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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識簡介 十叁

  唯識簡介(淨常)

  13.唯識簡介(十叁)

  

  

  

  ┌─相 分

  

  |─見 分

  

  心識四分|─自證分

  

  └─證自證分

  

  

  

  唯識學近世有人稱之爲佛教心理學,因爲其對吾人心理之分析,最爲透澈精辟,不僅在佛法上有其特殊的地位,即在世間學術界中,也有其崇高的價值。在前面幾個講次中,曾就有情衆生之心識活動中,作用最顯著的,分析爲八種,所謂八識:眼、耳、鼻、舌、身、意、末那和阿賴耶。關于八識之名義及業用,上來皆已一一簡介過。現在若更深入一屑研究,唯識學告訴我們,每一心識又可分析爲「四分」!透過「四分」的說明,才能道盡心識之作用,以及萬法唯識之要旨。譬如吾人解釋「鏡子」一法,亦需從四方面來描述,即:鏡像、鏡明、鏡面和鏡背,透過這四部分的說明,才能道盡鏡子的特性、作用及全貌!

  

  心識四分爲何?今略述之:

  

  甲、相分─「相」是相狀,所緣爲義,如色塵有青黃赤白等相狀,聲塵有風雷鍾鼓可意及不可意等相狀;「分」是分限。謂青黃赤白、風雷鍾鼓等相狀乃是心識作用之一部份,故名「相分」。「相」之一字,詳細推究,有叁種意義,即:境相、相狀和義相。

  

  (一)境相─能與根(五色根)心(八識及其心所)而爲境界故。

  

  (二)相狀─世間有爲法,皆有相狀,唯識所變。又分二種

  

  1本質相:識所頓變。

  

  2影像相:識等緣境時,唯變一重影像而緣,不得「本質」。

  

  (叁)義相─能诠「教了」(泛指禅宗以外之各宗派)所诠義理之相。

  

  乙、見分─「見」是見照,能緣爲義,如能緣慮色、聲等相狀者,謂之見分。見分,也是心識作用之一部分。「見」之一字,詳細推究,又分五種,即:證見、照燭、能緣、念解和推度。

  

  (一)證見─指根本智見分。(根本智又名如理智,無分別智等,正冥符于真理而無能緣、所緣之差別,一念之真智也。)

  

  (二)照燭─此通根、心,俱有照燭之義。

  

  (叁)能緣─此通內叁分,俱能緣故。

  

  (四)念解─以念解所诠義故。

  

  (五)推度─即比量心,推度一切境故。

  

  以上五種「見」中,除五色根及內二分(自證分、證自證分),其余皆是見分所攝。

  

  丙、自證分─即指吾人心識作用中,有一分能親證自「見分」緣「相分」不謬者,以能作證故,名爲「自證分」。原來,見分緣相分時,時而現量、時而比量,時而非量,現量與比量是正確的度量,非量則是錯謬的度量。那麼當見分緣相分時,到底是解義無謬呢?還是起別異解呢?此時唯有「自證分」(唯是現量)能爲作證明!

  

  丁、證自證分─即指吾人心識作用中,有一分能親證「自證分」緣「見分」不謬者,從「所證」處得名「證自證分」。即「證自證分」能證明「自證分」有證明「見分」緣「相分」不謬之能力。

  

  今對以上四分,再作二喻:

  

  一喻:「相分」如所量之布。「見分」如能量之尺,「自證分」如能證知布是幾尺幾寸之智慧,「證自證分」如能運用智慧之人。吾人以尺量布,若無能知所量之結果是幾尺幾寸,則所有測量之功夫,則成白費,由此證知心識之作用,確有四分。

  

  二喻:「相分」有形相喻甲出錢,「見分」無形相喻乙出力。二人合夥作生意,需打契約(古謂合同)來證明雙方之身份、地位、合作之年限及利潤如何分攤等,這一紙契約喻「自證分」。可是契約究竟只是一張白紙黑字之單據而已,若無公正之人(法官)爲作證明,則這一紙契約,亦形同廢紙,毫無約束力!今能爲契約作證之法官,喻「證自證分」。日後甲乙雙方發生糾分,法官則依契約,判定孰是孰非!如同「證自證分」能證明「自證分」確有能力爲「見分」緣「相分」時或正或謬的證明!

  

  如此成立四分,方能道盡心法的作用。雖分析爲四種分限,只是分析其心理現象之作用而已,並非心體有其各別,乃同一心體,而分析爲四種作用,列表于後:

  

  

  

  ┌─所緣─────相 分

  

  心|

  

  |  ┌外緣──見 分

  

  └能緣─│  ┌自證分

  

  └內緣─|

  

  └證自證分

  

  

  

  上所辨之四分,都是心法,即八個識及其相應之一一心所,都具備這四分作用。

  

  至于將同一心體,分析爲四分,在古印度,亦經數位大論師,自簡至繁,漸次進化而得,所謂「安、難、陳、護,一、二、叁、四」,此義雲何,下回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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