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無著《集論》談諸法事理不二
唐仲容
一、略釋論名
修大士行者,願大力大,其所奉行之法亦大,能運載一切衆生出生死海,到涅槃岸,與二乘之自度有別,故名大乘。阿毗達磨,具有對法、數法、通法、伏法四義:對觀四聖谛理而對向涅槃解脫,是爲對法;數謂分別,以于法相窮究分別,正確無誤,是爲數法;通貫群經,攝其要義,令法顯了,是爲通法;義理精微,辭語嚴正,無宗因等過,能勝伏外道邪說,是爲伏法。集論者,具有等集、遍集、證集叁義:此論所據諸經,是具有現觀諸聖者等之所結集,是等集義;此論所明之理,遍攝群經之精華,是遍集義;此論之勝用,能令廣大學人研習行持,證得出世道果,是證集義。
佛滅度後九百年間,北印度有無著大士起,神通廣大,智慧卓越,根據大乘阿毗達磨諸經要義,造集論以闡明法相。覺獅子菩薩恐其詞義幽微,不易爲人受持,另作釋文別行。後有安慧菩薩將集論與釋論文配套融合,每一小段或某一句論文下,即附一小段或某一句釋文,論文釋文,間雜並行,合爲一書,如雜花林,遂成《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此論之作,對聖教建承先啓後之偉功,對法相起光大弘揚之勝用。此論與《成唯識論》相對並行,彼爲成立唯識中道了義之宏編,此爲顯揚法相破迷開悟之要點,故學佛者,必須于此《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精研而細讀之。
二、內容簡介
《集論》篇首,即對此論內容作概括性的揭示,彼有頌言:“本事與抉擇,是爲有四種,叁法、攝、應、成,谛、法、得、論議。”
《集論》在其文字篇章組織形式上有二分,即本事分和抉擇分。本事分言一切事物的事相,也就是形成一切法的本質,因它能隨起世出世間一切諸法,是世出世間法之基礎,故名本事。抉擇分是抉擇分析世出世間一切法的正谛正理,爲人天叁乘窮究行持的准則。本事分以談具體的事相爲主,故第一品中即談蘊、界、處叁科而以叁法命名。蘊、界、處叁法,數雖唯叁,而其所攝至廣,有相、界、種類、分位、伴、方、時、一分、具分、更互、勝義十一所攝及依處、任持、同事、攝受、不流散、略集六所攝法,故第二以攝品命名。蘊處界叁法名雖各別,而彼此貫通,互相融攝,相應無乖,故第叁以相應品命名。蘊處界叁法是一切法的基礎,一切法以此爲基礎,在世間則有“有情世間”和“器世間”的成就,在出世間則有佛身淨土等清淨法的成就,若無此法爲基,則世出世間諸法皆不成就,故第四以成就品命名。如是叁法、攝、相應、成就四品顯蘊處界義盡,故皆本事分所攝。抉擇分以顯諸法之正谛正理爲主,故此分首言一谛(一真法界)、二谛(真谛、俗谛)、四谛(苦、集、滅、道),而以谛品命名。諸法谛理必以正法爲依據,故第二以法品命名。依法修行,必得世出世間有漏無漏的善果,故第叁以得品命名。自修正行,獲得正果,自會弘法利生,教授學徒而有無倒論議,故第四以論議品命名。如是谛、法、得、論議四品顯抉擇分義盡,故此四品爲抉擇分所屬。
以上所談本事、抉擇二分及其所攝八品事理,對《集論》具體內容已概括無余,于諸法相擇焉而精,語焉而詳,學人若能以此論熟讀精究,慎思明辨,將不難于佛法之學修,達到“至廣大而盡精微,極高明而道中庸”的境地。
叁、主要精神
《集論》全書主要精神是什麼?直切地說:不外“廣顯法相”。
所謂法相,就是說一切諸法皆從緣生,緣生之法但唯有“相”,相外無法;但依一切相,假說一切法。《瑜伽師地論》說:“唯相無法,唯法無我”,是法相義。
