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觀點,經常被表達爲“止觀和合俱行”、“止觀雙行”、“雙修止觀”、止觀“共相助成,不相舍離”等,止觀被喻爲鳥之雙翅,車之雙輪,不可缺一,不可偏修,故天臺宗人說,“當知此之二法如車之雙輪,鳥之兩翼,若偏修習即墮邪倒。”
定和慧是止和觀的另一種表達,“止觀者,定慧之異名。”“止名定,觀名慧,一切善法從修生者,此二皆攝。”定也是指在修行過程中,專注于某一對象,使心不散亂,達到凝然寂靜狀態。慧是了解判斷事物本性的精神能力。佛教強調定慧並重,稱定慧不二,定慧等。中國禅把禅解釋成爲“定慧之通稱”,從定慧統一的角度理解禅,修習禅。天臺宗的止觀並重,也可以理解爲定慧並重,智顗在解釋止觀並要重的原因時就說,“故經雲:若偏修禅定福德,不學智能,名之曰愚。偏學知慧,不修禅定福德,名之曰狂。”禅宗進一步講定慧等,慧能從體用不二的角度解釋定慧等的內容,“定惠體一不二。即定是惠體,即惠是定用。即惠之時定在惠,即定之時惠在定。善知識,此義即是惠等。”這就要求做到定慧的完全統一,修定時有慧在,是慧和定的高度統一,習慧時有定在,是定和慧的高度統一,不再將其分爲兩截。這也給如何做人提出一個極高的道德要求,即行爲和思想,所說和所行要完全統一。後來王陽明的知行合一,即受此觀念啓發。
這個統一也可以理解爲悟與修的統一,而悟修統一又分別爲因悟而修的解悟和因修而悟的證悟,頓悟頓修、漸悟漸修、頓悟漸修是解悟,頓修頓悟、漸修漸悟、漸修頓悟等是證悟。
6、理論教化和典型示範的統一。
這是從佛教的道德教育方式角度而言。佛教既以經和禅的兩種基本方式展開道德觀念教育,又特別注重樹立不同類型的道德典範或以高僧大德作爲不言的身教傳承,將這兩種方式密切結合起來。
經和禅,從最基本的意義來說,“經是佛語,禅是佛意。”經代表著以表诠的方式施教,律和論都是如此,對叁藏的诠解疏釋也是如此。禅則是用以心傳心的方式施教,在中國禅宗中,強調以遮诠的方式施教。這些類型的道德教育,佛教特別強調有針對性,應病與藥,量體裁依,而不是空洞的說教,這是一條重要的經驗。
另一種方式則是對典型的重視,這類典型,必是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就的,成爲人們的效法楷模。佛的十大弟子,能夠成就十大,各有其“第一”之才德,舍利弗是智慧第一,摩诃目犍連是神通第一,摩诃迦葉是頭陀第一,須菩提是解空第一,富樓那是說法第一,摩诃迦旃延是論義第一,阿那律是天眼第一,優婆離是持律第一,羅睺羅是密行第一,阿難是多聞第一。四大菩薩中,觀音有大悲之德,地藏有大願之德,文殊有大智之德,普賢有大行之德。中國佛教中,特別強調“高僧”的地位和作用,爲高僧立傳,而有《高僧傳》傳世。什麼是高僧?什麼是名僧?慧皎說:“若實行潛光,則高而不名;寡德適時,則名而不高。”名是和實相對應範疇,實是主,名是賓,爲人應求實而不求賓,名僧就是名顯而實隱者,高僧則相反,實顯而名隱,其中的重要區別還在于,高僧重德,名僧寡德。但名僧常常很“適時”,即吃得開。在慧皎之前修過的僧傳,爲《名僧傳》,慧皎決定做《高僧傳》,名而不高者一律不收錄。事實上,人們真正敬重的不是名僧,而是高僧,如白居易所說,“世間只是重高僧。”這些高僧,一般地說,也是佛教道德的典範。
7、 層次性和超越層次的統一
佛教倫理的層次性有多方面的內容,比如佛教倫理思想體系顯示的層次性,有五乘共法、叁乘共法和大乘不共法,有修行上的層次。此處主要從修行層次的角度談,這一方面,佛教既講修行的漸次提升,也講頓成,可以說是層次性和超越層次性的統一。一方面,佛教分清修行的階位,就菩薩道而言,大乘菩薩修行有五十二個階位,十信、十住、十行、十回向、十地、等覺、妙覺,其中,十住指初發心住、治地住、修行住、生貴住、方便具足住、正心住、不退住、童真住、法王子住、灌頂住,十地指歡喜地、離垢地、發光地、焰慧地、難勝地、現前地、遠行地、不動地、善慧地、法雲地。經過依次的修習,直至等覺妙覺之境界。另一方面,對于利根者,也可以初發心就成正覺,超越一切階位,直入成佛境界。
8、叁業規範的統一
佛教的道德規範,是對人的外在行爲、語言和內在意識叁方面(叁業)的規則,也就是說,佛教不只規定不應該和應該如何做,又規定不應該和應該如何說,還規定不應該和應該如何想。是叁業准則之統一。法律法規只規範人們的行爲和語言,而不管人們的內心,世俗道德對人的行爲、語言和心靈都提出道德要求,但缺乏如法律規則般系統的條理化的分類規範,佛教倫理在這一方面既提出對叁業的道德要求,又製定出系統而明確的規則。
以佛教的十善戒爲例,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兩舌、不惡口、不绮語、不貪欲、不嗔恚、不邪見,前叁者禁止身業之惡,次四禁止口業之惡,次叁禁止意業之惡。菩薩所持的十種淨戒,前叁種爲身淨戒、口淨戒和心淨戒,分別防止身業叁惡、口業四過和意業叁毒。
9、禁止、鼓勵和承諾的統一
對于人的行爲規範以及最後的結果,佛教倫理與世俗法律與道德都有所區別,法律的特征是以強製的手段規定不應爲之的行爲,禁止的行爲,體現著對沒有道德自覺人的防範,至于人們遵守這些法規後會有什麼好的結果,法律不予討論。而道德則強調應該做的行爲,鼓勵趨向善或正當,但道德不講強製或禁止,純粹的世俗道德也不作承諾,是否能夠成就道德理想,但強調有這種基礎和可能性。佛教的道德規範,既強調禁止的內容,也重視鼓勵的內容,更有承諾,將叁方面結合起來。
佛教的戒律,將不應當和應當統一起來,成爲特殊的道德法或道德律,《法句經》中講“諸惡莫作,衆善奉行,自淨其意,是諸佛教”。佛教戒律中的止持戒,是諸惡莫作戒,比丘、比丘尼戒條都屬于此類,以不得行衆惡的禁止性爲特點。作持戒則是衆善奉行之戒,如四分律中之二十犍度,包括說戒、安居、自恣等都屬此內容,以提倡行善業的鼓勵性爲特色。 菩薩戒經中,攝律儀戒是諸惡莫作戒,攝善法戒是衆善奉行戒。禁止作惡而達到的善,是消極的善,鼓勵行善達到的善,是積極的善。
此外,佛教倫理還對衆生能否成就善業作出明確的承諾,一切衆生,包括“一闡提人”,都能成佛,因爲一切衆生都有佛性。作出承諾也是一切宗教倫理的特點,佛教倫理的獨特之處是一切衆生都能夠實現道德理想,成佛的意義,也在于達到佛境界的道德修養。但基督教不能說一切選民都成上帝,上帝只有一個,佛則是一而多,多而一的。這種承諾,也構成人們信奉佛法的一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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