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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路幻鑰·因理篇

  《理路幻鑰·因理篇》

  雍增普覺巴·洛桑次誠香巴嘉措 著

  頂禮上師怙主妙吉祥!

  在此解說,《開啓理門——攝類學釋理路幻鑰》中大理路因理學的安立:

  (《集量論》)頌曰:“敬禮成量欲利生,大師善逝救護者。”此論頌文是開示我等大師是具量的大師,超勝外道之師。

  其中“欲利生”,是說“從自因——圓滿的意樂、加行出生故。”

  若問:“那麼,我等大師有什麼功德呢?” 則由“善逝救護者”的頌文作答。其中是說因爲具足自利斷德圓滿、利他證德圓滿兩種,所以是無上的救護者。以《釋量論》中說“除滅分別網”故。

  如是,通過推理八句義[1],成立我等大師是具量大師;大師的教、證二法是清淨的教法;教正法中所說的現、比二量,是清淨之正量;意樂加行圓滿之因是清淨修持之道。

  如是于彼通過善巧于能立、能破(論式)的安立,住持佛教者,則是住持教法的法門龍象。

  如《量理寶藏論》中說:“如果誰通達了如是能立、能破論式正理論典的內涵,這位智者就是住持圓滿佛教的大德。”

  因此,在此處解說能立、能破(論式)的安立:(《釋量論》)說“宗法、彼分遍,是因[2]”等頌文。

  在本論中解說因,分叁:甲一、解說因的性相(定義);甲二、解說因的分類;甲叁、解說宗、因、喻叁者的功德過失。

  初者,安立爲因,是因的性相(定義)。安立爲成立彼[3]之因,是成立彼之因的性相。

  凡是任何一種的有或無,皆周遍是成立彼之因;以凡是彼,皆周遍安立爲成立彼之因;以兔角安立爲論式“兔角有法,無常者,以是兔角故”的因故。

  安立爲成立聲無常的因,則是成立聲無常之因的性相。

  安立爲以所作性因成立聲無常的因,是以所作性因成立聲無常之因的性相。

  如是,以此類推。

  甲二、解說因的分類,分二:乙一、解說真因;乙二、解說其對立面——似因。

  初者,分叁:丙一、解說真因的觀待事;丙二、解說真因的性相;丙叁、解說分類。

  初者,分二:丁一、解說宗法的觀待事——欲知有法;丁二、解說周遍的觀待事——同品、異品。

  初者,分叁:戊一、欲知有法之性相;戊二、事相(例子);戊叁、附帶識別所立法。

  初者,既認爲汝是以所作性因成立聲無常的诤事(辯論之處),又以量決定汝是所作性後,可能會有補特伽羅希望了知汝是否是無常?如是二者的同分事可得,即爲汝是以所作性因成立聲無常的無過欲知有法之性相。

  戊二、事相(例子):

  聲即是欲知有法的事相(例子),凡是那樣的欲知有法,皆周遍是與聲爲一。

  戊叁、附帶識別所立法:

  持爲所立法[4],是所立法之性相。凡是無我,皆周遍是所立法者;以凡是無我,汝皆周遍是成立“聲是汝”的所立法故。[5]

  因此,凡是所立法,非皆是法。

  持爲成立聲無常的所立法,是成立聲無常的所立法之性相。其中分二:1、成立彼之直接(親)所立法;2、成立彼之間接(疏)所立法。

  性相依次如下:持爲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是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的性相;持爲成立彼之間接所立法,是成立彼之間接所立法的性相。

  事相依次如下:初爲無常;次爲無常非返(從非無常遮返)[6]。

  另外,無常與刹那二者之中,每個都是以所作性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每個的非返,都是成立彼的間接所立法。[7]

  如立因明論式時,說:“聲有法,無常者,所作性故。”“聲”立爲成立彼論式之诤事;“無常”,立爲成立彼的所立法;“聲無常”,爲所立(宗);“所作性”,爲真因。“常”,爲所破之法。“聲常”則立爲成立彼論式之所破。其余論式,以此類推。

  能證成的理由者:

  無常有法,當是成立聲無常的直接所立法者,以符合其性相定義故。

  刹那性有法,不是成立聲無常的直接所立法者,以是成立彼之真因故。[8]

  丁二、解說周遍的觀待事——同品、異品[9],分二:戊一、正文解說;戊二、附說同品喻、異品喻。

  初者,分四:己一、性相;己二、分類;己叁、字面解釋的四句簡別;己四、觀察同品、異品二者是否爲直接相違(正相違)。

  初者,順應成立聲無常的成立方式[10],而且非由無常所空[11],是成立聲無常同品的性相。“無常”與“成立彼之同品”,二者爲“是等遍”[12]。

  順應成立聲無常的成立方式,而且由無常所空[13],是成立聲無常異品的性相。“非無常”與彼二者爲“是等遍”。

  己二、分類,分叁:1、成立彼之實無異品,如兔角;2、其他異品,如所知;3、相違異品,如常法。

  己叁、字面解釋(字義)的四句簡別:

  若問:凡是成立彼之同品,是否皆有成立彼同品的字面解釋嗎

  