諸法之相雖無量無邊,總其大綱,不外“自相、共相、假相、實相”四類。所謂“自相”,是指一切自有性相,自有業用,非由他物派生,亦非由多物合成之法,如眼、耳、鼻、舌、身、意、末那、阿賴耶八種心法,五根、五塵十處色法等。所謂“共相”是指一切法共同所有,而與自相相對的種種相。此有二種:一是諸法共同的事相,如不相應行法中“得、同分、生、住、異、無常、流轉、勢速、定異”等法。二是諸法共通之理,如我法二空所顯的真如無爲法。所謂“假相”是指一切虛假不實之法,此有叁種:一是分位、聚積、相續等假。諸有爲法如色心等現行所有分位,如不相應行法中之種種法,無實體用,是爲分位假;色法中許多聚積而成之物,如依土石等聚積成山,如水、沙、魚等聚積成河,除能聚之法,別無自體,是爲聚積假;心、心所法念念生滅,相似相續,自無實體,是爲相續假。二是妄心計執假:第六、第七兩識是能遍計,起妄分別,所執種種實我實法相,即是此假。叁是言說施設假:此有二種:1、世間用語言施設諸法,如實、德、業等,本無實體,但由迷情假立種種名言,是無體施設假;2、聖教所說諸法,如蘊、處、界等,雖實有體,而法本離言,但爲利他假立,是爲有體施設假。所謂“實相”是指一切真實不虛而與假相相反諸相。此有叁種:一是自有性相,自有業用,不待他成的種種自相;二是現觀實證諸法性相的無漏慧,如緣真空本性的根本無分別智和善巧分別諸法自相共相而無執著的後得無分別智;叁是一切法離言自性,如諸法但有幻相而無實體,遠離名想言說的真如實性。以上四相用通俗語言說:自相是一切事物的特殊性,共相是一切事理的同一性,假相是一切事物的不真實性、不正確性,實相是一切事理的真實性、正確性。
《集論》講法不外叁科,而談法相也主要是在叁科上講。蘊、處、界叁科一一皆有自相、共相、假相、實相。切實言之,五蘊中色法有六根、六塵等;受、想、行叁蘊是心所法,除行蘊中不相應行和相應行法中少部分;識蘊中眼、耳、鼻、舌、身、意、末那、阿賴耶。此諸蘊法皆各自有體性業用,都是自相;各各蘊中名言雖廣,而各自成類,同一體性,是其共相;色、受、想、行、識諸名皆假安立,是其假相;五蘊皆屬緣生,其性本空,遠離名言分別,是其實相。至于十二處,五根、五塵各有自體,意根即末那識,法塵中一部分有爲法,如是等法皆非他物派生,亦非多法合成,而是各有自體,是其自相;此十二處皆從緣生,皆是無常,皆如夢幻,是其共相;十二處中色法中某些有聚積相,意根屬心法有相續相,是其假相;十二處法既皆緣生,自無實體,遠離言說分別,性常清淨,是其實相。至于十八界,六根、六塵、六識皆各有其自性,各有體用,是其自相;六根、六塵皆有色質,同屬色法,六識皆能了別,同是心法,是其共相;十八界中各界之名皆假施設,是其假相;十八界法性皆無常,無有定法可得,性常清淨,不可言說,是其實相。
《集論》二分八品,總的來說都是在顯示法相,特別是叁法品問答體性門,專門對蘊、處、界叁科所具諸相有最明顯、最詳盡的論列,攝品中相攝、勝義攝對叁科的自相以及實相等都說得非常明了。學人若欲求詳,當取此論而細究之。
四、法相與唯識
本人常說“佛法是講因果規律的偉大科學”。什麼是因?什麼是果?《瑜伽師地論》說:“因義是緣起義,果義是緣生義。”佛法中常常講緣起、緣生這些名詞,實質上就是講的因與果。歐陽竟無大師常說:“約緣起理建立唯識,約緣生理建立法相。”既然緣起義是因義,緣生義是果義,那麼,依緣起理建立唯識,也可以說是唯識重在講因;依緣生理建立法相,則法相重在講果。但是因必招果,果必有因,而法相與唯識就是不可分割的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也就是因果規律,整個人生宇宙都是因果規律的縱橫穿插,無量因果就是無量法的迹象;無量因果的相互關系,就是無量因果的發展規律。唯識是人生宇宙因果規律的總和,是世出世間因果規律的核心,而法相就是一切因果的迹象。據此可以直切地說,法相是一切因果的迹象,唯識是一切因果的規律;規律是形成因果之本,迹象是因果著外之標,而法相與唯識就是本與標的關系。
宇宙間森羅萬象,有無窮無盡的事,也有無窮無盡的理;事屬法相,理屬唯識。但是理由事顯,事融理中,法相與唯識的關系,也就是事與理的密切關系。
據上所述,可見法相與唯識既是因與果的關系,也就是因果迹象與因果規律的關系,更是一切事與一切理的關系。則應慷慨地說:法相與唯識相輔相成,不即不離,是一而二,二而一的。
在文獻上一本十支,法相唯識雙顯齊彰,故窮究唯識必須精通法相,以博學而廣知;精研法相,亦必須深達唯識,以守約而成道。若偏重唯識而輕法相,則不足謂爲真才實學;若偏重法相而輕唯識,則不能有真知灼見。若能在義理上對此兩學相提並論,在文獻上相對合究,則學人如車有兩輪,在弘法方面必能任重而道遠;亦如鵬有雙翼,在自修上自能淩空以翺翔。若能如是,則其用至廣,而其樂無窮,豈不美哉!
