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汝與無常系屬;于成立彼異品上,由量決定汝唯是無,爲汝是成立彼逆遍的性相。
事相(例子)者:所作性,是以所作因成立聲無常的宗法、隨遍、逆遍叁者。
能證成的理由者(分叁部分):
一、所作性有法,應是成立聲無常的宗法,以符合其性相故。(其性相有兩種條件:1、聲既是以汝之因成立聲無常的無過欲知有法;2、又以汝與聲互相爲異的方式,于聲之上,由量決定相順立式而定有。)
1、若說第一根本因不成立[21]。
則辯曰:聲有法,應是以所作性因成立聲無常之無過欲知有法,⑴、以執汝爲以所作性因成立聲無常的诤事,⑵、而且由量決定汝爲所作性後,仍會有補特伽羅希望進一步了知汝是否爲無常故。
⑴、初因應爾,以有如是的辯論論式故,如說:“聲有法,無常者,所作性故。”
⑵、次因應爾,以有補特伽羅雖然由量決定聲是所作性後,卻仍未由量決定聲爲無常故。
2、若說第二根本因不成立。
則辯曰:所作性有法,應爲彼者,⑴、以汝與聲互相爲異;⑵、並且于聲之上,由量決定相順立式而定有汝故。
⑴、初因容易;
⑵、次因應爾,①以由汝之因成立彼的立式,屬于“是式”;②聲是汝,于聲有法上是汝故。①②諸因易解。
二、所作性有法,汝應是成立聲無常的隨遍,以符合其性相故。(其性相有叁種條件:1、以有正同品喻(真同品喻)具有以汝之因成立聲無常的因、法二者;2、汝與無常系屬[22];3、唯于成立聲無常的同品上,由量決定相順立式而定有汝。)
1、第一根本因應如彼者,以瓶子是正同品喻,具有以汝之因成立聲無常的因、法二者故。
若說因不成立。
則辯曰:瓶子有法,汝應是正同品喻,具有以所作性因成立彼的因、法二者,⑴、以把汝持爲以所作性因成立彼的同品喻;⑵、並且,有成立彼的正敵論者,于聲之上,在尚未以量決定凡是所作性皆周遍是無常之前,而于汝之上,已經由量決定凡是所作性皆周遍是無常故。以彼(瓶子)是所作性的別體故。
⑴、初因應爾,以有如是的辯論論式故:“聲有法,無常者,以所作性故,喻如瓶子。”
⑵、若說次因不成立。
則辯曰:所知有法,應爲彼者,以有成立彼的正敵論者,在未以量決定聲無常之前,已經以量決定瓶無常故;以有成立聲無常的正敵論者故;以成立聲無常的正敵論者即是彼故;以①成立彼之正敵論者未以量決定聲無常,②並且彼是以量決定瓶爲無常的補特伽羅故。①②二因皆以有法成立。
2、應如第二根本因者,以汝與無常是同體系屬故。
3、應如第叁根本因者,⑴、以由汝之因成立彼的立式屬“是式”;⑵、並且成立方式屬“是證”;⑶、汝是無常;⑷、凡是汝,必須是無常故。
⑴、初因容易。
⑵、次因應爾,①、以由汝之因成立彼的成立方式,是“是證”、“有證”中的任何一種,②、並且非是後者故。
①、初因應爾,以安立汝爲成立彼之因故。
②、若說次因不成立。
則辯曰:所作性應是因,它能周遍成立聲于無常中有(聲存在于無常)的同品,以有因能周遍成立彼的同品故。
若許。
所知有法,應是所作性,以有無常故。
⑶、應爲第叁因者,以是所作性故。
⑷、舍置第四因。
叁、所作性有法,應是成立聲無常的逆遍,以符合其性相故。(其性相有叁種條件:1、以有正異品喻不具有以汝之因成立聲無常的因、法二者;2、汝與無常系屬;3、于成立彼異品上,由量決定汝唯是無。)
1、第一根本因成立者,以無爲虛空即是彼故。
2、第二根本因已成立。
3、第叁根本因成立者,以非是無常之中無所作性故。
丙叁、解說真因分類,分六:丁一、從體性方面分類;丁二、從所立法方面分類;丁叁、從成立方式方面分類;丁四、從所立之宗方面分類;丁五、從趣入同品的方式方面分類;丁六、從論者方面分類。
初者,分叁:戊一、真果因;戊二、真自性因;戊叁、真不可得因。
初者,分四:己一、性相;己二、分類;己叁、解說于事相(例子)上能決定性相的量;己四、識別因、法、義叁者。
初者,汝是正確的成立彼立因,並且會有同分事——它既是以汝之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又是汝之因,爲汝是成立彼真果因的性相。
當辯論時,謂是果之叁相者,爲真果因的性相。它與有爲法同義。是成立彼的果之叁相者,爲成立彼的真果因的性相。
若結合理解,則謂:汝是成立彼的真因,並且會有同分事,它既是以汝之因成立彼的主要直接所立法,又是汝之因,爲汝是成立彼真果因的性相。
己二、分類:
真果因有五種:1、成立親因的真果因;2、成立因前行的真果因;3、成立總因的真果因;4、成立個別(或說差別)因的真果因;5、比度因法的真果因。
其事相(例子),依次如下:
1、當立論式說:“有煙之山上有法,有火者,以有煙故。”此時,煙是成立親因的真果因,用來成立有煙之山上有火。
2、當立論式說:“天空之幽幽青煙有法,自因——前火已前行者,以是煙故。”這時,煙則是成立因前行的真果因,用來成立天空幽幽青煙的自因——已燃燒的前火。
