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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百法明門論今注 八、無爲法(六種)

  八、無爲法(六種)

  論:第五無爲法者,略有六種:一虛空無爲、二擇滅無爲、叁非擇滅無爲、四不動無爲、五想受滅無爲、六真如無爲

  「第五無爲法者」:以上四位(心法:心所有法、色法:心不相應行法),皆是生減法,稱爲有爲性之法。爲,造作之義,亦即生滅、來去;有爲法,即是有生滅、來去之法。 無爲法 ,即是無生滅、來去之法。而無爲法之所以能無生減、來去,即是若去除了(或斷除)有爲的造作,即能得無爲之無生滅性;因此,借著有爲法的斷染成淨,離諸造作,即得無爲。是故,無爲之性,系依有爲而顯,故本論文前面說:無爲法是「四所顯示故」(依心法、心所有法、色法:心不相應行法,四種有爲法所顯示出來的)。若無「有爲」,即「無爲性」亦無法顯示:以「無爲」與「有爲」是相對而顯。甚至可說「無爲」是依「有爲」而立,若無「有爲」,即連「無爲」亦不立。易而言之,之所以立「無爲」(或者說,佛之所以開示「無爲」) ,是爲了度諸「有爲」 。何以故?以「有爲」法皆苦故。又,這第五位的「無爲」,是前面四位共九十四法的真實之性,也就是「法之實性」,或稱法性,亦是「心識之實性」(窺基法師語)。因爲第二位的心所有法(共有六類:徧行、別境、善、煩惱、隨煩惱、不定)是「識」之相應法:第叁位的色法十一種,乃「識」之所緣;第四位心不相應行,即「識」之分位:故「識」是這些法的本體。又,前面九十四種法,乃生滅之法,以皆有造作,故屬有爲;「今此六法,寂寞沖虛,湛然常住,無所造作,故稱無爲。

  一、虛空無爲:指真空之理,離諸障礙,猶如虛空,無所作爲,故稱虛空無爲。

  二、擇滅無爲:「擇」,簡擇;「滅」,寂滅。「擇減」即離系,謂以智滅惑,所顯真理,其真理乃無生滅性,故稱擇減無爲。 (換言之,即「以定慧力,擇煩惱而滅之」稱爲擇滅,如是所得之無爲性,稱爲「擇滅無爲」。)

  叁、非擇滅無爲:此有二種:一、不假智力以斷滅諸惑,性本清淨、無所作爲,稱爲非擇減無爲。二、若有爲之法,因爲緣阙(緣不具足,缺其中一 、二緣),因此暫時不生,而顯出「不生滅性」;如此,此法雖非永減不生,只是由于「阙緣」所顯之不生滅、無造作性,即稱爲「非擇減無爲」。換言之, 「非擇滅無爲」,即是「不須經過修行斷證而得的無爲性」,這種「非修斷」的無爲,有兩種:1、其法本性本來清淨,故不假修斷。2、以生滅之因緣不具足,故顯出不生滅之性。

  四、不動無爲:這是專指第四禅及五那含天之定境,舍念清淨,雙忘苦樂,離于叁災(水、火、風)、八難(憂、苦、喜、樂、尋、伺、出息、入息),無有苦樂等動搖其身心,有若無爲,故稱不動無爲。

  五、想受滅無爲:即滅盡定之境界:二乘之叁、四果聖人,入滅盡定,前六識及受想二蘊,皆不現行,有如涅槃,故稱想受滅無爲 。

  六、真如無爲:真者不妄,以離凡外之虛妄;「如」者平等,以離二乘之不等。此真如之性,即是一切色、b、睱、實諸法之實性:諸法如波,此真如性如水:諸法如繩,此真如之性如麻。諸法若無此真如性,則無自體。然而,無爲是無相,故此性若離諸法,亦無法顯出其相:是故真如爲諸法之性,而諸法爲真如之相:故真如與諸法,爲法之性與相,非一非異,唯有遠離徧計所執性,了達我法二空,乃能證會「本真本如」之體。又,前面五種無爲(虛空、擇滅、非擇滅、不動、想受滅)皆是依真如體上而假立,名爲「虛空無爲」等,以此真如性即是唯識實性故,故皆唯識,決無實我、實法。又,解深密經中開示有七真如;成唯識論則示有十真如。十真如爲:

  一、徧行真如

  二、最勝真如

  叁、勝流真如

  四、無攝受真如

  五、類無別真如

  六、無染淨真如

  七、法無別真如

  八、不增減真如

  九、智自在所依真如

  十、業自在等所依真如

  成唯識論又說:「菩薩于十地中,勇猛修行十種勝行(即十波羅蜜),斷十重障,證十真如,于二轉依便能證得。」可知證十真如,是菩薩修習唯識,最終、最高的目的:百法明門論中,上面九十九法,都是爲了這一法而說的;乃至整部解深密經、瑜伽師地論、或成唯識論,也是爲此而說。故知「真如」 一法,是性相二宗所共說,非只性宗或相宗所獨有;而性相二宗最終的目的與成就,都是指向真如;何以故?以「如來」即是「乘真如之道而來」 ,若無真如,即無如來。經中分明開示如是。可歎末法衆生障重,其心垢染,有一派唯識學者,卻偏偏違惇經義,而毀謗真如,不知其居心爲何?(真不知學唯識何至于斯?)若是惡心故意謗真如法,爲何還要學唯識?乃至爲何還要學佛?因爲佛如來及法又沒來招惹你,你何苦花那麼多心血去研究,卻不知感恩,還要謗他?以謗真如,即是謗如來。實是可悲、可歎、可鄰。願凡我正信佛弟子,往後若見有謗真如法者,當知其人即是謗一切如來、及謗如來所說顯密最高、最上、最究竟之法,當知是人即是違佛之教,是謗法人,非善知識,是惡知識;當知謗無上法,罪孽甚重,果報無邊:如是之人,應速遠離,不應親近,不應聽聞、讀誦其書,免受其誤導,自取淪溺。以上爲解釋有爲、無爲「一切法」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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