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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說梵網經 四十八輕戒 第二十七別受請戒

  第二十七別受請戒

  譯文

  佛弟子,施主的一切供養,不可私受獨占,此利養是屬十方僧衆所有。若先住僧獨領,即是奪十方僧物歸己所有。八福田中物,即諸佛、聖人(羅漢僧)、和尚、阿阇黎、僧、父、母、病人之物,若取而自用,犯輕垢罪。

  原典

  若佛子,一切不得受別請利養入己,而此利養屬十方僧,而別受請,即是取十方僧物入己。八福田中,諸佛、聖人、一一師僧、父母、病人物,自己用故,犯輕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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