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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六倫 校園倫理

  心六倫

  

    校園倫理

  

  觀念

  

  校園,看似單純的學習環境,其實有各種錯綜複雜的關系。譬如一個校園,有老師、學生、校長、各級主任、班級導師,也有家長會、校董會。

  

  ·作育英才,相互愛敬

  

  總體而言,校園倫理的主體是老師、學生和家長。我聽到現在許多的老師、學生和家長,大家都各有苦水。譬如,老師覺得現在的學生不管做錯什麼,老師就是不能管教、不能責備、不能勸勉,否則家長便上門理論;但如果學生成績不好,家長則認爲老師沒有善盡教育之責,所以他們很感歎。站在家長的立場,他們也抱怨現在的老師沒有愛心、沒有耐心、沒有責任心,每天只是固定上下班,不是真的有心作育人才。

  

  這其實也說明了一種現象:現在的校園,學生不像學生,老師不成老師,與校園倫理關系密切的家長,也沒有盡到責任,只是把孩子送到學校,放任他們爲所欲爲。至于最高的教育行政單位,也給予學生十足的自由,這樣的作法立意雖佳,鼓勵學生能充分發揮才學,可是往往自由過度成了放縱,反而造成其他同學、老師的困擾,甚至妨礙到整個校園。

  

  當前臺灣深受西方文化影響,西方社會講求平等,爲此也有學生要求跟老師平等、跟社會人士平權。但這種平等是有問題的,當中沒有考慮到校園倫理,也沒有思考到自己應盡的本分和義務,只想要享受權利,這是不切實際的。

  

  師生的倫理,是建立在雙方相互愛敬的基礎上,如果教育決策者能對老師、學生、家長製定一套倫理規範,使叁方各盡各的職責,各盡各的義務,如此才能教育出品德和學養兼美的下一代。

  

  實踐

  

  ·因材施教,潛移默化

  

  校園的主體是學生,而學生之中,有的人智商高、有的人智商低;有的人學習能力強,有的人學習能力差;有的學生性情穩定,有的學生個性毛躁;此外,有的學生家教嚴格,也有的學生完全不受家庭管束。在如此學生背景、資源與條件各各不同的情況之下,而要校方和老師以全然平等的方式教導,的確不容易。因此,乃有古時的「因材施教」法,也就是師長針對不同學生的特質、條件,施予個別的教導法。

  

  但是要做到「因材施教」,除了老師要付出愛心、耐心之外,也跟教學的智慧、技巧有關。譬如,能力強的老師有懾服力,能把班級帶好,能感化性情頑劣的學生,使他們改變、向上;帶班能力較弱或者經驗不足的老師,則常常感到力不從心,一段時間下來,除非自己能有所改善,否則就容易對自己或學生感到氣餒。

  

  ·引導正確的人生觀

  

  以現在的國中、國小校園來講,平均每班有數十人,只由一位班級導師負責,班導師的責任與壓力由此可知。其實,不僅是班導師,一般專任老師的責任也很重大。站在宗教師的立場,我建議老師們在課堂上傳授知識、技術課程之余,最好也能夠把正確的人生觀融入教學,在潛移默化中,幫助學生的學業和品行一起成長。還有,同學之間的互助、奉獻也很重要。校園之中,能把行爲異常的同學拉回正軌的力量,有一大半來自同侪的影響,因此不可小觑。這也是校園倫理中可貴的一環。

  

  ·增進溝通與合作

  

  不過,孩子的教育,師長有責,家長更應負起大半的責任。如果家長能夠留心家庭教育,使孩子的情緒穩定、心態健康,則不論孩子的智商高低,基本上都是肯受教的學生。如果孩子缺乏家教的陶冶,在校不受拘束、不聽管教,很可能成爲麻煩的製造者,那就需要老師多一些照顧,以彌補這些孩子家庭教育的不足。

  

  但是現在的校園問題重重,譬如老師與學生的對立、家長與老師的沖突、校園性侵犯醜聞、高年級學長恐嚇低年級學生,以及吸毒等等,在在使人震驚。這也凸顯了校園的老師、學生和家長,都對自己的角色、本分認知,模糊不清。

  

  學生的角色是求學受教,老師扮演的角色是傳道、授業,及協助學生養成健康開朗的人格,而家長則是支持正常教育體製發展的後盾。可是現在的校園,學生人權至上,無論學生是否犯錯,老師都不能輕易處罰,否則就可能招徕學生或者家長控告,形成輿論洪流;輿論反應輕者,老師被記過處分,輿論沖擊重者,可能從此丟了飯碗。

  

  要建立一個正常健康的校園倫理,一定是學生、老師和家長叁方面,彼此各盡本分而相互尊重,多作一些溝通,才能改善目前層出不窮的校園問題,真正替國家社會作育明日的棟梁之材。

  

  ·明訂法令,保障權益

  

  在今日社會,尊重人權固然重要,學生的隱私權當受保護,問題是應該要尊重到什麼程度,保護到何種範圍,這是值得討論的。舉例來講,如果老師懷疑學生上學攜帶毒品,是否有翻查學生書包的權利?站在保障人權的立場,未經當事人同意,老師不得翻查學生的私有物品;但是站在維護校園安全的立場,如果老師心存疑慮而不查,而學生真的私帶毒品,在這種情況之下,因爲未能即時阻止學生走上遭受毒品戕害的不歸路,老師是否也應負起監督不周之責。

  

  譬如選舉,我國憲法明文規定:國民須年滿二十歲以上,才具有選舉資格。這是以二十歲成年人的平均心智年齡,作爲具有獨立思考與判斷能力的普遍基礎,而賦予公民權。可是在孩子未成年之前,通常要由家長負起法律護人的權責,也就是家長同時具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與義務。至于在校園中的學生與老師互動的關系,是不是也應有一套規定可循?

  

  現在許多老師都在抱怨,他們對頑劣的學生完全束手無策,學生怎麼吵、怎麼作亂,拿他們一點辦法也沒有;有時罰學生站也會被指責,幹脆就不管不教,但求把該有的課業進度完成就好了。這是很悲哀的事。但是也有另一種情況,這些行爲不受管教的孩子,既處罰不得也教育不來,到最後只好請他們轉學、退學了。這也是個大問題。

  

  在我認爲,現今校園存在的師生沖突、體罰、侵犯和吸食毒品等等問題,應該要有法令的配合,同時要由老師、家長和學生共同努力,才能見其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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