五、法相與法性
一切諸法皆從緣生,緣聚則有相,緣散相自滅,故其相暫有還無,性是無常,故其性全空。有即法之相,空即法之性,任何一法皆有空有兩面,也就是性相同時具有,而且兩相含攝,相中有性,即相即性;性中有相,即性即相,而有空不二,性相一如。《心經》雲:“色不異空,空不異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受、想、行、識,亦複如是。”此中所說色、受、想、行、識五蘊,主要是說一切法相;一連串的空字,主要是說法性。說色等五蘊是空,空亦是色等五蘊,這正是說即相即性,有空不二。
既然一切法皆有空有兩面,性相同時,而相即相攝;那麼,這個最基本的法則是放之萬法而皆准,貫通叁際而不變的普遍法則,它就規定著人們的認識和行動的必然方式與方法,就是說因法之相有而不舍,因法之性空而不取。什麼叫不取呢?就是我們在眼見色時知道眼識是緣生法,其性本空,其所見色境亦是眼識隨因緣勢力之所變現,其性亦空。既然能見所見皆無實體可得,則語言文字將何所施,分別執著將何所用,由是則見而無所見,內心清淨,寂然不動,是爲不取。但是人們是一個有生活有知覺的有情,絕不能沈空守寂,如枯木頑石般的癡呆,而必須當言而言,如理而言;當行而行,如理而行。時時刻刻以大雄無畏的精神度濟衆生,是爲不舍。對眼見色時的不取不舍如是,其余在耳聞聲、鼻嗅香、舌嘗味、身觸塵、意了法等各方面的不取不舍亦複如是。在見色聞聲等對境方面,自當不取不舍,而在行住坐臥的活動上、衣食住行的受用上其不取不舍,亦複如是。若然,則人們自能常常在相上見性,有上觀空,而于生上見無生,滅上見無滅,證得無生法忍。同時也自能寂而常照,照而常寂,無挂無礙,證得自性涅槃。惠能六祖說:“于一切法不取不舍,即是見性成佛道。”正是此義。
學佛者在日常生活上自當因法相與法性的關系,形成一切法相有體無,而不取不舍,當然在弘法利生、講學育才的工作上,亦當以不取不舍操作之。特別是在佛典的講授學習上如《雜集論》等,其譯文艱澀,義理幽微,涉及廣泛,或講或讀都有一定的難度,更須本著佛陀所說“依義不依語”的准則來不取不舍地進行。這就是說,講授者要認真爲課,認真宣講,不憚煩勞;而受課者亦當虔誠聽講,專心究讀,是謂不舍。可是教者學者在心理上必須通達教典是有體施設假,語言文字是解脫相,講授學習皆是緣生法,其性本空,而心不執著,安閑寂靜,是謂不取。如是則講授者知是幻人說幻法,度如幻的衆生;而學習者知是幻人學幻法,接受如幻的教育。以前孔子雲:“學不厭,教不倦,發奮忘食,樂以忘憂。”釋迦雲:“吾說法四十九年,未曾說一字。”正是在教與學的活動上真正做到了不取不舍,才會有如許微妙的生活境界。而今而後授佛學課者,當與濟濟諸僧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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