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與“能立”二者中的隨一種故;以是“能立”故。
所作性有法,應是成立“聲非常法”的可現見不可得真因,以是成立彼的不可得真因,並且在成立彼時,對于已成立汝爲宗法的補特伽羅而言,常法不是隱蔽事故。
初因易解。
若說次因不成。
則辯曰:“以所作性成立聲非常法時,已許宗法的補特伽羅”有法,對于汝而言,常法應非隱蔽事,以汝是彼有法故。
“無火”有法,是成立“于夜晚的海面上無煙”的可現見之系屬不可得真因者,以是成立彼的可現見不可得真因,並且是無遮故。
所知有法,“無煙”——它是成立“于夜晚的海面上無煙”的可現見之因不可得真因者,以其是成立彼的可現見不可得真因,並且火是煙的因故。
以此類推其他內容。
另外:
所作性有法,應是成立“聲非常法”的可現見之相違可得真因,以是成立彼的可現見不可得真因,並且是“非遮”及“能立”二者中的隨一種故;以是“能立”故。
所知有法,“強大火勢遮蔽的物體”,它應是成立“在強大火勢遮蔽的東面物體上,沒有持續寒觸”的“依于不並存相違的相違可得真因”,以是成立彼的相違可得真因,並且“強大火勢遮蔽的物體”與“持續寒觸”是不並存相違故。
所作性有法,汝應是成立“聲非常法”的“依于互絕相違的相違可得真因”,以汝是成立彼的相違可得真因,並且汝與常法非不並存相違故;以汝與常法不是異質故。
己四、識別因、法、義叁者,分二:1、立宗;2、列出證成的理由。
初者,“沒有火”——它是以沒有火之因成立夜晚的海面上沒有煙的因(理由)。“無火”——它不是以其因成立彼的因。[27]
“沒有煙”,既是以沒有火之因成立彼的所立法,又是持爲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無煙”,則非上述二者。
以此類論,無樹等論式。
以量未緣到瓶——它是成立“于量未緣到瓶的地方無瓶”之因。無瓶——它既是“以量未緣到瓶”之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又是持爲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以此類推其他論式。
羅刹鬼——它是“在面前的此地上羅刹鬼成爲隱蔽事的補特伽羅心續中,成立沒有能決定羅刹鬼的合理已決智”的假立所遮法之義,然非成立彼的所遮法。
“羅刹鬼成爲隱蔽事的補特伽羅心續中有能決定羅刹鬼的合理已決智”——它既是成立彼的所遮法,又是成立彼的假立所遮法之義。
“煙”——它雖是成立“于夜晚的海面上無煙”的假立所遮法之義,然非成立彼的所遮法。
“于彼處有煙”,既是成立“于夜晚的海面上無煙”的假立所遮法之義,又是成立彼的所遮法。
“恒常”——它雖是成立“聲非恒常”的假立所遮法之義,然非成立彼的所遮法。
丁二、從所立法方面分類,真因分爲二種:1、真成立因;2、真遮遣因。性相依次如下:
汝爲成立彼的真因,並且會有同分事——既是作爲以汝之因成立彼的真接所立法,又是成立,爲汝是成立彼的真成立因之性相。
其中分二:真果因與真自性因二種。凡是其中的任何一種,皆周遍是真能立因。
汝是成立彼的真因,並且會有同分事——既是作爲以汝之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又是遮遣,爲汝是成立彼的真遮遣因之性相。真遮遣因與真不可得因二者同義。
成立彼的真遮遣因與成立彼的真成立因雖然相違,但真遮遣因與真成立因並不相違者,以所作性——它是其二者故;以其既是成立聲非恒常的真遮遣因,又是成立聲是無常的真成立因故。
丁叁、從成立方式方面,真因分爲五種:1、成立意義的真因;2、成立名言的真因;3、唯成立意義的真因;4、唯成立名言的真因;5、成立意義、名言二者的真因。
其中分叁:戊一、它們各自的性相;戊二、事相;戊叁、能成立之理。
初者:1、汝是成立彼的真因,並且會有同分事——既是作爲以汝之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又是性相,爲汝是成立彼之成立意義真因的性相。
2、汝是成立彼的真因,並且會有同分事——既是作爲以汝之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又是名相,爲汝是成立彼之成立名言真因的性相。
3、汝是成立彼的真因,並且既是作爲以汝之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又是名相的同分事不會有,而會有是性相的同分事,爲汝是成立彼之唯成立意義真因的性相。
4、汝是成立彼的真因,並且既是作爲以汝之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又是性相的同分事不會有,而會有是名相的同分事,爲汝是成立彼之唯成立名言真因的性相。
