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根谛品
慧地之四——釋二十二根
其次在界之後,舉示二十二根:即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女根、男根、命根、樂根、苦根、喜根、憂根、舍根、信根、精進根、念根、定根、慧根、未知當知根、已知根、具知根。釋此二十二根:
一以義,二以相等,叁次第,四以別無別,五以作用,六以地,我等如是知抉擇。
此中:(一)“以義”,先說眼等,即如前面所說的見故爲眼等的方法。但最後的叁(無漏根)中:第一,在修習的前分,由于“我將知道未知的不死之道或四谛法”這樣的行道者所生起故,且有根的意義,故說“未知當知根”。第二,已知(四谛)故,且有根的意義,故說“已知根”。第叁,是全知者——即完成四谛智的作用者及漏盡者所生起故,且有根的意義,故說“具知根”。
然而什麼是彼等(二十二根)的根的意義?(一)因陀(主)(業)的表相之義爲根義;(二)因陀(世尊)所教示之義爲根義;(叁)因陀(世尊)所見之義爲根義;(四)因陀(業)所生起之義爲根義;(五)因陀(世尊)所習用之義爲根義。這一切義都適合。即以世尊、等正覺者是最上自在者之故爲“因陀”。又因爲沒有任何人能主于業故以善及不善的業爲“因陀”。
是故于此(二十二根)中,先說(一)由業而生的諸根,所以說“因陀的表相之義”及(四)“因陀所生起之義”爲根義。其次(二)此等一切(二十二根)是由世尊如實而說明,及(叁)正覺之故,所以說“因陀所教示之義”及“因陀所見之義”爲根義。(五)因爲有些根由世尊——牟尼因陀作爲境習用,有些作爲修習用,故說“因陀所習用之義爲根義”。
又此等之所以說爲根,是(六)因爲稱爲增上(有力)的自在之義。即眼識等的生起,是眼等的成就之力(增上),若此等(成就之力)銳利時,彼等(眼識等亦起)銳利,此等遲鈍時,彼等亦遲鈍。這是先以義而抉擇。
(二)“以相等”,是以相、味、現起、足處而知抉擇眼等之義。而彼等(二十二根)的相等,已于蘊的解釋中說。即最後的慧根(及叁無漏根)等的四種是無癡之義。余者都已在那(蘊的解釋)中而述他們的真實狀態。
(叁)“以次第”,這裏也是(前面所說的各種次第中的)說法次第。
由于善知內法而證得聖地之故,所以先說攝屬于身體的眼根等。
其次,爲示那與身體有關系之法而被稱爲男或女,故此後說女根、男根。其次爲了知道(那男女的身體)二者是與命根結合而生存,故此後說命根。
爲了知道直至命根的存在,而此等覺受亦不滅,並且一切覺受都是苦的,故此後說樂根等。
爲了指示“爲滅彼等苦當修此等法”的行道,故此後說信等。
爲了指示行道不是徒然無益的,由于那(信等的)行道,最初便得此法現于自己之前,故此後說未知當知根。因爲這是那未知當知根所産生的果,並應于彼根之後即刻修習此根,故繼之說此已知根。爲了知道由于修習前面的根而後得證于此根,證得此根之時,便是更無所作了,故在最後說此最上安樂的具知根。這是諸根的次第。
(四)“以別無別”,在此等諸根之中,只是命根有分別:即是色命根及非色根二種。余者無別,如是當以別無別而知抉擇。
(五)“以作用”,什麼是諸根的作用?先依這樣的語句“眼界,由于根緣的意義,是眼識界及其相應諸法的緣”,這是由于根源所成就的作用,又依照自己的銳利及遲鈍等的狀態,而使眼識等法的銳利及遲鈍等亦受自己的行相的影響(作用)——這是眼根的作用。耳、鼻、舌、身根的作用亦然。
其次意根的作用是把俱生的諸(心所)法置于自己的勢力之下。命根的作用是保護俱生的(色、心、心所)諸法。女根和男根的作用是處置男女的形狀、相貌、態度及行動的方式。樂、苦、喜、憂根的作用,是克服俱生的(心、心所)諸法,並使獲得如同自己的粗顯的行相。舍根的作用,則使獲得寂靜、勝、中庸的行相。
信等的(五根的作用)是克服其反對的(不信等),並使其相應的(心、心所)諸法獲得信樂等行相的狀態。未知當知根的作用,是斷除(身見、疑、戒禁取的)叁結,並使其相應的(心、心所法)趨向于如是的舍斷。已知根的作用,是減少及舍斷欲貪與嗔恚等;並使其俱生的(心、心所法)亦受自己的影響。具知根的作用,是舍斷對一切作用的熱望,及使其相應的(心、心所法)趨向于不死(涅槃)。這是當以作用而知抉擇。
(六)“以地”,于此(二十二根)中:眼、耳、鼻、舌、身、女、男、樂、苦、憂根,只是欲界的。意根、命根、舍根、信、精進、念、定、慧根包攝于(叁界及出世間的)四地。喜根,包攝于欲界,色界,出世間的叁地。其余的叁(無漏根)是出世間的。如是以地當知抉擇。然常懼無常的比丘,
住于根律儀,
善知于諸根,
終至于苦滅。
