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者對于(初中後)一切都明白,他亦能取一切,不對任何而覺疲倦。爲了指示以那樣的修習,故(世尊)說:“學我知一切身出息…乃至…入息”。
在前句中的“學”字是努力精勤之意。如他那樣的律儀爲增上戒學。如他那樣的定爲增上心學。如他那樣的慧爲增上慧學。以上的叁學的所緣,以念,以作意而學,而習,而修,而多作,便是這裏的語義。
至此的文句中,那前面的(一二修習)法,專門是出息及入息的,並無其他的任何東西;然而此後(自叁以下的修習)便于令智生起等作瑜伽行,所以在(一二)的地方只是“知我出息,知我入息”,正如依現在時的聖典所說,以後爲示令智生起等的行相而說“知我一切身出息”等,當知是依未來時的語法而敘述聖典的。
(四)“學我念安息身行出息……乃至……入息”——是學對于粗的身行念安息,極安息、消滅、寂止、而我出息入息。
如是(出入息——即身行的)粗細與安息當知如下:即如這比丘以前未修出入息之時,則他的身心不安而粗。身心粗而不寂靜時,則出入息亦粗,成爲更有力的,甚至不能以鼻(出入息),須以口出息入息。如果他的身心已修(出入息)時,則身心寂靜,寂止。他的(身心)寂靜之時,所起的出息入息很微細,到了有無(出入息)亦難辨別的狀態。
譬如有人從山上跑下,或將重負從頭上卸下而立時,他的出入息是粗的,甚至不能以鼻(出入息),要用口出息入息。如果他除去疲勞,洗了澡,喝了水,以濕布當胸,臥于涼蔭之下時,則他的出息入息很微細,到了有無(出入息)亦難辨別的狀態。同樣的,這比丘以前未修出入息之時……乃至難辨的狀態。
何以故?因爲他以前未修(出入息)時,沒有作過“我令諸粗的身行次第安息”的思惟、念慮、作意、觀察。然而既修(出入息)時,則有(我令諸粗的身行次第安息的思惟念慮作意觀察)。故從他的未修(出入息)時而至已修之時,身行便成微細了。故古人說:
身心熱惱的時候,
起了很粗的(出入息),
身(心)沒有熱惱的時候,
起的很微細。
然而持(出入息)時的(出入息)亦粗,初禅的近行(定)之時的細;那時的也粗,而初禅(安止定)的細;在初禅及二禅的近行之時的粗,在二禅(安止)之時的細;在二禅及叁禅近行之時的粗,在第叁禅(安止)之時的細;在叁禅及四禅近行之時的粗,在第四禅(安止)之時的最細,而至不起(出入息)——這是先依長部師及雜部師的意見。然而中部師則說在初禅(安止)之時的(出入息)粗,在二禅的近行之時的(出入息)細,如是主張自下下的禅(安止定)而至上上的近行之時而愈細,然而依(長部師雜部師及中部師)他們一切的意見都是在未持(出入息)之時起身行,已持之時而安息;在持(出入息)時起身行,在初禅的近行之時(而安息)……乃至……在四禅的近行之時起身行,在第四禅(安止)之時安息。這是依奢摩他(止)之時的(身行的)方法。
次于毗缽舍那(觀)之際,未執持(何物)時所起的身行(即出入息)粗,在執持(地水火風四)大種之時(所起的身行)細;那(執持大種之時的)亦粗,在執持所造色之時(所起的身行)細;但彼亦粗,而在執持(大種所造色的)一切色時的細;但彼亦粗,而在執持無色之時的細,然彼亦粗;而在執持色無色之時的細;但彼亦粗,而在執持緣起之時的細;然彼亦粗,而在見緣起共名色之時的細;但彼亦粗,在(諸行無常苦無我等)相所緣觀之時的細;然于(相所緣)弱觀之時(的身行)亦粗,而在強觀之時(所起的身行)爲細。于此(毗缽舍那)中,與前(奢摩他)所說的方法同,前前的(毗缽舍那的身行)以後後的(毗缽舍那的身行)而止息。當如是而知以上的(身行的)粗細及安息。
在《無礙解道》中,關于他們的意義,其問答如下:
“(問)雲何(比丘)學我令安息身行出息及學我(令安息身行)
入息?什麼是身行?
(答)長出息……(長入息……短出息……短入息……知一切身出息……知一切身)入息身的,與此等(出入息的)諸法身有關系的身行。爲那身行的安息、滅、寂止而學(安般念)。……此等身行如身的前屈、側屈、全屈、後屈、轉動、顫動、搖動、震動等:(粗的)身行我令安息出息而學之,(如此等粗的)身行我令安息入息而學之。
此等身行如身的不前屈,不側屈,不全屈,不後屈,不轉動,不顫動,不搖動,不震動等寂靜微細的身行我令安息出息入息而學。
(問)若如以上所說,(比丘)而學我令安息身行出息,而學我令安息身行入息,然而那時(微細的身行亦令安息)豈非不起(出入息的)風(所緣與心),不起出息和入息,不起安般念,不起安般念定,以及智者亦無對彼(安般念)定的入定與出定。
(答)若如以上所說,(比丘)而學我令安息身行出息,及學我令安息身行入息,然而那時得起(出入息的)風(所緣與心),得起出息入息,得起安般念,得起安般念定,以及智者亦得對彼(安般念)定入定與出定。
(問)以什麼譬喻得以說明?