5、汝是成立彼的真因,並且會有同分事——既是作爲以汝之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又是性相,複是名相,爲汝是成立彼之成立意義、名言二者真因的性相。
刹那性——它雖是成立聲無常之唯成立名言真因,但非以所作性之因成立彼的真因者,以凡是那樣的真因,必須與所作性是一故。
若就已由量成立“聲是刹那性”的正敵論者而言,所作性——它雖是成立“聲是無常”的唯成立名言的真因,但總的說來,它是成立彼之成立意義、名言二者的真因者,以于未由量決定“聲是刹那性”的敵論者之前,是成立意義、名言二者的真因故。
丁四、從所立之宗方面分類,真因分叁:戊一、事勢真因;戊二、信許真因;戊叁、世許真因。
成立彼的真因,並且于成立彼的所立宗,令生起事勢比量,是第一事勢真因的性相。
成立彼的真因,並且于成立彼的所立宗,令生起信許比量,是第二信許真因的性相。
成立彼的真因,並且于成立彼的所立宗,令生起世許比量,是第叁世許真因的性相。
第一事勢真因分叁:真果因、真自性因、真不可得因。
事相依次列舉如下:
“煙”是成立“有煙的山上有火”的事勢真果因。
“所作性”爲成立“聲是無常”的事勢真自性因。
“無火”爲成立“在夜晚的海面上無煙”的事勢真不可得因。
第二信許真因也分爲真果因、真自性因、真不可得因叁種。
事相(例子)依次如下:
“叁種觀察清淨的言教”——它是信許真果因,以成立“宣說“施富戒安樂”的言教,已先有通達自所诠義的前量識”。
“叁種觀察清淨的言教”——它是信許真自性因,以成立“宣說“施富戒安樂”的言教,對于自所诠義不欺诳”。
“叁種觀察清淨的言教”——它是信許真不可得因,以成立“宣說“施富戒安樂”的言教,對于自所诠義非是欺诳”。
第叁世許真因,分爲二種:
“存在于分別境上”——它是世許真自性因,以成立“對于“懷兔”,可以用“月亮”之聲作诠說”。
“存在于分別境上”——它是世許真不可得因,以成立“對于“懷兔”,不可由事物的真實情況,用“月亮”之聲作诠說”。
丁五、從趣入同品的方式方面分類,真因分爲二種:1、同品遍轉真因;2、同品一分轉真因。
于成立“聲無常”同品,是能周遍趣入的叁相者,爲成立彼同品遍轉真因的性相。事相如“所作性”。
于成立“聲無常”同品,是一分趣入的叁相者,爲成立彼同品一分俱轉真因的性相。事相如所作性的別體。
丁六、從論者方面分類,真因分爲二種:1、自利時之真因;2、利他時之真因。
汝既是成立“聲是無常”的真因,又沒有以汝之因成立彼的正敵論者,如是二者的同分事,爲自利時真因的性相。
立論者本人對自己,列舉“所作性”作爲成立“聲是無常”的因,這時,“所作性”就是成立“聲是無常”的自利時真因。
汝既是成立彼的真因,又有以汝之因成立彼的正敵論者,如是二者的同分事,爲利他時真因的性相。“所作性”即是成立“聲是無常”的利他時真因。
有人說:“所作性,既是成立聲是無常的自利時真因,又是成立彼的利他時真因。”
則辯曰:所作性有法,應無以汝之因成立聲是無常的正敵論者,以汝是成立彼的自利時真因故。
若許。
彼有法,應有彼,以汝是成立彼的利他時真因故。
又有人說:“沒有自利時之真因。”
辯曰:不合理者,以當“所作性”成爲成立“聲是無常”的自利時真因時,“所作性”就是成立“聲是無常”的自利時真因故。
另外,應有自利時之真因,以有成立“聲是無常”的自利時真因故。
若說因不成立。
則辯曰:所知有法,凡是成立“聲是無常”的真因,皆應周遍不是成立彼的自利時真因,以彼“因不成立”的原故。
若許。
當“所作性”成爲成立“聲是無常”的“自利時真因”時,“所作性”有法,應非成立彼的自利時真因,以是成立彼之真因故。叁輪(因、法、周遍)混淆!
另外,所作性,應非成立“聲是無常”的自利時真因,以彼爲成立彼的利他時真因故;以立辯論論式說:“聲有法,無常者,所作性故。”這個論式是利他時真因的正確論式故。
對此,他人說:“當沒有以所作性爲因成立聲是無常的正敵論者時,應有以所作性爲因成立聲是無常的正敵論者,以當所作性成爲成立聲是無常的自利時真因的時候,所作性即是成立聲無常的利他時真因故。”
答曰:因不成立。
若許。
則(對方)難曰:
無所作性時,應有所作性,以當沒有以所作性爲因成立聲是無常的正敵論者時,卻有以所作性爲因成立聲是無常的正敵論者故。已許其因成立。
有人說:“雖無自利時的真因,但當所作性成爲成立聲是無常的自利時真因時,所作性即是成立聲是無常的自利時真因。”
此說不合理者,以應有自利時真因,以有成立聲是無常的自利時真因故;以所作性成爲成立聲是無常的自利時真因時,有所作性,並且彼時,所作性即是成立聲是無常的自利時真因故。其因已許。
另外,應有成立聲是無常的自利時真因,以有所作性成爲成立聲是無常的自利時真因故。以有所作性成爲成立彼自利時真因的補特伽羅故;以有“煙”成爲成立“有煙山上有火”的“自利時真因”之補特伽羅故。
另外,成立有前、後世的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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