這是詳論二十二根。
慧地之五——釋四谛
在根之後而說“谛”,即苦聖谛、苦之集聖谛、苦之滅聖谛、苦滅之道聖谛的四聖谛。釋此四聖谛:
一以分別,二分解,以及叁以相等別,四以義,五以義的要略,六以不增減,七以次第,八以生等的決定,九以智作用,十以區別內容,十一以譬喻,十二以四法,十叁以空,十四以一種等,十五以同分與異分,智者當于教法的次第而知于抉擇。
此中:(一)“以分別”——分別苦等,各各有四種的如實,非不如實、非不如是之義,于苦等現觀之人當這樣顯現觀察。即所謂:“苦是逼迫義、有爲義、熱惱義、變易義……”,此等四種是苦的如實非不如實非不如是之義。“集是堆積義、因緣義、結縛義、障礙義……。滅是出離義、遠離義、無爲義、不死義……。道是出義、因義、見義、增上(力)義……”,此等四種是道的如實非不如實非不如是之義。又如說“苦是逼迫義、有爲義、熱惱義、變易義、現觀義”等。如是當依各有四義的分別而知苦等。這是先以分別抉擇。
(二)(以分解)”以分解及相等各別”的句子中,先“以分解”說:“墮肯”(苦)——“墮”的音是表示厭惡的意思,如人說厭惡的兒子爲“墮補多”(惡子)。其次“肯”的音是空的意思,如說虛空爲“肯”。
而此第一苦谛,因爲是許多危難的住處,所以是厭惡;又因爲缺乏那愚人所思惟的常、淨、樂、我之性,所以是空。是以厭惡故,空故,名爲“墮肯”(苦)。
其次(集),“叁”的音,如用在“叁曼格摩、叁妹等”(來集、集結)的諸字中,是表示集合的意思,“邬”的音,如用在“邬本能、邬地等”(生起、上升)諸字中,是表示生起之意。“阿耶”的音,是表示原因之意。而此第二集谛是表示和其他的緣集合之時爲生起苦的原因。如是因爲集合而爲生起苦的原因,所以說是“苦之集”。
其次第叁的滅谛(呢羅達),“呢”的音,是非有之意。“羅達”的音,是表示牢獄之意,即是沒有一切趣的苦之故,所以這裏(滅谛)是說沒有稱爲輪回牢獄之苦的逼迫,或者說到達(此滅)之時,便沒有稱爲輪回牢獄之苦的逼迫了。又因爲是苦的對治之故,所以說是“苦之滅”。或者因爲是苦的不生起與消滅之緣,所以說“苦之滅”。
其次第四的道谛,因爲是以苦之滅爲所緣爲目的而前進故得證于苦之滅,並且(此第四谛)是得至于苦滅之道,所以說爲“導至苦滅之道”。(dukkha-nirodha-gāminī patipodā)
此等四谛之所以稱爲聖谛,因爲是佛陀等的聖人所通達之故。
即所謂:“諸比丘!有此等四聖谛。什麼是它們?……乃至……諸比丘,此等是四聖谛”。它們是聖人所通達故名爲聖谛。
又是聖人之谛故爲聖谛。即所謂:“諸比丘!于天世間中……乃至……于天及人世間中,如來是聖者。故名聖谛。
或因正覺此等而成聖位,故名聖谛。即所謂:“諸比丘!因爲如實正覺此等四聖谛,故名如來是阿羅漢等正覺者及聖者”。
又因聖即谛故名聖谛。聖——是如實,非不如實,真實不虛之義。即所謂:“諸比丘!此等四谛是如實,非不如實,非不如是,故名聖谛”。如是當以分解而知抉擇。
(叁)怎樣“以相等的區別”?于此四谛之中,苦谛,有苦難的特相,有熱惱的作用(味),以繼續進行爲現狀(現起)。集谛,有生起的特相,有不斷絕的作用,以障礙爲現狀。滅谛,有寂靜的特相,有不死的作用,以無相爲現狀。道谛,有出離的特相,有斷煩惱的作用,(從煩惱)出來爲現狀。又四谛次第的以發生(苦),使其發生(集),停止(滅),使其停止(道)爲特相;亦次第的以有爲(苦)、渴愛(集)、無爲(滅)、(智)見(道)爲特相。如是當以相等的區別而知抉擇。
(四)(以義)在“以義及義的要略”的句子中,先“以義”說:什麼是谛的意義?對于以慧眼而善觀察的人,則知這不是如幻的變化,不是如陽焰的虛僞,不是如異教所說的我的不可得性。然而由于如實,非不如實及非不如是性,並以苦難、生起、寂靜、出離的方法,這是聖者之智的境界。是以當知如實,非不如實及非不如是性是谛的意義,正如火的相及世間的自然性相似。即所謂“諸比丘!此苦,是如實,非虛,非不如是等”。還有:
無苦非逼迫,無逼迫非苦,
決以逼迫性,而說此爲谛。
苦是集所成,從彼而非他,
決定苦之因,愛著以爲谛。
去滅無寂靜,寂靜滅所成,
決以寂靜性,而說此爲谛。
無道無出離,出離由于道,
如實出離性,故說此爲谛。
是故諸智者,于此苦等四,
不變真實性,總說義爲谛。
如是當以義而知抉擇。
(五)如何“以義的要略”?這個谛字,見有多種意義,例如:
(1)“谛語不嗔恚”
此等是說語真實的意。
(2)“沙門、婆羅門住立于谛”,
此等是說離(妄)谛的意思。
(3…
《阿毗達摩·清淨道論 16· 說根谛品》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