(答)譬如敲金屬(器)的時候,初起粗音;(聞音者)因爲善取善作意善省察于粗音之相,故在粗音滅了之後,猶起細音;因爲善取善作意善省察于細音之相,故在細音滅了之後,猶起細音之相所緣及心。同樣的(比丘)初起粗的出息入息,因爲善取善作意善省察于粗的出息入息之相,故在粗的出息入息滅了之後,猶起細的出息入息;因爲善取善作意善省察的細的出息入息之相,故在細的出息入息滅了之後,猶有細的出息入息之相所緣及心不至于散亂。
如是則那時得起(出入息的)風(所緣及心),得起出息入息,得起安般念,得起安般念定,以及智者亦得對彼(安般念)定入定與出定。
爲令安息身行(比丘)于出入息之身與現起之念及觀之智——身爲現起而非念,念爲現起及念——(彼)以那念那智而觀身;所以說于身修習觀身念處”。
以上(的四法)是先以(身受心法的四念處中的)觀身(念處)而說的(十六法的)第一四法的次第的解說。
(第一四法的修法)這(第一)四法是依初學者的(觀身念處的奢摩他)業處說的,然而其他(第二第叁第四)的叁種四法是依(于第一四法)已得禅那者的觀受、心、法(念處的毗缽舍那業處)說的。
是故欲以爲四禅的足處(近因)的安般(念業處)及毗缽舍那(觀)與四無礙解共而得證阿羅漢果的初學善男子,應依前(地遍的說明中)所說的方法而作遍淨戒律等的一切所作,亦如(地遍的修習中)
所說的親近阿阇梨,受持五節的(安般念)業處。這便是五節:(1)
受持,(2)遍問,(3)現起,(4)安止,(5)相。此中(1)受持——是學習業處。(2)遍問——是遍問業處。(3)現起——現起業處(之相)。(4)安止——業處的安止。(5)相——業處的特相。如是當知是說應該省察業處的相及業處的自性。
如是受持五節業處的人,自己不至于疲倦,亦不令阿阇梨惱亂。故應求教少分,多時誦習,如是學得了五節業處之後,親近阿阇梨而住,或在如前(地遍的修習)所說的其他(的適當)的住所而住,斷諸小障礙,食事既畢,除去食後的懶睡(略事休息)安坐下來,憶念叁寶的功德、令心喜悅,受持阿阇梨的所教,一句也不會忘失,于此安般念業處而作意。
這是作意的規定:數,隨逐,觸,安住,觀察,還滅,遍淨,及彼等的各別觀。此中(1)數——算(出入息)。(2)隨逐——爲隨行。(3)觸——爲觸處。(4)安住——爲安止。(5)觀察——爲毗缽舍那(觀)。(6)還滅——爲道。(7)遍淨——爲果。彼等的各別觀——爲觀察。
(1)(數)于此(作意的規定)中初學的善男子第一以數于此(安般念)業處而作意。數(出入息)時不宜止于五以下,不取至十以上,中間亦不應脫數。因爲如止在五以下,則在迫窄的空間內未免心生苦惱,猶如彼押在迫窄的牛舍之內的牛群相似。若超過十數以上,則心生起僅依止于數(僅取出入息的數目作意)。若中間脫數,則發生“我是否已達業處的頂點”而紊亂其心。所以應該避去這些過失而數(出入息)。數(出入息)時,最初應該慢慢的數,如量谷之人的數相似。即量谷者充滿一筒(量谷的器具)便說“一”而倒出,更在充裝時若見任何汙物取而棄之,口中仍言“一、一”。對于“二、二”等也是同樣。如是此(瑜伽)者于彼現起的出息入息中即取彼(息)而作“一、一”等,這樣觀察其所起(之息),數至于“十、十”。如是數出與數入的(瑜伽)者,便得明了出息和入息;于是那時,他得放棄象量谷者之數的慢慢地數,而取如牧牛者的數的快快地數。即熟練的牧牛者,取些小石子放在衣角內,手拿繩與鞭,早晨前往牛舍,打了牛的背,坐在門欄的柱頭上,對于從(牛舍的)門口出來每頭牛,都“一、二”的投以石子而數。因爲在叁時的(初中後)一夜苦居于迫窄的空間內的牛群,(從牛舍)出來時,互相擁擠,急速地一群一群的出來。他便“叁、四、五”乃至“十”而急速地數。如是此(瑜伽)者亦用以上(急速)的方法來數,他對出息入息既得明了,便快快地數數而行。自此以後,他既了知(出入息的快快地)數數而行,不執持(出入息于身體之)內與外,每等(出入息)到達其(出入之)門而執持:“一、二、叁、四、五”;“一、二、叁、四、五、六”;“一、二、叁、四、五、六、七”……乃至……“八”…“九”…“十”的快快地而數。以數連結于業處,由于數的力量,而心得以專注,譬如由于舵的支持之力,而得停舟于激流之中。這樣快快而數的人,其業處如連續而不間斷的現起。他既知“(業處)連續不間斷而起”,不取(身體的)內與外之息,僅如前述的…
《阿毗達摩·清淨道論 08· 說隨念業處品》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