  此有叁種情況:1、是成立彼之同品,但無成立彼之同品的字面解釋;2、二者皆是;3、二者皆非。

  1、無爲虛空,是成立聲常的同品,但無成立彼同品的字面解釋。

  證明理由者:無爲虛空有法,應是成立彼之同品,以是常法故;無成立彼同品的字面解釋者,以其與聲二者,于常法中不相順故。

  2、二者皆是的情況者,瓶子,既是成立聲無常的同品,又有成立彼同品的字面解釋。

  證明理由者:瓶子有法,應是成立彼之同品,以是無常故。彼有法,有其字面解釋者,以汝與聲二者于無常中相順故;以汝是無常,聲亦是無常故。

  3、二者皆非的情況者,無爲虛空,既非成立聲無常之同品,亦無成立彼同品的字面解釋。

  證明理由者:無爲虛空有法,應非成立彼之同品,以不是無常故。彼有法,無其字面解釋者,以汝與聲二者,于無常中不相順故;以汝爲常法,而聲爲無常法故。

  既有成立彼同品的字面解釋,又不是成立彼的同品,這種情況是沒有的,以凡有成立彼同品的字面解釋,就必須是成立彼的同品故。

  凡是所說“成立彼同品”中的品,非皆是成立彼之所立法,以所說“成立聲無常之同品”中的品,與所說“于成立彼同品中有”中的品,二者應安立爲不同的內涵故。

  若言不周遍,則容易;若言因不成立。

  應如彼者,以成立聲無常中“品”的比度內容,或者說“品”聲所指之事,有叁種:其中“成立彼宗(品)[14]法”中的“品”,是指成立彼的欲知有法;所說“于成立彼同品中有無”的“品”,與成立彼周遍所系境的“品”,二者是指成立彼所立法,或者無常的總反體;然所說“成立彼同品”中的品,則應是指一切無常的總反體(總體)及事反體(別體)故。

  若問:“凡有成立彼異品的字面解釋,皆是成立彼異品嗎?”

  此有叁種情況:1、無爲虛空,有成立聲常異品的字面解釋,但不是成立彼之異品。2、瓶子,是成立聲無常中兩種皆非的情況。3、無爲虛空,既有成立聲無常異品的字面解釋,又是成立彼的異品。

  既是成立彼的異品,又無成立彼異品的字成解釋,這種情況是沒有的,以凡是成立彼的異品,皆有成立彼異品的字面解釋故。

  己四、觀察同品、異品二者是否爲直接相違(正相違):

  同品與異品雖然是直接相違,但異品與同品卻非直接相違者,以無異品故。

  凡是成事(以量成立存在的法),皆周遍是同品故;以凡是成立之事,皆周遍是真因的同品故;以凡是成立之事,皆周遍是成立聲爲所知的真因同品故。

  對此,他人有說:“應有異品,以有成立聲無常的異品故,並且亦有正確的異法式故(結合不順法的能立論式)[15]。”

  答曰:不周遍。

  戊二、附說同品喻、異品喻:

  持爲同品喻,是同品喻之性相。凡是無我,皆周遍是彼(同品喻)者,以凡是成立之事(存在的法),皆周遍是彼,並且凡非成立之事(不存在的),亦皆周遍是彼故。

  初因應爾,瓶子即是彼(同品喻),並且(其它存在的法與瓶子)相同故。

  次因應爾,兔角即是彼(同品喻),並且(其它不存在的與兔角)相同故。

  若說初因不成立。

  則辯曰:兔角有法,應是彼,以持爲成立聲無常的同品喻故;以有辯論論式說:“聲有法,無常者,所作性故,喻如汝(兔角)般”;亦有能立論式故,如說:“凡是所作性,皆周遍是無常,喻如汝(兔角)般。”

  持爲成立聲無常的同品喻,是成立聲無常同品喻的性相。凡是無我,皆周遍是彼者,以如前所說“凡是成立之事……”等內容類推可知。

  于所作性因,亦當如是結合[16]。

  持爲異品喻,不是異品喻的性相者,以無異品喻故;以凡是成立之事,皆周遍是正確的同品喻故。

  然而卻有成立聲無常的正確異品喻,如前已成立。

  丙二、解說真因的性相:

  是叁相者,爲真因之性相。

  若問:“何爲叁相

  ”謂宗法、隨遍、逆遍叁者。

  其中分叁:丁一、它們各自的性相;丁二、事相(例子);丁叁、能證成的理由。

  初者,于成立彼之無過欲知有法之上,由量決定相順立式[17]而定有,是成立彼宗法的性相。

  唯于成立彼的同品之上,由量決定相順立式而定有,是成立彼隨遍的性相。

  由于與成立彼直接所立法義反體[18]的關聯之力,于成立彼異品之上,由量決定相順立式而遍無,是成立彼逆遍的性相。

  然而那些性相定義,主要是從理解上而言的,並不絕對就是那樣:

  聲雖是符合成立聲無常的叁種性相,卻非叁種名相(宗法、隨遍、逆遍)中的任一種名相。

  若結合事例,詳細說明如下:

  聲既是以汝之因成立聲無常的無過欲知有法;又以汝與聲互相爲異的方式,于聲之上,由量決定相順立式而定有,是汝爲成立聲無常宗法的性相。

  以有正同品喻(真同品喻)具有以汝之因成立聲無常的因、法[19]二者;汝與無常系屬[20];唯于成立聲無常的同品上,由量決定相順立式而定有汝,爲汝是成立聲無常隨遍的性相。

  以有正異品喻不具有以汝之因成立聲無常的因、法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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