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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 叁、原始佛教的教團生活

  原始佛教

  

  

    叁、原始佛教的教團生活

  

  這可以分作叁方面來講:

  

  (一)民主的僧伽製度

  

  此所謂僧伽,就是教團,就是僧的音譯的全音。從佛陀的教團之中,最能看出佛陀是主張民主製度的一位先驅。現舉四點如下:

  

  1.律儀是由于大衆的要求而製

  

  佛成道後的第一年,就度了好多弟子出家。在最初五年,沒有製定戒律的條文。舍利弗尊者請佛預先製定戒律,釋尊卻回說:「舍利弗,我此衆中,未有未曾有(的惡)法;我此衆中,最小者得須陀洹(小乘初果)。諸佛如來,不以未有漏(的惡)法而爲弟子結戒。」(《五分律》卷一)這是說,佛陀不願小視他的弟子們,弟子們尚未做出違背佛法的行爲之前,他如預先製戒,那就像給尚未犯罪的人,預先加上枷鎖一樣了。這與神教的信仰者,一開始就由神給他們頒下神約或誡命的精神相比,實在不可同日而語。

  

  佛陀成道後第五年,最初有弟子行了惡法,佛在大衆的要求之下,便開始爲僧團製戒。縱然如此,佛所製的戒律,也非一成不變的。若由于實際的需要,在大衆僧的要求議定之下,仍可請求修正,而且可以再叁再四的修正。例如比丘戒中的「若比丘與女人說法過五六語,除有智男子,波逸提」這條戒,前後一共修正了十一次之多。

  

  若以現代民主政治的術語來說,這就是人民「大衆」有創製(立法)的權利,也有複決的權利。憲法是由全民的意見所製定,行使之時,則由總統公布之。戒律是由僧意而製,佛陀不過是順從僧意而將之公布實行。可見佛教的民主製度,早在二千五、六百年之前,已在印度實行了。

  

  2.僧事訴之于僧斷

  

  此所謂僧事僧斷,就是僧團大衆之中所發生的事,應由僧團大衆采用會議方式來處理。會議的總名,叫作羯磨。羯磨的種類,共分單白、白二、白四叁大類,計一百零一種。所謂單白,是處理常行慣行而應行的事,只要向大衆宣告一遍即可。白二是宣告一遍之後,再說一遍以征求大衆的同意。白四是在宣告一遍之後,再做叁番宣讀,每讀一遍,均作一次征求同意。若大衆之中無異議,即算一致通過,若有一人提出合理的異議,便不能成立,這是采用一致通過的民主議程。

  

  因此,羯磨之在佛法中的地位,相當于「民權初步」之在國父遺教中的地位,它是一種會議程序的規定。凡是不尊重會議決定的團體,不會是民主精神的團體;佛教則以爲,凡是不注重羯磨的僧團,一定不是清淨和樂的僧團。

  

  3.僧權的取舍及其資格

  

  佛教的僧團是民主的,但是在民主的精神下,必有資格的限定,權利的享受及義務的遵守,均有分際。要作爲一個民主製度下的公民,他首先要具備行使民主權利的基本條件:年齡太小、智力太低,或者違犯了國法的人,便不能行使民權。因此,沙彌不能參加比丘的羯磨,比丘戒臘在五夏以上始可作爲人師,比丘戒臘在十夏以上始可度沙彌出家。若不自知佛法和戒律的持犯者,雖百夏比丘,也無行使僧權的資格。若自己嚴重地違犯了戒法,應即接受大衆的製裁而放棄一切僧權,直到受製裁的時限屆滿,再行恢複僧權。也有極嚴重者,褫奪僧權以至終身的,那叫作「與學波羅夷」。

  

  僧中執事的選舉與罷免,就是根據這種僧權資格的標准,而決定取舍。

  

  4.平等的僧權及僧階的建立

  

  民主的社會,必然要以平等的權益作爲民主建設的基礎。所謂平等,是基于同等的地位、同等的人格、同等的機會而建立各人的事功,這是立足點的平等。人人都有同等的地位、人格和機會,但由于個人天賦資質及後天勤惰之不同,以及進身的先後和對環境抉擇與適應之不同,人與人之間,即産生了社會地位的尊卑,倫理輩分的長幼,因緣際遇的懸殊。所以,健全的民主社會,並不是要把全部的階級一律鏟平。

  

