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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空性論今诠 第五章 即相破法

  第五章 即相破法

  第一節 就生、住、滅叁相破爲、無爲法

  問:如說一切有爲皆具生、住、滅叁相,與此相違是名無爲,故有、無爲皆應是有。

  答:由無生住滅,叁種有爲相,是故爲無爲,一切皆非有。(叁十)

  所說生、住、滅諸有爲相,若審觀察皆不應理,故彼非有。由彼無故,有爲、無爲都無所有。縱許有爲,若審觀察,不應理故,說爲非有。何以故?

  滅未滅不滅,已住則不住,未住亦不住,生未生不生。(卅一)

  此當問彼:爲已生者生?抑未生者生?若已生者是則不生,何以故?已生故。未生者亦不生,何以故?尚未生故。即此生法爲已住者住?抑未住者住?若已住者是則不住,已住故。未住者亦不住,何以故?未安住故。又彼爲已滅者滅?抑未滅者滅?俱不應理。設許有爲,若以此叁次第觀察皆不應理,故無有爲。有爲無故,無爲亦無。

  攝曰:生等叁相皆無故,爲、無爲法亦非有。已、未叁相次第觀,縱許有爲亦不成,有爲無故無爲無。

  本頌叁十: 由無生住滅,叁種有爲相,

   是故爲無爲,一切皆非有。

  本頌叁十一: 滅未滅不滅,已住則不住,

   未住亦不住,生未生不生。

  [分析]

   說生住滅叁相,如前所論,並非實有,而是觀待割裂諸法變異過程爲叁階段。特別是滅,作爲對某一法的否定,有二義:一,作爲變異消失過程這個階段,沒滅的時候才說滅,否定的是滅所依的法,此爲觀待所成,並非真實有;二,作爲變異消失完成的後果,則滅所依的法已經消失,無可更說,因爲言說的目標已經消失。故都說爲“非有”。

  

   頌叁十一重申結論:沒滅時才可以說滅,滅了更無滅可談,這裏的邏輯沒問題,因爲滅是對法的一種否定,有法的時候才可以否定,但可否定也就意味著否定還沒成功。待法滅了以後,沒法還否定什麼?第二句,“已住則不住”就字面意義的邏輯來說是不成立的,因爲住是維持,並沒否定所維持的法,維持了才好繼續維持下去。但更仔細的考察可以知道,諸法在所謂住的階段,仍舊是刹那變異,實際根本沒住過,所以“既住實不住”可能更合理。至于已生、未生都是不生,則是本論開始數頌裏詳細討論過的。

  

  第二節 就有、無、一、多等相破爲、無爲法

  複次:有爲與無爲,非多亦非一,非有無二俱,此攝一切相。(卅二)

  若審觀察,有爲與無爲非多、非一、非有、非無、非亦有亦無。應知此中此二法之一切相悉已盡攝。

  攝曰:有無一多亦有無,非亦有及非亦無,爲無爲相悉攝盡,然彼皆無故非有。

  本頌叁十二: 有爲與無爲,非多亦非一,

   非有無二俱,此攝一切相。

  [釋名]

   有爲法:因緣所成法,變異,無常。

   無爲法:無爲法按《百法明門論》有六,虛空、擇滅、非擇滅、不動、受想滅和真如。一般認爲六無爲都是真如。實際並非如此,前五無爲法都不能說是真如。

  

  ①虛空無爲。《瑜伽師地論》雲:“虛空雲何?謂唯諸色非有所顯,是名虛空”。將跟色關聯的諸法的顯現與不顯現,觀待爲對立兩方,不顯一方名虛空。此虛空因無顯現而稱無爲,是觀待緣起之法,並非真如。此虛空與現代概念裏的空間概念相似而不同。空間是與物質相觀待,爲無物質處,雖無物質而有大小廣延。虛空則是與色顯現相互觀待,並不一定需要有大小廣延之相。

  

  ②擇滅無爲。擇是揀擇,滅是寂滅,是煩惱造作的止息,故稱無爲,又名涅槃。但此涅槃仍然是觀待而假立,是跟苦、集、苦滅觀待,作爲苦滅的結果而設施的名相,仍舊不是真如。

  

  ③非擇滅無爲。是說某法因緣不具足,不得生起,故稱無爲。白話說,就是根本沒有的東西當然無爲,但這顯然不是真如。

  

  ④不動無爲。依禅定力而不爲喜、樂等諸受所動,不因之起想,故稱無爲。是四禅的力量所現,與因受而起想行動觀待對比而建立,不是真如。

  

  ⑤想受滅無爲。不僅不爲受所動,受想都滅,稱無爲。是滅盡定,又叫滅受想定,與受想行識四蘊活躍對比而成,也非真如。

  

  ⑥真如無爲。真如不與一切法觀待,無法用語言准確表述,但就其無爲而言,是指一切法本來無生,本來無爲。

  

  [分析]

   這裏,“非多”做“非異”解。

   顯而易見,前五無爲法均是爲與某種有爲法觀待比較而假立。因爲與其相對的有爲法對立,故非一,但與其相對之有爲法也不可離,離則全無意義,故非異。雖然一切法都不離真如,前五無爲法也未離開真如,卻也不能認爲它們就是真如。許多地方將無爲法說爲非緣起,故爲恒常法,至少這對前五種無爲法不能成立。實際上,上述前五無爲法均爲觀待緣起,並非恒常,而是類似“戒煙成功”一類的虛名。

   要注意的是,真如並不被包括在龍樹此頌之內,因爲真如並非用有爲法、無爲法就可准確表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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