3、當立論式說:“近取蘊有法,有自因者,以是偶爾(間或、有時)生起的事物故。”這時,偶爾生起的事物,是成立總因或因自反體的真果因,用來成立近取蘊有自己的因。
4、當立論式說:“見青色的根識有法,是具有自己的所緣緣者,以是沒有自己的所緣緣就不會生起的事物故。”這時,“沒有自己的所緣緣就不會生起的事物”,是“成立個別(或說差別)因的真果因”,用來成立“見青色的根識具有自己的所緣緣”。[23]
5、當立論式說:“口內糖塊之上有法,有前面的糖味引生後面糖色的功能者,以有現在的糖味故。”這時,“現在的糖味”,是“比度因法[24]的真果因”,用來成立“口內糖塊之上,有前糖味引生後糖色的功能”。
另外,果因又分爲兩種者,以“煙”是“同品遍轉(能周遍成立彼的同品)的果因”,用來成立“有煙的山上具有煙的親因”;以及“煙”是“于同品一分轉[25]的果因”,用來成立“有煙的山上有火”。
“同品遍轉”的意思,是指凡有煙的親因,皆周遍有煙。
“一分轉”的意思,是指凡有火,不周遍有煙。(可能有煙,也可能沒煙)
證成的理由者,權爲代表說:
“煙有法,汝是成立有煙之山上有火的果因者,以汝是成立彼的真因,並且汝是火的果故。”
煙是成立有煙山上有火的真因;是成立彼立式與悟式[26]二因;是煙因的真因。
有煙,雖是成立彼的真因,以及立式之因,但非成立彼的悟式之因,以及煙因的真因。
火是以煙因成立彼的所立法,以及立式與悟式的所立法。
有火雖是成立彼的所立法、立式的所立法,以及以煙因成立彼的所立法,但非成立彼的悟式所立法。
由量可得火、熾熱燃燒,二者之中每一種,都不作爲成立有煙山上有火的直接所立法者,以是成立彼的真因故。
然而其中的每一種,皆作爲以煙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者,以有同分事——它既是作爲由彼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亦是性相故。
戊二、真自性因,分叁:己一、性相;己二、分類;己叁、事相。
初者,是自性的叁相者,是真自性因的性相。是成立彼的自性叁相,是成立彼的真自性因的性相。
或者:汝爲成立彼的真因,並且若作爲由汝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必須是與汝同一體性,從這點安立,是汝爲成立彼真自性因的性相。
己二、分類,分二:1、成立彼的觀待差別真自性因;2、成立彼的淨盡差別真自性因。
初者性相者,成立彼的真自性因,並且以诠自之聲引出自己的造作者,從此點安立,是第一種之性相。
成立彼的真自性因,並且以诠自之聲不引出自己的造作者,從此點安立,是第二種之性相。
初中又分兩種:①直接引出自己的造作者;②間接引出自己的造作者。
己叁、事相:
初者,如以勤勇所發及所生成立螺聲無常;次者,如以所作性成立聲無常;事物爲成立聲無常的淨盡差別真自性因。
另外,成立聲無常的真自性因分二:1、成立彼同品遍轉的成立彼真自性因;2、于成立彼同品一分轉的成立彼真自性因。
其事相依次如下:所作性爲第一種;所作性的別體爲第二種。
其成立理由者:
所作性爲第一種者,以是成立彼的真自性因,並且凡是無常性,皆周遍爲彼(所作性)故。
所作性的別體爲第二種者,以彼是成立彼的真自性因,並且凡是無常,非周遍是彼(所作性的別體)故。
戊叁、真不可得因,分叁:己一、解說性相;己二、解說分類;己叁、解說于事相上決定性相的量。
初者,汝爲成立彼的真因,並且會有同分事——它既作爲以汝之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又是遮遣,即是汝爲成立彼真不可得因的性相。
己二、解說分類,分二:庚一、不現見不可得真因;庚二、可現見不可得真因。
初者,如經中說:“補特伽羅不能把握補特伽羅之量,致衰損故。”是說不應僅因爲自己沒有看見,就斷言說他人沒有這般的功德。爲顯此義,《釋量論》中說:“若諸量不轉,于無而不轉,爲果是正因。……。”
既是成立彼的真不可得因,並且假立爲以自因成立彼的所遮法之義,總的說來爲有,但對于已許自己是成立彼宗法的補特伽羅之量而言,卻未顯現,是汝爲成立彼不現見不可得真因的性相。
其中分二:1、成立彼不可現見系屬不可得真因;2、成立彼不可現見相違可得真因。
性相依次如下:
1、汝既是成立彼的不現見不可得真因,又是無遮,如是的同分事,是初者的性相。
2、汝既是成立彼的不現見不可得真因,又是非遮或能立二者中的隨一種,如是的同分事,是第二的性相。
初中分叁:①不現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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