  在佛教的僧團中,長幼有序,尊卑有次,條理井然。以全體佛弟子來說,所受的戒別越高,地位便越高。以同一種戒別來說,受戒的時間越早,地位便越尊,乃至先後相差日光移動的一根針影。但是,佛教的戒律,不是機械性的,是有伸縮性的。

  

  位尊者稱爲上座,《阿毗達磨集異門足論》卷四,將上座分有叁種:(1)戒長的生年上座,(2)世俗的福德上座,(3)道高的法性上座。此叁種上座,均受尊敬,但以生年上座及法性上座爲准。如果戒臘雖長而無智愚鈍,則應尊敬法性上座。所以律中規定,如果戒年淺者,有德多智,戒年高者,愚鈍無智,應以無智者親近有德者,除了不禮其足,一切當如弟子事師。

  

  (二)自由的僧伽教育

  

  我曾在《正信的佛教》最後一節中說過:「在根本佛教的教團社會,乃是徹底的無政府主義,並沒有主從及隸屬的分限。大家在佛法的原則之下,人人平等,在佛法的範圍之內,人人自主(自由作主)。所以,縱然是創立佛教的釋迦世尊,到了將入涅槃時,還對阿難尊者說:『如來不言,我持于衆,我攝于衆。』(《長阿含經.遊行經之一》)」這是充分地表明了佛教是自由思想及自由生活的實行者。現在列舉五點如下:

  

  1.有僧團的實質而無固定的建製

  

  出家的弟子們,最初並無寺院可居,他們如閑雲野鶴,日中一食,樹下一宿,托

  乞化千家飯,身披糞掃百衲衣。他們追隨佛陀,周遊弘化,或者離佛獨行,各化一方。佛陀絕不像後代寺院的住持們,要爲大衆的衣食張羅。但是,他們每到一處,縱然臨時息腳,也要爲他們自己劃定一個範圍,稱爲結界。凡在這個範圍內的出家人,便自然地成爲一個僧團,要一同誦戒,一同舉行羯磨(會議)。任何人要離開甲地去乙地時,均可自由作主。到了後來,雖有了僧舍的建立以及寺院的出現,但仍流行著這樣的一句話:「千年的常住,雲水的僧」。寺院永屬十方的,僧人可以自由自在地來往于十方的寺院之間,這實在是自由生活的最可愛處了。

  

  2.佛的弟子可以各隨其意而各修其法

  

  佛是究竟圓滿了的完人,但他對于弟子們的修學指導,絕不做硬性的規定,只要在原則上不違背佛法,弟子們要如何,盡可以照著他們自己的性格和興趣而修行。不像耶稣對于門徒的選擇時,要人人都得學他自己的模樣去做(請參閱拙著《基督教之研究》第四章第二節)。

  

  因此,我們通常知道,佛的十大弟子,各有一門專長。又在《雜阿含經》卷一六中,舉出了佛的十叁位大弟子,他們各有一種第一的特殊性格,也各有他們共同修學的伴侶。

  

  3.隨時毗尼與隨方毗尼

  

  毘尼就是律製。律製的性質和現代各國的法律相同。法律乃爲各個國家民族之風俗與習慣的延伸。佛教的戒律條文之中,有的根本不適于在印度以外的地區來實行,這就是它有地方性的色彩。有些規定,根本是由于隨順當時民間乃至外道的習俗而製。後世的律師們,爲了尊古崇佛,所以不敢改動。其實,佛在《五分律》卷二二中已經明白地告訴了我們:「雖是我所製,而于余方不以爲清淨者,皆不應用;雖非我所製,而于余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這叫作隨方毗尼。根據隨方而變的原則,自亦可以隨著時代的不同而作適應性的求變,仍爲佛所許可。

  

  4.佛法不一定須由佛說

  

  佛法的法性,本來如此,永遠公開,不是由佛出世而重新創造。佛法是宇宙人生的原理,證此原理者,便能解脫。若能將其所證的宇宙人生的原理說出來,就是佛法。若其所證的程度與釋尊相同,他便是佛。所以,佛與佛子的差別,不過是對這原理所解(證悟)的程度不同,而不是本質的不同。證得一分原理,便是理解一分佛法。因此,凡是真修實學而有了心得的佛子,均可將自己的心得,提出向大衆報告,那也即是說的佛法。故在佛經中宣稱,佛法系由五種人所說:(1)佛陀, (2)佛的弟子們,(3)天仙,(4)神鬼,(5)變化的人。佛陀常勸弟子們代佛說法。佛也曾說:「已說之法如爪上塵,未說之法如大地土。」這是說明了佛陀不是思想的專斷者,思想乃爲衆生的公器,豈能君臨一切,只許自己發明而不准他人發明呢!

