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因果
隨著自由民主思潮的風起雲湧,人權主義高張,現在普世舉凡崇尚自由民主的國家,都很重視人權。
其實,豈但人權重要,生權也很重要。所謂「一切衆生皆有佛性」,牛馬的責任,只在拉車負重,如果你讓它們過份的負荷,也是不重視生權;畜養雞鴨,即使是給人宰殺的,你也不能倒挂、倒提,讓它們受苦。不知道現在提倡人權的衛道之士,可曾顧念及于所有衆生生存權利的維護?
更有甚者,有人爲了強調人權的重要,因此倡導特赦組織。「特赦」之舉,對于許多的思想犯、政治犯,應該給予特赦,這是從事人道主義運動的人共同的希望。甚至,對于社會上許多爲非作歹、違法亂紀、擾亂社會安甯的人,也給予特赦,或以其它的刑罰來代替,以免除死刑,這也無可厚非。然而,對于一些殺人致死、傷害人命者,如果也只是爲了強調人權而給予特赦,這就有待商榷了。
所謂「人權」,就是在不侵犯他人生命的前提下,人人都有生存的權利。世間上,最寶貴者,就是生命!佛陀製戒,首重戒殺;人間最殘忍的,也就是殺生。所以,從刑法上來看,對于任何的罪刑,除非殺人致死的重刑犯之外,其他的罪刑都可以斟酌輕重,給予特赦,或者以代替役來受罰;例如,罰他勞役、罰他賠償、罰他關禁閉、罰他铐鐐,這些都還說得過去。但是,對于殺生害命,致人于死者,別人已因你的瞋恨惡行而失命了;失命者再也無法挽回,而殺人者如果不受被製裁的因果,對于被害者的家屬而言,真是情何以堪啊!因此,殺人者,若要給予特赦,因爲不合因果循環,實在是有再做考量的必要。
人間的道德,社會的秩序,都是靠法律來維護,讓每個人都能受到法律的保障,在互不侵犯之下,各得其所的生存。如果法律不公,自然會引起「不平則鳴」。而因果論更是法律中的法律,孫中山先生說:「佛法乃救世之仁,可以補法律之不足;法律防患于已然,而佛法可防患人民的犯罪于未然!」能防患于未然者,就是因果的觀念也!
所謂「種如是因,得如是果。」此乃66古不變的定律,因此,殺人者若蒙特赦,如此殺人而能夠不被人所殺,此理可乎!《人間福報》200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