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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菩薩戒要義 二、四十叁輕 39、攝衆不施戒

  39、攝衆不施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攝受徒衆懷嫌恨心。而不隨時無倒教授無倒教誡。知衆匮乏。而不爲彼從諸淨信長者居士婆羅門等。如法追求衣服飲食諸坐臥具病緣醫藥資身什物隨時供給。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若由懶惰懈怠放逸。不往教授。不往教誠。不爲追求如法衆具。非染違犯。無違犯者。若欲方便調彼伏彼。廣說如前。若護僧製若有疹疾。若無氣力不任加行。若轉請余有勢力者。若知徒衆世所共知有大福德。各自有力求衣服等資身衆具。若隨所應教授教誡。皆已無倒教授教誡。若知衆內有本外道爲竊法故。來入衆中無所堪能不可調伏。皆無違犯。

  作爲菩薩,如果懷著嫌恨心對徒衆不加管理和關懷,不進行法布施和財布施,也屬于有染違犯。這樣的情況在僧團中的確存在,有人喜歡的只是名利、地位,將管理寺院作爲自己追名逐利的資本,自然無暇顧及手下的徒衆。

  如果因爲懶惰懈怠而沒有對徒衆進行教誡,沒有爲他們提供相應的生活條件,則屬于非染違犯。

  還有些情況屬于不犯:或者自己身體不好;或者沒有能力給大衆說法;或者“轉請余有勢力者”;或者徒衆們有能力解決自己的資身衆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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