  

  5.依法不依人

  

  由于主張佛法不一定須由佛說,進一步就建立一個觀念-不得以人廢言。惡人說了好話,惡人雖不可取,他所說的好話,仍應受到重視。同時也要廢除思想上的偶像崇拜,佛陀所說的正法,固然要信受奉行,如果有人假托佛陀之名而說的邪法,我們卻不能因了佛陀的名而接受它。再者,佛陀主張弟子們應當依他所說的法去實行,便得解脫;如果僅僅以親近瞻禮佛陀的身相,那是無大用處的。故在《四十二章經》中說:「弟子去,離吾數千裏,憶念吾戒(法),必得道;在吾左側,意在邪,終不得道。」

  

  (叁)積極的倫理實踐

  

  此所謂倫理,就是道德律。一般人誤認佛教是逃世和遁世的,少數的人信仰佛教之後,的確

  

  也有這樣的趨勢,所謂看破了、放下了,一了百了、逃之夭夭!這實在是受了中國老莊思想的影響而變成的「逃禅」,絕對不是原始佛教的精神。因爲佛陀成道之後,並沒有逃避現實的人間。佛陀當時的羅漢弟子們,多半也是以人間遊化爲主要工作的大宗教家。現舉佛教的報恩思想爲例而說明如下:

  

  佛教是報恩主義的宗教:上求佛道,下化衆生,中于人間相處。他們的態度,都是在報恩思想的範圍內進行。佛教徒的恩人有四大類:由于僧寶的接引開啓而知信佛學佛;由于法寶的信受奉行而有解脫乃至成佛的可能;由于佛寶的慈悲將他經曆了叁大阿僧祇劫以來而悟得的法寶宣說出來,我們才有成佛的方法可信可學。所以叁寶對我們有無上的恩德。

  

  2.父母恩

  

  母有懷胎生育之苦,父有扶養教育之勞。我們自從呱呱墜地,而至長大成人,不知要花費父母的多少心血。最低限度,我們之有這個身體,是來自父母的遺傳。平常人送我們一些身外之物,我們也要感恩圖報,何況父母是送了我們一個身體呢?平常人救助我們于命危之際,也覺得是恩同再造的父母,那麼,真正的生身父母,該有多大的恩德了?

  

  因此,佛在《五分律》卷二○中要說:「若人百年之中,右肩擔父,左肩擔母,于上大小便利,並以極世珍奇,衣食供養,猶不能報須臾之恩。」《增一阿含經》卷一一則說,吾人供養父母的程度,應當准同供養一生補處的大菩薩。通常說是各人的堂前就有兩尊活菩薩,一尊是父親,一尊是母親。出家人似乎不要父母的了;其實,佛陀規定,若父母同意你出家而無人供養其生活者,你也必得盡心盡壽供養父母。

  

  3.國家恩

  

  由于國家的國防設施,我們可以不受外強的侵擾;由于國家的法律保障,我們可以不受盜賊及惡人的損害;由于國家的政治製度,我們可以同舟共濟而國泰民安。所以我們要愛護國家,報效國家。

  

  4.衆生恩

  

  我們生存于天地之間,不能無助,「一粥一飯,當思來處不易;半絲半縷,恒念物力惟艱。」來處爲何不易?物力爲何困難?要知道,我們吃一粒米時,或穿一件衣時,其中包括了多少人的智力和勞力。從物種的發明利用、改良培植,到播種、耕耘、施肥、收獲、搬運、加工,而到成爲粥飯,成爲衣服,其間所用的器具、方法、人工,也各各有其一部漫長的文化史。

  

  可見,當我們得到一粥一飯與半絲半縷的時候,該是承受了多少人的智力和勞力所賜予的大恩大德了。因而,我們將自己貢獻給社會的大衆,爲的是要報恩而非施恩。這還是僅就人類而言,若透過叁世因果及六道輪回的關系來看,一切的異類衆生,亦無一不是自己的恩人。所以,菩薩廣度衆生,是懷著報恩的心情,絕對不敢反以作爲衆生的恩人自居。所以,衆生以菩薩爲福田,菩薩則以衆生爲福田。

  

《原始佛教 叁、原始佛教的教團生活》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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