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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傳因明學中的假因(羅勁松)

  藏傳因明學中的假因

  作者:羅勁松

  一、釋相違因

  某是成立彼之相違因的性相爲:由對決定某是成立彼之宗法的補伽羅決定某作爲因于成立彼之隨逆周遍上成顛倒者。從字面上分類,相違因可分作四種:

  成立法體的相違因。如說:“以聲作有法,應是常,以是所作性的原故。”

  成立名言所攝之法差別的相違因。如說:“以眼等作有法,應是爲其它非積聚法之有境提供作用者,以是積聚法的原故。”

  成立名言所攝之有法體的相違因。如說:“以虛空之物作有法,應是常,以是無爲法的原故。”

  成立名言所攝的有法差別的相違因。如說:“以非積聚之有境如眼等作有法,應是爲其它提供作用,以是積聚法的原故。”這個例子的原型是當數論外道意圖在佛教徒面前成立“眼等堪爲作常我之作用”從而達到成立其宗所許有“常我”之見時,爲使避免立宗裏宗依有不共許的過失,因此要閃礫其詞,表面上故立“以眼等作有法,應是爲其它提供作用,以是積聚之法的原故。”,借此以求暗許其中的“其它”即是彼欲成之“常我”之際,佛教徒即就其暗許之有法差別上指示犯周遍相違之過。然而就一般而言,此論式未犯此過。

  二、釋不定因

  某是成立彼之不定因的性相爲:由某既是成立彼之宗法,且由某于成立彼之順逆周遍上不定清淨也不定顛倒者。其中若從己獲某成立彼之不定因的適當有情在成立彼宗法的基礎元素“欲知有法”和成立彼周遍之基礎元素二者隨一之中是否決定共通存在的分面來分類的話,應有:

  1、不共不定因

  某是成立彼之不共不定因的性相爲:某既是成立彼之不定因,某于成立彼中已趣宗法之補特伽羅未能在所成立之同品和異品隨一中決定某是有者。譬如說:以聲作有法,應是常,以是所聞性的原故。又或正欲成立“活身有補特伽羅我”時,安立“有命”因者。

  2、共不定因

  某是成立彼之共不定因的性相爲:某既是成立彼之不定因,某于成立彼中已趣宗法之補特伽羅決定某在所成立之同品和異品隨一中存在者。其又分:

  (1)正不定因

  某是成立彼之正不定因的性相爲:某既是成立彼之共不定因,且由趣入某是成立彼之宗法之補特伽羅決定某于成立彼之同品和異品中皆有者。其若分類,即九句因圖中四隅所在的四種不定因,亦即:

  于同品及異品皆遍有之正不定因。譬如:以聲作有法,應是常,以是無兔角的原故。

  于同品及異品皆有非有之正不定因。譬如:以聲作有法,應是常,以是非有智慧的原故。

  于同品有非有于異品遍有之正不定因。譬如:以聲作有法,應非勤勇所發,以是無常的原故。

  于同品遍有于異品有非有之正不定因。譬如:以聲作有法,應是常,以是所量的原故。

  以上舉例與陳那論師所舉略呈不同,其中是因爲要考慮異品中有“不存在”項,而舊式安立是否有不妥處還請智者詳辨。

  (2)有余不定因兩種。

  某是成立彼之有余不定因的性相爲:某既是成立彼之共不定因,由趣入某是成彼之宗法的補特伽未能決定某在成立彼之同品和異品兩者中皆有者。

  此若分類有兩種:真有余不定因和相違有余不定因。

  某是成立彼之真有余不定因的性相爲:某既是成立彼的有余不定因,又由趣入某是成立彼之宗法的補特伽羅在所立同品上決定某是有者。例如:對不了解佛陀的有情說:某作言語的人作有法,應不是佛陀,以是作言語的人的原故。

  某是成立彼之相違有余不定因的性相爲:某既是成立彼的有余不定因,又由趣入某是成立彼之宗法的補特伽羅在所立異品上決定某是有者。例如:對不能了解佛陀的有情說:某作言語的人作有法,應是佛陀,以是作言語的人的原故。

  在有余不定因的分類中,所謂“真”和“相違”的意思是:由于真有余不定因是能決定在同品中有,對成立是真因來說就余下對異品無的決定了。同樣,在相違有余不定因中由于是決定了異品中有,故對成立是相違因來說就余下了于同品中無的決定了。

  叁、釋不成因

  某是成立彼之不成因的性相是:某既是安立作爲成立彼之因,且不是成立彼之宗法者。

  其中分類有叁種,它們分別爲:

  1、由觀待對象而不成立之因。其中有分七種:

  (1)由因體不存在而不成立之因。譬如說:以士夫作有法,應是受苦者,以是被兔角所刺者的原故。

  (2)由有法體不存在而不成立之因。譬如說:以兔角作有法,應是無常,以是所作性的原故。

  (3)由因法同一而不成立之因。譬如說:以聲作有法,應是無常,以是無常的原故。

  (4)由欲知有法與因同一而不成立之因。譬如說:以聲作有法,應是無常,以是聲的原故。

  (5)由欲知有法與法同一而不成立之因。譬如說:以聲作有法,應是聲,以是所作性的原故。

  (6)由于欲知有法上因未有隨順安立式而不成立之因。譬如說:以聲作有法,應是無常,以是眼識所攝的原故。

  (7)由有法之一分于因上無而不成立之因。譬如說:以樹作有法,應是有情,以是夜來卷葉而眠的原故。

  2、由觀待認識而不成立之因。其中又分四種:

  (1)由對因之體有猶疑而不成立之因。譬如對不能見認識鬼之補特伽羅說:以聲作有法,應是無常,以是鬼之所量的原故。

  (2)由對有法之體有猶疑而不成立之因。譬如對不能見認識鬼之補特伽羅說:以鬼之歌聲作有法,應是無常,以是所作性的原故。

  (3)由對因和有法二者之體有猶疑而不成立之因。譬如對不能見認識鬼之補特伽羅說:以屋中作有法,應有鬼,以有鬼的歌聲的原故。

  (4)由于沒有無過欲知有法而不成立之因。譬如對釋迦牟尼佛說:以聲作有法,應是無常,以是所作性的原故。

  3、由觀待辯方而不成立之因。其中又分叁種:

  (1)由觀待自宗而不成立之因。譬如數論師對佛教徒立:以安心作有法,應是無心,以是有生滅的原故。

  (2)由觀待他宗而不成立之因。譬如裸形外道對佛教徒立:以樹作有法,應是有情,以是剝皮就斷魂的原故。

  (3)由觀待自他二宗而不成立之因。譬如。正理師對數論師立:以聲作有法,應是無常,以是所作性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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