麼還可以立白法螺之顔色應是白,蓋與白法螺之顔色是一故。

  我破四:如果你認可這相反的論題,那麼白法螺之顔色作爲有法,應非紅,是白故。

  我破五:那麼這與你最初所立的論題“凡是顔色都是紅”,就成了相違。

  這一論式中從“破一”到“破叁”是一個系列論證,內涵著一個連鎖叁段論,到“破四”引出我方的宗,“破五”則是用歸謬法否定了敵宗。另外,從單一論式而言,尚有五種不同類型的應成論式,其中有宗有法或宗法分別爲聯言判斷或因支爲聯言判斷的複合叁段論式。在藏傳因明中還有二支式、四支式等,最近,有人考證,在《阿含經》中還有知、處、喻的叁支作法,這些都有待于去作進一步的研究。

  二、推理規則

  叁段論推理所依據的是曲全公理,它規定了大詞、小詞和中詞叁者的外延關系。而因明則有九句因和因叁相,也同樣界定了宗法、宗有法、因法叁者的外延關系。我們分別用字母P,S,M來表示。具有宗法相同屬性的事物稱之爲同品,這也用P表示,而不具有宗法屬性的事物,稱之爲異品,用P表示。概念間的真包含關系用表示,包含關系用表示,全同關系用=表示。

  九句因主要是對因法與宗法外延關系的考察,根據因法的屬性在宗法的同品、異品上有(外延全同)、有非有(外延部分重合)、無(外延全異),3×3得九句因。如圖:

  這其中只有二、八兩句是正因。近代以來學界一度誤以爲是足目提出九句因,後經呂澄考證,證明系陳那所創,陳那因明八論中有《因輪抉擇論》專著。與九句因相聯系的是因叁相,因叁相原爲外道所持,陳那引入佛家因明,並使其與叁支式對應,成爲因明論證的最重要的規則。第一相是“遍是宗法性”這是指宗有法的外延一定要包含在因法之中。第二相是“同品定有性”這是指一定要有同品具有因法的屬性。第叁相“異品遍無性”這是要求凡異品都不能具有因法的屬性。這後二相實際規定了因法必須真包含于宗法的外延之中。具體來說也就是SMP。

  用歐氏圖表示如下:

  法稱《釋量論》把因叁相概括表述爲“宗法、彼分遍”,“宗法”即指第一相,“彼分遍”合指後二相。而且正因又有自性因、果因、不可得因叁種差別相。在藏傳因明中則特別強調因叁相須“爲量識認定”。叁支具足,叁相圓滿,才能保證因明論證的正確性。

  在藏傳因明中似乎對九句因不很重視,而提出了“四句料”,也就是刪略了“有非有”的情況,實際上只保留了九句因中的第一、二、四、五四句。這樣,連第八句因也不算正因了,這種刪略是否合理,似可商榷。(可參見法尊編譯《釋量論·釋量論釋》第4頁,第63頁,中國佛協1982年印行。林崇安《佛教因明探討》第151頁,臺灣慧炬出版社,1991年)

  叁、“攝類”範疇中的邏輯論

  自11世紀的恰巴曲森以來,在藏傳因明中形成了一個“攝類”辯論的新體系,這是把因明的基本義理概括爲十幾對、二十幾對範疇,並通過論辯來掌握的學習方法。恰巴曲森提出了18對範疇,薩迦班欽的《量理藏論》重點談了7對範疇,宗喀巴《因明七論入門》中涉及到十幾對範疇,賽·阿旺紮西的《量論大疏智者頸飾》中有25對範疇,而普覺·強巴的《因明學啓蒙》中有23對範疇。這其中大部分屬于佛家的知識論,但也有一大部分是專講邏輯的:

  1、性相、所表、事相

  性相是指概念的內涵,所表是指表達概念的詞項,事相則是指概念外延劃分中的例舉方法。揭示概念的內涵就需要下定義,在宗喀巴的《因明七論入門》中講了下定義中的叁種過失:

  (1)“性相不遍之過,比如,以具頸背肉峰等花斑,爲犏牛之性相。”這是定義過窄的過失。

  (2)“性相逾遍過,比如,立具頭顱,爲犏牛之性相。”這是屬于定義過寬的過失。

  (3)“不存在于相依之過,比如,比具頸背肉峰等爲理由,將馬說爲犏牛。”這是指定義項與被定義項不相稱的過失。(以上引文均引自楊化群《藏傳因明學》第65頁,西藏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2、一和異、相違與相屬

  薩班《量理藏論》雲:“識現爲異與一之門,立諸事之一與異之名。”“一”就是概念間的外延重合,是同義詞;“異”又可分爲叁種情況:“彼等異法若饒益則系屬,若妨害則相違;若非二者,則安立爲異。”(以上均引自《中國邏輯史資料·因明卷》笫381頁,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系屬也就是概念外延間的包含關系,相違是指全異和並列關系,其中又分爲反對關系和矛盾關系,而“爲異”也就是陳那《正理門論》中講的“別異”關系,就是概念外延上的交叉關系。至此,薩班已完整地表述了概念間的五種基本的外延關系,這在中國邏輯史上也是最早最明確的一次分類。

  3、後遍、遣遍、下遍、違遍

  關于因法與宗法間的外延關系,因明中一般把滿足第二相稱之爲“後遍”,滿足第叁相稱之爲“遣遍”。但在藏傳因明中又新增了“下遍”與“違遍”:“凡無彼因,皆遍無彼後陳,名爲違遍;凡是後陳,皆遍是因,名爲下遍。”(楊化群《藏傳因明學》第318頁)而如果在這四遍的聯項或謂項中再進行一次否定,則構成了顛倒四遍,共合爲八遍,其邏輯式如下:

  後遍MAP  顛倒後遍MEP

  下遍PAM  顛倒下遍PEM

  遣遍PEM  顛倒遣遍PEM

  違遍MEP  顛倒違遍MEP

  這其中PEM=MEP=MAP,PEM=MEP,而PAM和PEM是性質判斷邏輯方陣中的上反對關系。四遍如果按照二二排列組合又可成爲十六遍乃至叁十二遍等,這其中,凡是後遍重疊的,判斷的值不變;後遍之後重疊下遍的,其單數之重疊即等值于下遍,雙數之重疊等值于後遍。違遍、下遍、遣遍等,交叉重疊亦都有其規律性。實際上這種“遍”的翻轉是體現了性質判斷的對當關系和換質換位的直接推理關系,這在邏輯史上都是有其重要的曆史意義的。

  4、是與非,肯定與否

  “否定非是與是二詞同義語”,“否定非是重疊則與否定唯非是爲同義語”,“否定是之雙數重疊語與否定非是爲同義語”,“否定是之單數重疊與否定唯是爲同義語”。(均引自楊化群《藏傳因明學》第108頁)這裏的“是”與“非”分別是指正概念和負概念,而“否定”是指判斷的換質。正負得負,負負得正,這就是德摩根的雙重否定律,藏傳因明在十一世紀就由恰巴曲森提出來了,比西方整整早了五百年。

  此外,在因明中還有豐富的辯證邏輯思想,也有數理邏輯與語言邏輯的萌芽。在邏輯的過失論方面,因明有最細密、最系統的分析和歸類。如在窺基《大疏》中,僅宗過就分有二千多種,現代邏輯亦望塵莫及。可以毫不誇張地說,因明確實不愧爲世界叁大邏輯起源之一,是佛門智慧的結晶,亦是我們東方傳統文化的瑰寶,對人類文明的發展至今仍有重要的借鑒和啓迪作用。

  

《因明的邏輯論(姚南強)》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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