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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路幻鑰·因理篇▪P3

  ..續本文上一頁之因不可得真因;②不現見之能遍不可得真因;③不現見之自性不可得真因。

  事相依次如下:

  ①立論式說:“在面前的地上有法,羅刹鬼成爲隱蔽事的補特伽羅心續中沒有決定羅刹鬼的合理已決智者,以羅刹鬼成爲隱蔽事的補特伽羅心續中沒有能緣到羅刹鬼的量故。”

  此時,“羅刹鬼成爲隱蔽事的補特伽羅心續中沒有能緣到羅刹鬼的量”是成立“在面前的地上,羅刹鬼成爲隱蔽事的補特伽羅心續中沒有決定羅刹鬼的合理已決智”的“不現見之因不可得真因”。

  ②“有羅刹鬼成爲隱蔽事的補特伽羅以量未緣到有羅刹鬼”,是成立“在面前的地上,羅刹鬼成爲隱蔽事的補特伽羅不應立宗說“有羅刹鬼””的“不現見之能遍不可得真因”。

  ③“羅刹鬼成爲隱蔽事的補特伽羅心續中,以量未緣到能決定羅刹鬼的合理已決智”是成立“在面前的地上,如是補特伽羅心續中沒有能決定羅刹鬼的合理已決智”的“不現見之自性不可得真因”。

  其中目的者:

  在面前的地上,對于有無天中陰、羅刹鬼,持著懷疑態度,那麼,對于這樣持懷疑態度的補特伽羅而言,那些生命就成爲隱蔽事。如是的補特伽羅就不可斷言“在此地有或無那樣的兩種生命”。以此爲喻,是爲了(讓我們)明白,對任何補特伽羅的功德過失,在自己尚未以量決定的時候,不可進行隨意地增益或損減(褒貶)。

  凡是成立彼之假立所遮法之義,非周遍是成立彼之所遮法者,以“在面前的此地上,羅刹鬼成爲隱蔽事的補特伽羅心續中有能決定羅刹鬼的合理已決智”是成立“沒有如是合理已決智”的“假立所遮法之義”與其所遮法二者;而“羅刹鬼”與“決定羅刹鬼的合理已決智”,二者中每一種雖是成立彼之假立所遮法之義,然不是其所遮法故。

  初因易成。

  若說後因不成立。

  則辯曰:“羅刹鬼”與“決定它的合理已決智”,二者中每一種皆是成立彼之假立所遮法之義者,以成立彼的正敵論者,對于面前的地上有沒有羅刹鬼,心存疑惑故,而且彼對于有沒有那樣的合理已決智,心存疑惑故。

  二者中每一種皆不是所遮法者,以總的說來有羅刹鬼故,而且煙不是在夜裏的海面上成立無煙的所遮法故。

  “有”是成立“面前的此地上羅刹鬼成爲隱蔽事的補特伽羅心續中,沒有決定羅刹鬼的合理已決智”的“不現見之相違可得真因。”

  總的說來,觀待內心,有叁種隱蔽事者,以有方境、時間、體性叁種隱蔽事故。

  初者,如在距離自己極其遙遠的地方,存在的情器人物差別情況。

  第二者,如在已經過去或將來的時間裏,已經如何發生或將要如何發生的差別情況。

  那些事物總的說來,雖不是隱蔽事,但觀待自己的內心,就是隱蔽事了。

  第叁,體性隱蔽事者,雖然存在于離自己近的地方,然由于體性微細的原故,而成爲隱蔽事。如面前的羅刹鬼、人天之中陰,以及彼等的蘊體。

  庚二、可現見不可得真因,分二:辛一、性相;辛二、分類。

  初者,既是成立彼的不可得真因,對于已許成立彼宗法的補特伽羅而言,成立彼的假立所遮法之義並非隱蔽事,如是的同分事,即是其性相。

  辛二、分類,有二:壬一、可現見之系屬不可得真因;壬二、可現見之相違可得真因。

  性相依次如下:

  既是成立彼可現見不可得真因,又是無遮,如是的同分事,是初者的性相。

  既是成立彼可現見不可得真因,又是非遮或能立中的任隨一種,如是的同分事,是第二的性相。

  初者,分四:1、可現見之因不可得真因;2、可現見能遍不可得真因;3、可現見自性不可得真因;4、可現見親果不可得真因。

  性相依次如下:

  是可現見之因不可得的叁相者,初者的性相。下面的其它性相如是類推。

  事相依次如下:

  “無火”是成立“夜晚之海面上無煙”的初因事相。

  “無樹”是成立“以量未緣到樹的石寨上無沈香樹”的次因事相。

  “以量未緣到瓶”是成立“于以量未緣到瓶之地方無瓶”的第叁因事相。

  “無親果煙”是成立“于無煙之院牆內無煙之親因”的第四因事相。

  有人說:“無火爲第一因事相。無樹爲第二因事相。”

  則辯曰:

  兔角有法,應無煙,以無火故。或說,兔角有法,應無沈香樹,以無樹故。周遍已許。

  二因皆成立者,以不存在故。

  不能承許者,以煙是火的親果,沈香樹是樹的所遍故。

  壬二、可現見之相違可得真因,分二:

  1、依于不並存相違的可現見相違可得真因;2、依于互絕相違的可現見相違可得真因。

  初者,分二:①性相;②分類。

  初者,既是在強大火勢遮蔽的東面物體上,成立沒有持續寒觸的可現見相違可得真因,又是與持續的寒觸爲不並存相違,如是二者的同分事,即是成立“在強大火勢遮蔽的東面物體上,沒有持續寒觸”的“依于不並存相違的可現見相違可得真因”的性相。

  其中分爲五種:

  ⑴自性相違之自性可得真因;⑵因相違之自性可得真因;⑶能遍相違之自性可得真因;⑷自性相違之果可得真因;⑸因相違之果可得真因。

  事相依次如下:

  ⑴“強大火勢遮蔽的物體”,是成立“在強大火勢遮蔽的東面物體上,沒有持續寒觸”的初因事相。

  ⑵“強大火勢遮蔽的物體”,是成立“在強大火勢遮蔽的東面物體上,沒有持續寒(觸)之果——寒毛堅立”的第二因事相。

  ⑶“強大火勢遮蔽的物體”,是成立“在強大火勢遮蔽的東面物體上,沒有持續雪觸”的第叁因事相。

  ⑷“濃煙猛冒遮蔽的物體”,是成立“在濃煙猛冒遮蔽的東面物體上,沒有持續寒觸”的第四因事相。

  ⑸“濃煙猛冒遮蔽的物體”,是成立“在濃煙猛冒遮蔽的東面物體上,沒有持續寒(觸)之果——寒毛堅立”的第五因事相。

  這些都是依于物質色法不並存相違的相違可得真因。

  依于心識不並存相違的相違可得真因者,如立論式說:

  “正對治補特伽羅我執的聲聞修道無間道有法,不能與補特伽羅我執無妨害地同時並存者,以是補特伽羅我執的正對治故。”

  依于不相應行不並存相違的相違可得真因者,如立論式說:

  “東方的烏鴉有法,不能與貓頭鷹無妨害地同時並存者,以是烏鴉故。”

  2、依于互絕相違的可現見相違可得真因:

  既是成立聲非常法的相違可得真因,又非與常法是不並存相違,如是二者的同分事,即爲成立聲非常法的“依于互絕相違的可現見相違可得真因”之性相。所作性爲其事相。

  既是成立面前有角物體不是馬的相違可得真因,又非與馬是不並存相違,如是二者的同分事,即是成立面前有角物體非馬的“依于互絕相違的相違可得真因”之性相。“有角”即其事相。

  其中分二種:

  ①由觀待破除決定的真因;②由決定破除觀待的真因。

  事相依次如下:

  當立論式說:“白布有法,自己剛織成時未決定有顔色者,以自己要變成有顔色,需要觀待自己後來發生的因素故。”

  彼時,白布即是成立彼的“由觀待破除決定的真因。”

  當立論式說:“所作性有法,自身的壞滅,不觀待自身以後發生的其它因緣者,以從自身剛形成之時起,就決定壞滅故。”彼時,所作性即是成立彼的“由決定破除觀待的真因。”

  依此正理,亦破除了有些人的說法:“無常應非成立聲是所作性的真因,以所作性爲成立聲是無常的真因故。”

  所知有法。(前陳)

  從自身剛形成之時起就決定要壞滅——它應非成立“所作性自身的壞滅不觀待自身以後發生的其它因素”的真因。(後陳)

  以“自身的壞滅不觀待自身以後發生的其它因素”的事物——它是成立“所作性從自身剛形成之時起就決定要壞滅”的真因故。(因)

  對此,他人難曰:有角有法,應是成立“面前的有角物體非馬”的“依于不並存相違的相違可得真因”,以是成立彼的相違可得真因,並且與馬爲異質故。

  答曰:不周遍。

  反駁說:那麼,對于你自己而言,所知有法,凡是異質,應必須是不並存相違,以已許故。

  若許。

  火與煙二者有法,應是不並存相違,以是異質故。

  若許。

  彼二者有法,應是能損害與所損害,以已許故。不能承許者,以是能饒益與所饒益故,以是因果故。

  己叁、解說于事相上決定性相的量:

  “羅刹鬼成爲隱蔽事的補特伽羅心續中沒有能緣到羅刹鬼的量”有法,是成立“在面前的此地上羅刹鬼成爲隱蔽事的補特伽羅心續中,沒有能決定羅刹鬼的合理已決智”的不可得真因者,以其是成立彼的真因,並且“在面前的此地上羅刹鬼成爲隱蔽事的補特伽羅心續中,沒有能決定羅刹鬼的合理已決智”是遮遣故。

  另外,彼有法,是成立彼的不現見不可得真因者,以是成立彼的不可得真因,並且在成立彼時,對于已成立汝爲宗法的補特伽羅而言,羅刹鬼是隱蔽事故。

  若說後因不成。

  辯曰:在面前的此地上羅刹鬼成爲隱蔽事的補特伽羅有法,對于汝而言,羅刹鬼應是隱蔽事,以汝是彼有法故。

  另外,“羅刹鬼成爲隱蔽事的補特伽羅心續中沒有能緣到羅刹鬼的量”有法,是成立“在面前的此地上羅刹鬼成爲隱蔽事的補特伽羅心續中,沒有能決定羅刹鬼的合理已決智”的“不現見之系屬不可得真因”者,以是成立彼的不現見不可得真因,並且它是無遮故。

  所知有法(前陳),“羅刹鬼成爲隱蔽事的補特伽羅心續中沒有能緣到羅刹鬼的量”——它是成立“在面前的此地上羅刹鬼成爲隱蔽事的補特伽羅心續中,沒有能決定羅刹鬼的合理已決智”的“不現見之系屬因不可得真因”者(後陳),以其是成立彼的不現見系屬不可得真因,並且“能緣到羅刹鬼之量”是“決定羅刹鬼的合理已決智”的因故(因)。

  後面二種,以此類推。

  “有”有法,應是成立“在面前的此地上羅刹鬼成爲隱蔽事的補特伽羅心續中,沒有能決定羅刹鬼的合理已決智”的相違可得真因,以其是成立彼的不可得真因,並且是“非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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