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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所緣緣論義貫 觀所緣緣論 陳那菩薩造

  觀所緣緣論

  陳那菩薩造

  大唐叁藏法師玄奘奉 诏譯

  諸有欲令眼等五識,以外色作所緣緣者:或執極微、許有實體,能生識故;或執和合,以識生時帶彼相故。二俱非理;所以者何?

  極微于五識 設緣非所緣

  彼相識無故 猶如眼根等

  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識托彼而生。色等極微,設有實體,能生五識,容有緣義,然非所緣。如眼根等,于眼等識無彼相故,如是極微于眼等識。無所緣義。

  和合于五識 設所緣非緣

  彼體實無故 猶如第二月

  色等和合,于眼識等有彼相故,設作所緣,然無緣義。如眼錯亂,見第二月,彼無實體,不能生故;如是和合于眼等識,無有緣義。故外二事,于所緣緣,互阙一支,俱不應理。有執色等各有多相,于中分是現量境,故諸極微相資,各有和集相;此相實有,各能發生似己相識,故與五識作所緣緣。此亦非理。所以者何?

  和集如堅等 設于眼等識

  是緣非所緣 許極微相故

  如堅等相,雖是實有,于眼等識容有緣義,而非所緣,眼等識上無彼相故。色等極微諸和集相,理亦應爾,彼俱執爲極微相故。執眼等識能緣極微諸和集相,複有別生。

  瓶瓯等覺相 彼執應無別

  非形別故別 形別非實故

  瓶瓯等物大小等者,能成極微多少同故,緣彼覺相應無差別。若謂彼形物相別故,覺相別者,理亦不然:頂等別形,唯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極微故。彼不應執極微亦有差別形相,所以者何?

  極微量等故 形別惟在假

  析彼至極微 彼覺定舍故

  非瓶瓯等能成極微有形量別,舍微圓相,故知別形在假非實。又形別物析至極微,彼覺定舍,非青等物析至極微,彼覺可舍。由此形別唯世俗有,非如青等亦在實物。是故五識所緣緣體,非外色等,其理極成。彼所緣緣豈全不有?非全不有。若爾,雲何?

  內色如外現 爲識所緣緣

  許彼相在識 及能生識故

  外境雖無,而有內色似外境現,爲所緣緣,許眼等識帶彼相故,及從彼生,具二義故。此內境相既不離識,如何俱起能作識緣?

  決定相隨故 俱時亦作緣

  或前爲後緣 引彼功能故

  境相與識定相隨故,雖俱時起,亦作識緣。因明者說:「若此與彼有無相隨,雖俱時生,而亦得有因果相故。」或前識相爲後識緣,引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違理故。若五識生唯緣內色,如何亦說眼等爲緣?

  識上色功能 名五根應理

  功能與境色 無始互爲因

  以能發識,比知有根,此但功能,非外所造。故本識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違理。功能發識,理無別故。在識在余,雖不可說,而外諸法,理非有故,定應許此在識非余。此根功能與前境色,從無始際展轉爲因,謂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現識上五內境色,此內境色複能引起異熟識上五根功能。根境二色,與識一異?或非異?隨樂應說。如是諸識,惟內境相爲所緣緣,理善成立。

  觀所緣緣論終

  觀所緣緣論義貫注者引言

  由于觀所緣緣論的論主陳那菩薩,撰寫此論文的方式,系采取正式的因明論理形式,故其中有些因明學的名相及論說技巧,注者在本書中雖已盡其所能予以闡明,然實無法將因明論理的全貌盤托出,以飨讀者;因此若欲深入探討者,請參閱拙注因明正理論義貫。再者,對于一般者最理想的是,敝人建議,于閱本論之前,先將因明正理論及大乘百法明門論研習一遍,這樣對因明學及唯識學都有些基礎了,再來研習本論,就比較能得心應手。

  釋成觀謹于美國遍照寺

  二○○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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